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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非法剝奪家屬會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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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五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劉剛利女士,被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誣判四年六個月,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二監區入監隊關押,九月二十一日被關到四監區六小隊遭強制「轉化」迫害。獄方非法剝奪了她與家屬疫情期間視頻會見和通話權利近五個月。

家屬多次親自前往監獄交涉或電話溝通,均得不到解決,又多次撥打12348獄務公開在線服務平台尋求幫助,並到瀋陽市城郊檢察院反映情況、投訴,但等來的結果都是監獄及相關司法部門對家屬的推諉、搪塞、矇騙和不作為的瀆職行為,使當事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劉剛利女士'
劉剛利女士

一、獄方要求家屬表態,第一次會見僅十分鐘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家屬來到監獄申請會見,等了半個小時後,三名女獄警來到接見室,警號為2117234的帶隊獄警說:「她(劉剛利)現在是嚴管級,正常是不允許會見的,我們請示了獄長,現在要看你們家屬對她煉功的態度,你們家屬是反對她煉功不?」接著又說:「我們根據監獄規定,如果家屬對她改造有益,然後我們申請監獄領導,如果反對她煉功,希望她積極改造的,可以接見,不反對的,我們肯定不能讓你接見,因為對她改造有影響,而且無益。」最終只有劉剛利的丈夫一人被允許會見,而且會見時間只有十分鐘。

未被允許會見的家屬質問女獄警:「會見是當事人及家屬雙方的權利,其他家屬的權利誰來保證?你憑甚麼剝奪家屬會見的權利?」 獄警答:「因為不反對她煉功,反對她認罪服法,對她改造無益。」家屬又問:「你這是中國的監獄不?監獄管理法怎麼規定的會見?你監獄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嗎?」獄警答:「是中國的監獄,監獄有監獄的規定,我們監獄就是這麼規定的,監獄長規定的。」

家屬要求獄警出示所謂「嚴管級規範性文件」。獄警稱:「我們監獄的材料不能給你帶出來,尤其是不能給你,我們也不能隨身帶出來。」家屬問:「你提出的條件和所問的問題本身就與會見無關。你能為自己所說的話將來負法律責任嗎?」

期間,獄警還威脅家屬:「如果你們這樣的話,她丈夫也不能見了。」

會見結束後,其他家屬再次問獄警:「為甚麼剝奪家屬會見的權利?」獄警回答:「我是監獄警察,我得遵守監獄的規定。」家屬表示要進行投訴,獄警稱可以投訴。但是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辦公樓大門緊閉,根本進不去,更找不到駐監檢察室及紀檢監察部門,也問不出相關部門的電話,投訴無門。

二、獄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直接阻擋會見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劉剛利家屬來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會見室,剛要到窗口辦理會見手續時,獄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那宇(警號:2117182,此人專門負責信訪、投訴、接待家屬)恰好從裏面走出來,看到劉剛利弟弟就問:「讓你會見了嗎?給你打電話了嗎?」劉弟說:「我半年多都沒見到家裏人了,會見是我的權利。」那宇說:「她不見過她老公嗎?一個月只能見一回。會見有要求和制度的,得服刑人員在裏面告訴家裏哪天來會見,才能來會見,你這種沒有預約沒有通知的會見不了。」

劉弟說:「那不通知的話,就無休止的等下去了?」那宇說:「怎麼叫無休止的等下去呢?她和她丈夫不是見過嗎?告知你兩點:第一,今天不是她會見日,第二,她沒有告知家裏今天會見,你也見不了。」

劉弟說:我姐去年八月份投監,監獄沒有告知家屬,違反了《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那宇辯解說:「入監通知都郵寄了,你沒收到,咱們不知道甚麼情況呀,都郵寄了。」劉弟說:「根本就沒郵。」那宇又說:「郵不郵那不是你我說了算的,郵局說了算,咱都給到郵局,郵局郵走的。」(事實上家屬沒有收到任何獄方通知)

那宇又指著劉弟拿著的《關係證明》說:「你這關係證明不算,我不是跟你說過嘛,得拿派出所公安部門的可以、街道社區的關係證明可以,你這證明不算。」最後走時又說:「還有別的問題別的情況可以上獄務服務中心,這塊是接待會見的。」

