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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女音樂教師出拘留所當天再遭非法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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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法輪功學員何豔女士,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被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非法綁架、拘留十五天。沒想到十五天後,即將走出拘留所的何豔又被該派出所警察劫持,人還沒回家,家卻再次被非法抄查。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到拘留所把剛剛結束非法拘留的何豔強行帶到吳家山街派出所羈押,隨後警察拿著沒有簽字的搜查證再次闖到何豔家非法抄家。警察將何豔新買的電腦主機搶走,理由是懷疑她向境外網站發表了七、八篇文章,要劫走主機去破譯。直到當日中午,警察才將她放回家。

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曾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給何豔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後,何豔一直向吳家山街派出所、東西湖區政府、區司法局、區法院、武漢市中級法院等機構遞交撤銷非法行政拘留的申請,依法進行了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訴訟。但這些中共機構,不是託詞推諉就是不作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豔遭到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拘留。

何豔遭綁架、拘留及申訴過程:

何豔今年47歲,她是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四中的音樂教師,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她為人謙和,對工作認真負責,學生們對她評價很好。然而因她堅持真、善、忍信仰,二十多年來,她經常遭中共人員騷擾、抄家、綁架,幾次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二零零二年她被非法勞教一年,從此不被允許從事她熱愛的教學工作,至今還在職員崗位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吳志剛等人闖到何豔家非法抄家,並將她強制帶到派出所採集身高、指印、掌印等信息,還企圖對她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但由於疫情拘留所不收人,派出所警察才於當晚放她回家,但給她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延後對她非法拘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何豔向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郵寄了要求撤銷行政拘留的申請。何豔指出辦案警察等人辦案多處程序違法。十二月八日,何豔向覆議機關東西湖區政府(東西湖區司法局)用EMS快遞郵寄了行政覆議申請書,十二月九日顯示已接收。何豔在行政覆議申請書中表示,自己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被扣押的物品均屬她個人的合法財產,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對她做出的行政處罰拘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何豔還分別向吳家山街派出所、東西湖區政府等領導郵寄了抄送的行政覆議申請;向東西湖區政法委等單位分別郵寄了要求監督和協調行政覆議辦公室撤銷行政拘留的信件。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何豔向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等單位郵寄了控告信,控告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吳志剛、張根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等罪。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何豔向武漢市東西湖區政府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因覆議機關東西湖區政府接收何豔的行政覆議申請書已滿六十天卻不予答覆,當日下午,何豔到東西湖區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東西湖區公安分局撤銷對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是法院立案窗口人員以「行政起訴不屬於受理的範圍」拒絕受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是東西湖區法院院長接待日,何豔向協助院長的工作人員反應法院立案窗口對她的行政起訴不受理、也不出書面材料的問題,要求工作人員協助轉交她的行政起訴狀給院長。工作人員說讓她自己郵寄。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何豔又向東西湖區法院立案庭庭長郵寄了行政起訴狀。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在何豔上班期間將她綁架,把她劫持到東西湖區武漢第一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警察打電話告訴何豔的父母三月十七日放人,但不許何豔的父母去接,由派出所來人接。

(何豔遭迫害更多事實請見:《武漢市東西湖何豔遭迫害的事實》《武漢音樂教師何豔二十年來因堅持信仰被迫害》《被入室搶劫、非法拘留-武漢音樂教師要求行政覆議》《被入室搶劫、非法拘留-武漢女音樂教師控告責任人》《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違法不受理何豔的起訴狀》《湖北武漢何豔繼續向中級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

東西湖區吳家山街派出所:
電話:027-83245110、027-83245710、027-83291309 、027-83093778
刑偵中隊:027-83213481

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
行政庭:027-83223287
立案庭庭長殷璇:027-83085393

武漢市中級法院: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常青路156號,郵編:4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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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劉太平
副院長:李進、江寧、李雙利、潘濤
政治部:027-65686961政治部主任027-65686919
立案一庭庭長:熊青
立案二庭庭長:陳平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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