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宮玉博因言獲罪被枉判四年 妻子實名控告施害者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葫蘆島市45歲的法輪功學員宮玉博在海外網站發表文章,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被中共瀋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網絡支隊跟蹤綁架,被非法關押一年四個月,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枉判四年、勒索罰金兩萬元。

宮玉博妻子薛明莉日前向有關部門實名控告施害者沈玉濤、金光虎、宋少東、楊達、李安富、韓雪松「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請求檢察機關、法院等部門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立即釋放宮玉博。

薛明莉曾經呼籲各界人士伸出援手,讓宮玉博早日回家。「我還有一個兩歲多的兒子。丈夫被抓時,兒子還小不記事,現在孩子都會叫爸爸了,沒有父親的陪伴,是一個缺失的童年。看著孩子天真可愛的笑臉,心裏真不是滋味。因給父親治病加上術後的治療費用,到現在還有幾萬塊錢的外債,一家子的生活重擔都壓在了丈夫身上,上有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孩子需要撫養……」

宮玉博,男,45歲,高中文化。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被迫害前家住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沙河營鄉黃土坎屯,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做人,一向遵紀守法,是村裏村外公認的好人。他曾用筆名小蓮在明慧網和正見網上發表文章;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被瀋陽市公安局綁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2022)遼0115刑初318號。枉判宮玉博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審判長段曉光,人民陪審員陶沙、張文飛。法官助理金鑑、書記員郭爽。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瀋陽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審判長溫曉霞,審判員孔祥來、宋永政。

宮玉博妻子薛明莉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向12337網上控告;向12389網上控告;向12309網上控告成功;向12380網上控告;還向瀋陽市公安局局長信箱控告。

關於宮玉博遭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在海外網站發表文章 葫蘆島市宮玉博被枉判四年》《遼寧葫蘆島宮玉博被劫持兩個月 妻子呼籲各界援救》等。

附: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薛明莉(繫宮玉博妻子)
性別:女
住址: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沙河營鄉黃土坎村

被控告人:
瀋陽市公安局警察:沈玉濤、金光虎、宋少東、楊達、李安富、韓雪松

控告事項:

1、被控告人對宮玉博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沒有事實依據,請求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釋放宮玉博。

2、被控告人的刑事偵查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控告人請求檢察機關、法院等部門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3、依法歸還非法扣押的宮玉博的個人合法財產。一張價值一百八十萬的銀行卡(錢包裏還有2580元的現金和身份證),而且經法庭調查與本案無關,辦案人員直到現在也不予返還。 違反《刑事訴訟法》145條。

事實與理由:

宮玉博在外地打工,才回家十天左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安機關謊稱「疫情防控中心」人員對我丈夫進行返鄉路線查詢,以此為由騙走宮玉博,之後又闖進來五六個人違法對我家住宅進行強行搜查。辦案人員沒有出示任何的法律手續,他們沒有出示身份證件、沒有搜查證、沒有穿警服、遮擋車牌號。當晚宮玉博被綁架,沒有給家屬刑事拘留通知書。

非法搜查期間,控告人被控制在一個房間裏不許動,因此非法搜查過程中沒有見證人在場。宮玉博的私人物品被搶劫走,沒有給物品清單,但是卷宗中卻寫著:在薛明莉(宮玉博之妻)的見證下……;本村村書記王樹峰不在現場,卷宗中的王樹峰的手印和簽名不知從何而來,有警方的執法記錄儀為證。從此宮玉博杳無音訊,家屬心急如焚,辦案人以涉密為由不告訴宮玉博被關在哪裏,經多方找尋,五個多月後,才知道宮玉博在新民市一個叫財利輕居的賓館被監視居住。

基於上述事實,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對宮玉博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違法,被控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的野蠻行為涉嫌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控告人先抓人,再搜查證據,立案程序違法。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先發現犯罪事實才可以立案。而控告人一案中是沒有犯罪事實,先抓人,然後再搜家、尋找犯罪證據,構陷犯罪事實。被控告人在毫無事實證據的情形下對宮玉博決定立案偵查,這是違法立案。

第二,被控告人對宮玉博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

宮玉博沒有違法行為,更沒有犯罪,不符合拘傳、刑事拘留、逮捕或監視居住的條件,不應該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毫無犯罪事實依據的情形下,被控告人對一個守法公民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完全錯誤的,是嚴重違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為。

第三,從控告人家中非法搜查出來的物品,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先抓人,再查獲的所謂證據,不僅不能證明控告人有罪,反而證明了偵查部門存在有嚴重執法違法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而唯獨沒有規定持有法輪功信息資料罪。因此,任何公民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不構成犯罪,況且,法輪功書籍和資料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持有多少都不是犯罪證據。(詳見下面論述)

第四,被控告人搜查行為違法,涉嫌「非法搜查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對像是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身、物品或住處。偵查人員在搜查前必須出示工作證件(每個人都必須出示),並出示符合法律規定的搜查證。在控告人一案中,對宮玉博的立案程序違法,偵查行為當然違法,控告人的人身和住處不應該被搜查。

況且在對宮玉博的違法辦案中,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可以不出示搜查證」的情形,搜查人員必須出示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搜查證才可搜查。被控告人等多名警察都沒有出示工作證件,沒有搜查證,強行搜查控告人的住處,其行為違法,而且涉嫌「非法搜查罪」。

第五,被控告人搶走個人合法財產,涉嫌「搶劫罪」。

宮玉博和我都被非法控制後,被控告人在家中亂翻,將宮玉博的私人合法財物非法扣押,多次索要未還。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法輪功書籍和資料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其實,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號文件也說明,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被控告人肆意搶走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涉嫌「搶劫罪」。

第六,將宮玉博非法拘禁到新民市的財利輕居賓館,這是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

賓館不是刑事案件的合法羈押場所,即使對宮玉博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也是違法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無固定住處的。

固定住處應該不僅限於當事人作為產權人的房屋住處,也不僅限於當事人戶籍所在的房屋住處。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一是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其二是對於特定犯罪種類,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被控告人構陷宮玉博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條,不屬於第二類情形。

第七,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指控宮玉博不成立,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法輪功教人向善,是能夠徹底改變人心的高德大法,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在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都是合法的,都受到當地政府和民眾歡迎,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五千項。

而且,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重新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最早將法輪功與邪教扯在一起的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同樣標題的社論。需要說明的是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不是法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宮玉博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及全國各級司法機關。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宮玉博監視居住,又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法院起訴宮玉博,使宮玉博受到法律追究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控告人可以肯定的是,被控告人根本說不出來宮玉博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破壞了其中的哪條哪款,破壞到了甚麼程度?

事實上,宮玉博根本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也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他裹挾全國各級公檢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破壞了《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條款的實施,濫用《刑法》違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刑法》的實施,濫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強制措施,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宮玉博因言獲罪,只因在網上發表三篇文章,每篇點擊量都超過5千。警察違反《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任何一個公民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思想,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這是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的。

綜上所述,控告人認為:宮玉博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違法,更不構成犯罪,被控告人對宮玉博的立案程序違法、刑事偵查違法、刑事強制措施違法,同時被控告人的野蠻執法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諸多罪名。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釋放宮玉博。同時,對於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