家屬讓辦理會見手續的窗口工作人員聯繫監區隊長,給打個電話,警號為2117162的女警問:「憑啥給她隊長打電話呀?」家屬說:「我要會見呀。」裏面一位男獄警態度惡劣、不耐煩地說:「上那邊去,上獄務中心去,咱這是會見室,不接待你,你上那邊找他(指那宇)去,讓他給你解決。」家屬說:「他能解決甚麼問題?」男獄警說:「在這兒更解決不了,咱聽領導的,你上那邊去,你找他就完事兒了。」

自從劉剛利被非法投監後,家屬已經多次到獄務服務中心向窗口工作人員那宇反映情況,希望他能夠幫助協調解決會見及通話的問題,而那宇每一次對家屬的訴求不是敷衍就是搪塞,要麼就是哄騙,甚麼問題都沒給解決。那宇身為獄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非但沒有幫助家屬溝通協調、排憂解難,而是與獄方沆瀣一氣,此次竟直接站出來刁難家屬、干涉阻擋家屬會見,其行為嚴重瀆職、涉嫌濫用職權罪。

三、監區獄警無視法律,只執行「內部規定」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四監區會見日)當天下午劉剛利家屬再次來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申請會見。監區獄警先是讓家屬接電話,告知不允許會見。家屬說我們是依法來要求會見的,你們看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怎麼說的。監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跟國家法律相抵觸,文件和法律是兩回事兒,不讓會見,你們沒有合法的依據呀。家屬要求獄警出來見面說。

等待半個多小時後,監獄裏出來兩個女獄警,其中一個獄警帶著胸牌和警號,是四監區幹事,叫肇昌茹,警號:2117155(此人因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已上了惡人榜),另外一個獄警只穿警服,沒有胸牌和警號,她過來就毫不客氣地對家屬說:「你首先要知道自己是以甚麼樣的身份來進行這次談話的,如果你要是說冤枉,陳述,對不起,這不是法院,應該找法院。這是甚麼地方,這是監獄,監獄是幹甚麼的?是被國家法律已經判刑、已經認可自己身份的服刑的地方,我們是管理者。你要申訴嗎?」

家屬說:「就是要會見。」肇昌茹說:「現在向你們說明劉剛利是屬於嚴管級,依照我們監獄的規定,她不能和你們面對面會見,上次和她丈夫會見,經過多少審批程序,層層審批,當時她丈夫讓她摘口罩、走兩步,也都看到了,可以問她丈夫她在裏面狀態怎麼樣?」

家屬說:「會見是法定的。」獄警隊長要求看家屬手中拿著的《監獄法》第四十八條(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看完後說:「看著沒有?甚麼是按照規定?現在我們和您說的就是規定。我們的規定是因為她是所謂「嚴管級罪犯」。

(註﹕「按照規定」,是按照《監獄法》的規定完成會見程序,如果監獄有其他規定,就要出示,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不管甚麼規定,都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違反上位法的規定都是違法無效的,對於制定規定的人員都要追責,而且終身追責。)

家屬要求出示嚴管級文件。獄警拿出《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文件》《關於處遇等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說我們都是嚴格按照規定管理的。

劉剛利丈夫問:「今天能不能見?」獄警說今天肯定見不了。劉剛利丈夫問:「為啥呢? 每月見一回,是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獄警說:「那是對於普管級罪犯,那是改造需要。」

劉剛利弟弟說:「任何地方性法規都不能和國家法律相衝突。」兩名獄警則一再狡辯說:「沒有衝突,你給我找到哪兒寫的必須所有人都可以見,有相關的字眼嗎?」獄警還說:「她現在關在這裏面,就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她的罪名就是這個。」

家屬質問:「她破壞哪條法律了?你聽誰說法輪功是×教?」同時拿出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及2011年國務院公報50號令文件給獄警看,獄警馬上用手一推,說:「這個事情不歸我們管,我們就是負責管理犯人的,你要明確你的身份,你要以一個被告人的家屬想要申訴的身份,直走--拐--出去--法院,如果你要是家屬的身份,我們可以針對會見的事情進行商談。你們覺得她冤枉,有爭議,你們就去法院,申訴去。」肇昌茹還說:「你現在來跟我們談法輪功的問題,你這不是給劉剛利添堵嗎?你要真為劉剛利好,這東西(指兩份文件)你就收起來(很囂張的口氣)。家屬說:「這是國家的法律啊!」

