古春英是一名林業工人,為人和善,一直獨居。她丈夫去世多年,女兒早已成家立業。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延壽縣城郊派出所的警察非法闖入古春英家中非法檢查。古春英迫於壓力,擔心連累她的女兒,就把自己收藏的兩本書籍交給了警察,這兩本書是古春英20多年前在書店裏購買的。延公(城郊)行罰決字【2022】459《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白紙黑字載明了認定的事實,該事實分為兩方面:一是古春英「藏有習煉法輪功的相關書籍」,二是古春英「承認習煉法輪功」,違法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因為當時疫情防控,她被放回了家。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延壽縣城北派出所警察劉鳳軍、鄭殿文、都詠梅非法闖入古春英家中,將其綁架、非法關押構陷。據稱,此前的幾天她在外面給一個小男孩講真相,孩子回家告訴家人,這個孩子的父母舉報她。
十二月二十日,家屬決定委託律師為其維權,律師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晚上到達哈爾濱市,十二月二十五日家屬和律師在阿城檢察院正式簽署了委託書。律師閱卷後當天返回哈爾濱市,下午兩點半到哈爾濱第二看守所會見古春英。
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點多,阿城檢察院公訴人李倩告知律師,案件已經於二十七日起訴到法院。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律師接到阿城法院通知於一月二十三號上午九點開庭,檢察院建議量刑四年。
令律師想不到的是,此次開庭是視頻開庭,沒通知律師視頻開庭,二十三號律師到法院沒看見當事人,就問:「我的當事人呢?」這樣阿城區法院說當事人沒來,視頻開庭。因當事人古春英不清楚法律流程同意了視頻開庭。法官劉薇薇非法判古春英有期徒刑四年。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當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古春英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不加思考的對法輪功學員隨意拘留、逮捕、起訴、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也說不出來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了,破壞其中的哪一條規定了,破壞到甚麼程度了?
其實,法律根本無權去認定誰是邪教和邪教組織,因為法律不懲罰思想,只約束行為。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這個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離這個特性的,就是邪教。
以法律方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打壓、迫害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無論以任何名義對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採取懲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受到歷史與老天爺的審判。每個人都在這場大是大非面前檢驗著自己的良知底線,也將見證將來的結局。
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李倩座機號:0451-51087019/0451-51087028
阿城區法院法官,劉薇薇座機號:0451---510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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