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的修煉中,修的不是太好,跟頭把式的,可是慈悲偉大的師父並沒有放棄我,就是這樣在師父的看護下,在大法的法理指導下,一直走到今天。
修煉中,在家庭中過心性關的事很多,都是平常不起眼的小事,但是我知道對於修煉者來說都不是小事。如果沒有大法真善忍的法理在時時提醒我,我是走不到今天的。
1、辭退工作回家看孩子是關
師父說:「修不難 心難去」[1]。
我的家人都是常人、不修煉。兒媳生了小孩要求我給她帶。這樣我就不得不從單位辭職。其實我是很捨不得那份服務工作的,環境好、效益好,收入也不錯,最重要的是工作崗位適合我做大法的事:講真相、勸三退有很多機會,單位同事、部門領導大多都支持我修大法,而且他們也都退出了各自加入過的邪黨組織,是明白真相的好人。失去這樣的工作環境我確實有點捨不得。儘管領導們再三挽留,我還是不得不謝絕他們的好意回家了!
怎樣在這個家庭環境下繼續走好修煉的路,是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師父說:「你所接觸的工作環境、家庭環境那都是你的修煉環境,都是你必須要走的路,必須面對的、必須正確面對的,哪一件都不能敷衍。」[2]
剛剛轉換到這個環境中,心性關就來了:兒子本來挺孝順的,可此時對我說話很苛刻。有一天他下班回到家裏看到奶粉罐的面上有點散落的奶粉,馬上就不客氣的說:媽,以後再弄奶粉注意點,我看著這樣心裏難受!我立刻回答:「哦,知道了!」晚上吃飯時,一鍋湯菜,在夾菜時我不小心濺出了一點兒,他張嘴就說:「你對這鍋有仇啊!」我沒有吱聲,就這麼過去了。
離開飯桌我想,我是大法弟子啊,我必須要忍,真善忍是宇宙大法,我要用他來衡量我自己,去掉不讓人說的心。
不上班了,我讓兒子每月給我五百元零用錢,他一聲不吭,就是不給我錢。後來在學法中悟到這不是利益心嗎,去掉它,這不是真我,我有退休金,要別人的錢幹嘛呀!悟到做到,再也不提了,處處用法對照自己。家也還算是溫馨。
2、提高心性是大關 過起來就有點難
有一次,兒子、兒媳晚上下班回來就已經很晚了,吃完飯我要到同修家去學法,可是,他們就是不著急,飯菜已經做好了晾著不吃,一個打電話,另一個逗孩子玩。我和他們說話,各個都是帶搭不理的,臉耷拉著很難看。兒媳還不時的指著孩子甩閒話:「你看這地多髒啊,衣服也弄的髒不拉幾的。」指桑罵槐,我心裏這個難受啊,非常委屈,再也忍不住了,馬上就和他們吵起來了:「給你們看孩子,買東西、一分錢不給我,我還要往外搭,你們一點不知足;給你們做飯、洗衣服、收拾屋子,一點不領情,還這樣對我。我有自己的家。明日起,孩子你們自己帶吧,我不管了!」
當時的我就是一個常人,沒有一點修煉人的樣子,完全忘記了自己是大法弟子。誰的錯啊?都是他們的錯!由於當天天色已經很晚,我委屈的忍了一宿,第二天是週六,他們都休息,趁他們還沒起床,我老早的就乘公交車回了自己家。想著直接跟丈夫訴苦。
按常規,週日的下午我應該回到兒子家,延續接下來的活兒。可我這次根本就不想回去了,一是他們一天多的時間都沒給我打個問候電話;二是我放下話不管了,回去太沒面子。思來想去的心亂如麻,除了委屈還是委屈。好不容易等到丈夫下班回家,我就把一肚子委屈一股腦的全都倒給了他。丈夫聽後和緩的對我說:「你不是修煉人嗎?得忍啊,不忍不是白修了嗎?再忍忍吧,等孩子一上學,活兒就會輕鬆點了。」話雖不多,但句句打在我的心坎兒上。丈夫雖不是個修煉人,可是他也讀過幾本大法書,知道法輪大法好。當我遇到挫折,受到委屈的時候還能時不常的用大法的話敲打我幾句。直到這時,我才幡然醒悟,哦,可能真是我有問題了,怎麼把自己是修煉的人都忘了呢,是師父借丈夫的口在點我呀!
冷靜下來,開始找自己、按真善忍的法理在法中歸正自己,為了能使自己儘快調整到修煉人常態,我就煉功,手在抱輪、耳朵聽著煉功音樂,可腦子裏都是雜念,一些亂七八糟的事情,內心深處的委屈、怨恨、好面子等因素不時往腦子裏打,這真是從沒有過的現象啊。猛然間,我耳邊出現了一個既慈悲又嚴肅的聲音:「無條件向內找!無條件的向內找!」這個聲音在我的腦子中久久迴盪,覆蓋了一切雜念,我全身為之一振,腦子清醒了,我知道這是師父在拿重錘敲我,我真的錯了!
我哭了,向師父承認錯誤:是我有強烈的面子心、不讓人說的心、怨恨心、利益心等等才使自己栽了跟頭,我要用正念解體這些骯髒的心,爬起來繼續走好師父安排的路。
傍晚,我一身輕鬆的回到了兒子家,剛進家門,小倆口都擠到門口和我說話,一臉笑容,問我是否還在生氣?還說了一些勸慰我的話。我說:「生甚麼氣呀,都是我不好,沒能充份的理解你們年輕人上班的辛苦。我還得要感謝你們讓我提高心性呢!」
師父的慈悲點化把我從夢中喚醒;我心性提高後的行為感化了兒子、兒媳,他們在家變的勤奮多了,能幫我幹很多活了。重要的是他們更加支持我修煉大法了。
在這裏,我真誠的感恩於師父苦心為我安排的修煉路,弟子將會更加努力做好三件事,多救人,以報師恩!
註﹕
[1]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斷 元曲〉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七》〈二零零六年加拿大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