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以上騷擾的警察,你的違法行為如下:
一、無執法事實依據
執法人員執法,要表明執法的事實依據。警察執法除了首先要出示證件外,還要有事實依據。比如有人打架了,違章了,偷盜搶劫了,警察可對其違法行為執法。法輪功學員都是守法公民,每天正常的工作,生活,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警察沒有權力索要法輪功學員的個人信息或登門盤問。比如警察說:要開二十大了,中共二十大不是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拿二十大作為對法輪功學員執法的事實依據,不僅違法行政,而且荒唐。因為法律針對行為,不針對思想。
二、無法律依據
警察執法,除了事實依據,還需要有法律依據。「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僅違法,而且侵權,要承擔相應責任。北京市平谷區的警察在上門騷擾時,稱自己是執行上級的命令。但這個上級的命令是與憲法和法律相衝突的,是違法命令!不僅不能作為執法的合法依據,反而是侵犯公民權利的罪證!
三、煉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
上門騷擾的警察們,你們可能存在一些誤解,煉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刑法》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有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法律沒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即「罰刑法定原則」。
2、《立法法》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兩高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是違憲違法的。
3、《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歧視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4、公安部在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頒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或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沒有法輪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又重新下發公通字(2005)39號文件,又重複上述有關文件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安部不承認法輪功是×教。
5、二零一一年下半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第28號命令」,由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發了「解除違禁出版物第99條規定全面解禁法輪功一切出版書籍、印刷品的宣傳等」,也就是說法輪功的一切書籍、印刷品等,是中國現政府認可允許的,是合法的刊物。
四、違法的後果
北京市平谷區警察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持續騷擾平谷區法輪功學員,嚴重侵犯了眾多法輪功學員的憲法權利和民事權利,嚴重違反了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且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搶劫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等眾多罪名。
二零零六年實施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
二零一七年四月,公安部下達了命令,對公安內部的違法違紀行為「零容忍」。為了加強對公安機關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監督舉報而專門開通了「12389」專線平台。對於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可直接撥打電話「12389」,或登錄「12389」網絡平台進行舉報。
警察作為公務員,既受《警察法》又受《公務員法》的約束。在這兩部法律裏,都明確規定了警察或公務員的義務和紀律以及獎懲和任免。法律規定公務員年年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就辭退。在當今「有案必立,不立違法」的嚴管下,迫害法輪功一系列違法行為環節,都能被控告起訴,一旦立案,永遠寫進檔案,年度考核無法合格,只有下崗(失業)。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中國大陸,煉法輪功合法,上門騷擾的警察違法。
《九評共產黨》一書中寫道:「歷史的教訓是:誰在甚麼問題上相信了共產黨,就會在甚麼問題上送掉小命。」麻木執行著上面命令的警察們,你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你們執行的是違法的命令,當局不敢給你們任何文字的命令,當這場迫害結束時,你們作為底層執行者就會被共產黨拋出做替罪羊。
然而筆者最後想說的是,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們,是警察應該騷擾的對像嗎?誰都知道,警察也是普通人,當你們為老人找保姆的時候,你們是否也希望保姆不管兒女是否在家都始終尊敬老人,不偷拿老人錢財;當你們孩子上學時,你們是否希望孩子的老師,不以成績劃分孩子等級,育德為先,不受賄賂;當你們工作時,你是否也希望你的領導或同事,能心存公平正義,善待他人;當你去醫院看病時,你是否希望醫生不接受賄賂,憑良心看病,醫德尚存?法輪功學員就是這樣要求自己的,他們是「真善忍」佛法修煉者。
歷史巨變在即,法律必將回歸正義,請執法者守住良知正念,為自己及家人作出正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