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欒長輝。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欒長輝被非法判刑四年,罰金二萬元。欒長輝上訴到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並要求公開開庭審理,但遭到無理拒絕。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在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非法維持原判。
自從欒長輝被綁架的那一天開始,他的家屬就以親友辯護人身份,依據憲法和法律,向公檢法辦案單位、各個行政部門、司法部門遞交多份信函,多份信息公開申請書,多份勸善信,多份舉報、控告材料。親友辯護人以法律為準繩,以大量的事實為依據,證明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不成立,本案純屬冤案。親友辯護人更希望辦案人員能夠撤銷冤案,還欒長輝清白的同時,也是避免自己犯罪。律師從刑法「四要素」角度無可辯駁的論述了本案罪名不成立。但是,所有涉案人員以及相關單位都無視法律,罔顧事實真相,執意的追隨江澤民邪惡的迫害命令,執意冤判無辜的公民。
在連山區看守所的臨時法庭內,辯護人依法要求連山區檢察官龍膽迴避,理由是辯護人依法對檢察官龍膽在本案中實施的瀆職犯罪行為提出控告,其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不能繼續擔任本案的公訴人。但是迴避要求被當庭拒絕。
對於家屬辯護人遞交的多份法律文書,龍港區檢察院的王福飆回答:「不回覆、甚麼都不解釋,法院判決後,不服,可上訴。如果我做錯了,我負責。」
家屬辯護人所有合法的信函、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訴信、舉報信等都被各個部門推諉、拒絕。本案的公檢法人員公開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共同構成了一個犯罪網絡,形成了一個系統的犯罪鏈條、組成了一個犯罪部落。
為了警醒公檢法人員,親友辯護人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下面材料:
連山區法院在非法庭審中,辯護人依據《刑證據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1條規定,多次要求法庭對所有所謂「證據」進行質證,要求所有對文字材料宣讀,對視頻播放。但是都被李福山推諉、拒絕。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實際上是在破壞該法律法條的「實施」。這才是利用公權力「破壞法律實施」。
家屬辯護人在依法上訴材料中,指出李福山這個違法程序,以及多處違法行為。就是這樣一個非法庭審,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不僅不去糾正,反而認可、採納、非法維持原判。
最終,葫蘆島市中級法院的「裁定書」中寫著污衊法輪功的文字。眾所周知,國家沒有一條法律、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因為「邪教」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法輪功不是宗教,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
有一句話說:你永遠喚不醒裝睡的人。但法輪功學員還是盡力想喚醒這些夢中人,只要有一線希望就要給他們希望,希望他們早日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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