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民事裁決書(2022)遼0404民初557號寫道:「原告遼寧省撫順市社保部門起訴劉紹君不當得利糾紛案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立案,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為劉紹君發放養老金屬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為,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本案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對於原告撫順市社保部門的起訴,應予駁回。駁回原告撫順市社保服務中心的起訴。」
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劉紹君,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同學家時,被跟蹤綁架,在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情況下,派出所警察編造證據、捏造罪名,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對劉紹君枉法判刑兩年六個月,勒索罰款五千元。劉紹君先後被非法關押在撫順市看守所和遼寧女子監獄,期間遭受了殘酷的迫害,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獄。
劉紹君退休金於二零二零年五月被停發,那時劉紹君仍在獄中被迫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劉紹君接到撫順市望花區法院負責本案法官電話,大意是撫順市社保服務中心起訴劉邵君案,想與劉紹君庭下協議,讓劉紹君返還71752元錢,然後撤回告知書。
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既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到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這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中國「按勞分配」原則的具體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公民的養老權利,換言之,扣發養老金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劉紹君是中國的合法公民,她的退休金屬於合法收入,受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擅自做主扣押其退休金,斷絕其生活來源,剝奪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這是違法行為。
如果說因為修煉法輪功而停發劉紹君的退休金,更是荒謬之極,因為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一直都是合法的,即使翻遍所有針對法輪功的法律法規和普通文件,至今也找不到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修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信仰自由。換句話說,法輪功屬於信仰範疇,在中國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並不犯法,而禁止、迫害修煉法輪功才是違背憲法的行為,是違法犯罪。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認定了十四種邪教組織,其中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這十四種邪教,明確地向全世界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而早在二零一一年,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文件已被廢止。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第二十八期》內容顯示,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發布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廢止了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項: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和第100項: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廢除。這從另一個角度表明,法輪功在中國仍是合法的。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最正的信仰,使修煉者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成為一個身心健康、道德高尚的好人。以修煉法輪功為由,扣發退休金這是對公民的迫害。
目前得知,撫順望花社保已經上訴。劉紹君會繼續維護自己享受養老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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