家屬要求看獄警手中的文件,獄警稱:「這是我們內部文件,是涉密的。」「我可以告訴你為甚麼給她定為嚴管級?我念給你,定為嚴管級的罪犯,他要符合以下某個內容,其中劉剛利現在符合的是這個--「邪教類罪犯未轉化,或者轉化後反覆的,他定為嚴管級罪犯。」

家屬說下月再來會見,獄警則說:「不建議你下月來,你等信兒吧,到時會給你打電話。」

因劉剛利弟弟身有殘疾,由其他親友陪同,但是在家屬與獄警整個溝通過程中,獄警稱只跟直系親屬對話,不允許其他親友發聲。在此期間,四監區科長孫瑋靜(警號:2117165)從辦公樓方向也走過來。當溝通結束時,親友中有人善心勸告三位獄警「將槍口抬高一釐米」時,科長孫瑋靜竟威脅著叫囂:「你要再這麼說我就報警了。」整個過程,接見室出來四個警察一直站在幾米外「待命」,如臨大敵。

四、家屬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覆議等方式維護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劉剛利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後,近五個月的時間音信全無,親友們心急如焚,很為劉剛利的安危擔憂。在與各相關部門溝通、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家屬依據《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2015》(司發〔2015〕7號)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依法向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法定代表人馬驍、遼寧省監獄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長生、遼寧省司法廳法定代表人林志敏申請依法獄務信息公開。

內容包括:請依法獄務信息公開劉剛利被定為「嚴管級罪犯」的事實和規範性法律文件依據;對法輪功學員的強制「轉化」是由哪個部門負責、負責人姓名、職務、學歷、專業等履歷情況;自劉剛利入監以來歷次禁止其會見、通電話、視頻通話的決定下達人、執行人及理由;劉剛利在獄內是否受到打罵體罰虐待,如果有,請依法獄務信息公開對劉剛利進行體罰虐待的實施人、時間、地點、其身心受傷害程度、監獄予以相應處理的情況;公開服刑人員申訴、控告、檢舉的方式和途徑;公開劉剛利從入獄開始的所有診療醫治記錄,包括其他所有與劉剛利身體疾病有關的記錄等二十一項內容。

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瀆職未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也未依法通知申請人延期答覆。遼寧省司法廳則向申請人回執一份《告知書》,確定申請內容為國家秘密而不予公開。

劉剛利家屬在《行政覆議申請書》中指出告知書形式與內容違法,被申請人對相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是在變相縱容監獄作惡。將信仰真善忍的好人「轉化」成一個符合監獄要求的人,是一種反人類的罪行。這樣的信息如果以「國家秘密」為由不予公開,表明被申請人承認監獄酷刑是國家秘密的一部份,相關信息是被國家立法保護的不予公開的信息,這樣的國家法律、法規名稱至少應當被作為依據提供。請求行政覆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對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依法作出答覆或者行政覆議機關直接作出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同時採取聽證方式召集申請人、被申請人審理本覆議案。

家屬認為,根據《監獄法》的規定,雖然劉剛利被關押入獄,但她作為一個無罪且不認罪的服刑人員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監獄法》第七條)。家屬要求依法保障劉剛利的生命權利,以及家屬的會見權利,並對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的監獄長、監獄警察等相關責任人涉嫌濫用職權罪的行為追責到底。

'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
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

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相關信息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育新路八號 郵編:110145
獄務公開電話:024-31629651、024-31629306
指揮中心(舉報電話):024-31629710
接見室:024-31629308
獄政科:024-31629646
獄務服務中心:那宇(警號:2117182)手機:18640242461
二監區:024-31629699
三監區:024-31629727、024-31629353、024-31629312
三監區四小隊電話:024-31629302
四監區:024-31629376
八監區:024-31629316

監獄長:馬驍
政委:王蔚
四監區 監區長:郎朗
四監區 科長:孫瑋靜(警號:2117165)手機:18040085165
四監區 幹事:肇昌茹(警號:21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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