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警察。我被公安局辭退後,啟動了申訴的過程。我沒有控告任何領導,但是後來涉及到領導濫用職權罪,這個必須是控告個人行為。我把我們的局長拿出控告,抄送中央十個部門單位的相應管理機構,省紀委、市紀委,縣紀委。縣級紀委不管,把信寫給五個縣長、三個縣委書記,全郵去了。還有全縣十九個縣裏局級單位的領導,鄉鎮領導幹部全郵去一份。讓他們看看,公安局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辭退我。雖然可能是局長有想法,但是那麼多人接到信件,他們是甚麼感受呢?
我寫材料到公安局要求恢復工作,我打電話給相關人員,他們也承認辭退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了。
我看了《追討養老金的程序建議》,作者也寫了申訴和控告,作者提議將迫害大法弟子的不講法律的老底揭穿。比如,在我控告辭退時,他們按照民政部定性法輪功為非法組織辭退我。我找到《憲法》九十條,把單位用的法律全部揭穿了,公安局辭退我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了。這不是師尊讓我們做到的嗎?沒有法律依據你辭退我,不就是濫用職權嗎?這樣我們到哪裏都是堂堂正正的。我到單位,同事看到我了,問幹甚麼來了?我說找局領導,恢復我工作來了,他們辭退我沒任何法律依據!他們聽到都很吃驚,遇到能說話的人就講了。這不就是講真相了嗎?
同修的意思是,儘量不控告警察當事人,而是善意的講真相。這種思路是對的,但是不同的警察做了不同的違法之事,甚至於你用善意講不了了,怎麼辦呢?我們可以採取控告的方式,讓他知道自己所做的迫害大法弟子的事,不但從道德上,從法律上講,也是錯的。
在現實的環境中,當警察被控告時,這個人會產生怨恨。比如大法弟子的家被警察非法查抄,連家中親人的電腦也被抄走,後把密碼拿去打開,沒有法輪功內容也不歸還。多次去要也不歸還,最後大法弟子控告了警察。從法律上講,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從講真相來講,你找他幾次講真相,他不接受,還是不歸還。同修起來控告,控告到公安局紀檢,市屬檢察院等處。本人也給他郵一份,讓他自己看看,這個肯定他能看,因為控告他,他想知道是如何控告的。這樣無形中又給他講了真相!
再舉例。大法弟子被綁架後,警察無端的抄家,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同修家中的一萬元被搜走,警察還不承認,還有一些物品,警察在這問題上犯罪了。同修控告這個警察,看上去,這個警察無法接受真相了。但是大法弟子在控告中,把控告信加入法輪功的真相,郵到各部門的時候,哪個部門看到信中所寫的事實,大法弟子是修煉真善忍的,事實都是真實的。更多的人看後會有甚麼感受?也許很多人在這個過程中就明白了真相──這是借對這個警察不法行為的控告,讓更多的人有明白真相的機會。
而被控告的人員,雖然對法輪功的控告不滿,對法輪功的真相不接受,但是因為控告中說到了他的違法行為,他會知道他做的事是違法的,以後工作上得注意一下,收斂,不幹了,考慮因果。
師父說:「揭露惡警壞人,在社會上公布其人的惡行,此做法對於那些沒有理性的惡人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同時也是在對當地講清真相中引起民眾對邪惡迫害最直接的揭露與認識,同時也是救度被謊言毒害、欺騙的民眾的一種好辦法。希望大陸全體大法弟子與新學員都來做好此事。」[1]
在控告中,也是在告誡其他的警察,法輪功的事儘量不要動了,動了就挨告。整個公安、檢察院、法院、政府各部門、整個派出所、各分局都涉及到。一個警察被告一次行,兩次可能也覺得還行,如果多次被告,可能領導都對他有意見了。更多的人看到真相,這樣社會的環境就會變。
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精進要旨三》〈對學員文章評語〉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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