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和婆婆有矛盾時,當我私下跟丈夫說起婆婆的事,他當即拉著我去和婆婆對質,弄得我很尷尬。我卻沒有從這件事中吸取教訓,沒有從正面思考、遇事找自己,反而有事就埋在心裏,積累了許多對婆婆的怨氣。
經歷了兩次被勞教迫害,還有後來丈夫跟我鬧離婚,和婆婆一起把我兒子藏起來長達近兩年,這些迫害發生時我都意識到,是我對婆婆的怨恨心不去,才被邪惡鑽了空子。可當我從勞教所回家後,還有和丈夫破鏡重圓後,安逸心又出來了,對婆婆的怨恨心不知不覺又膨脹起來了,自己也意識到這樣做不符合修煉人標準,可是人心太重,不修自己,這些不好的物質越積越多。終於有一天,我憋不住還是把婆婆對我的事一一說給了丈夫:
中共迫害法輪功開始後,我去天安門證實大法被抓,從拘留所出來時婆婆從那時起整個像變了一個人。剛從勞教所回來我沒有工作,婆婆天天去美容店按摩腳,她帶著看不起我的眼光,私下諷刺我,說我連按摩腳的工作都找不到。不久由於我爸的作用,我又恢復了工作。一天我中午給婆婆做飯時,婆婆過來指桑罵槐說:某某煉法輪功,你別看她現在沒有事,等她爸退休,看人怎麼收拾她。我感到莫名其妙,不知道她在說誰,婆婆丟下這句話又回她房間了。還有一次就是丈夫打我,原因是婆婆拿了我的東西,我問她為啥拿我東西,婆婆就不幹了,大聲嚷嚷,丈夫認為我冤枉了婆婆,就當著婆婆面打我,婆婆一聲不吭。第二天,只有我和婆婆在家,她對著鼻青臉腫的我陰陽怪氣的說:要是我女兒被打啊,我可不幹。
我婆婆是外地人,我結婚沒要她一分錢,婆婆來北京後住的房子,是我爸給弄到的我單位經濟適用房,我和丈夫買下,我所有的錢都給丈夫。房子一直給婆婆住,我們住我父母家,後來賣房時,婆婆認為房子是她的,讓我簽字賣房,戶主是我,可房錢不許我拿一分,婆婆讓丈夫用這些錢以她名義又投資了房產,婆婆對我說,我就是為孩子活著。「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是她的座右銘。
我一下說出來很多婆婆的表現和我的委屈,本想得到丈夫的一句寬慰的話,但是我丈夫是個孝子,聽完我的話,他沉默了許久,臨出門說了一句:你解決了和我媽的問題你就提高上來了。我聽了心裏一驚。
接著我看到網上一篇關於從三個方面看出心術不正的人的文章,第一個就是揭別人短,背後議論人的人。這真是當頭一棒!這下我才清醒:我揭婆婆的短,這是心術不正啊!別人再怎麼對你,那可能是因緣所致,而你動心了,被帶動了,記恨了,就是心不正了,還背後議論,確實是心術不正啊!以前從來不承認自己心術不正,在大法的光環中還覺的挺美,可是不按照法的要求做,不修心性,就不是法輪大法的人啊!怎麼配當大法弟子啊!那花崗岩般的怨恨心,不在法上修,不就是自欺欺人嗎?!否定! 那怨恨心不是我,我不要。
再去婆婆家,我主動幹家務,做飯洗碗。這天我正炒菜,婆婆冷不丁說:我要是你媽,我可不行。婆婆說這句話是原因的,她是個強勢的人,在家中很自我,喜歡顯示,而我爸在單位是領導,大男子主義,對婆婆欺負公公看不慣,雙方聚會時只要我爸在場,婆婆就收斂了許多,看得出她不喜歡我爸。近年來,我爸有一點老年痴呆症狀,我爸從來都是我媽侍候啥也不幹,現在更加依賴離不開我媽。因此我媽比較辛苦,又照顧我爸,又幹家務。所以婆婆說她不會像我媽那樣去做。
去年春末婆婆從海南回來,帶著嘲笑口吻、幸災樂禍問我:你爸還認識人嗎?我說:我父母挺好的。這次我基本沒有動心,只是聽著感覺不舒服,回到自己家,我就靜下來找自己,為啥不舒服?我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想問題了,又鑽入這個事中去想了:可能是丈夫跟婆婆添油加醋說我爸甚麼了;婆婆這個人不是想關心我爸,也不是誇我媽能幹。我再繼續向內找:我要是站在局外,不陷入其中,還會不舒服嗎?那不就像一陣風吹過嗎?我還能被帶動嗎?那個不舒服是我嗎?我的心一下釋然了,向內找真好!心性提高上來,再看婆婆近年來對我的態度也有所改變,對我也越來越接納了,可我卻還是用有色眼鏡看她。我應該轉變觀念,以後多看她的長處和優點。
又去婆婆家,這次我準備好再次和她講大法真相,以前我是像完成任務,她不聽我就不想再多說了。這次一說到正題,婆婆就故意打岔,我就利用談孩子的話題說:孩子小時一次發燒,他爸不在,我問孩子天太晚了你躺下休息,我讀法給你聽,你念九字真言吧。結果第二天孩子就好了。婆婆聽了沒說啥,感覺婆婆聽進去了。婆婆是個愛熱鬧的人,我以前不愛和婆婆主動說話,這次我主動和婆婆說話,我們又聊了些關於孩子的話題,雖然沒機會講真相,可我覺的自己放下了對婆婆的怨恨心。
師父說:「講真相中看人誤在哪裏了,打開他的那個誤區,剝去他那被假相掩蓋的理性,還原事實。這是你們要做的。」[1]
我覺的婆婆十四歲參軍當護士,後來轉業又是搞計劃生育的,她的黨文化很深,我應該再好好看看《九評》,去掉自身的黨文化,再和婆婆講,也許能打開她的誤區。
我不能再懈怠了,我要繼續清理自身空間場,清除自身的敗物,抓緊機會多救人。遇事心一定要正。找回修煉如初的自己,兌現史前的誓約。
以上是自己目前層次的認識,不足之處懇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大紀元新唐人媒體法會講法》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