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針對一審、二審違法辦案,欒長輝的家屬實名控告七個相關責任人,目前,連山區檢察院檢察官龍膽不再參與法輪功案件,連山區法院法官李福山被調到連山法院執行科。
欒長輝目前被非法關押在監獄
法輪功學員欒長輝,男,一九七一年出生,今年五十一歲,大學本科畢業,是遼寧省葫蘆島市渤海造船廠高級工程師。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他正在上班時,被葫蘆島市龍港區邊防派出所所長孫玉柱等綁架。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龍港區檢察院王福飆對他非法批捕。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連山區檢察院龍膽將對欒長輝的迫害案起訴到連山區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欒長輝被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並被枉判四年。欒長輝上訴後,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葫蘆島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隨即家屬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
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欒長輝已被劫入遼寧省瀋陽第一監獄迫害。
申述案開庭 法官當庭觀看《偽火》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欒長輝的申訴成功立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點,在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欒長輝的申訴案,審判長於洋,合議庭成員:劉偉、薛麗,法官助理:趙辰,書記員:蔡曉博,庭審記錄員:梁穎。實到場參加庭審的只有兩人:法官於洋,記錄員梁穎。這是在本地申訴案成功開庭的第三個案例。
庭審過程大約一個小時,欒長輝的代理人詳細闡述了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修煉者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欒長輝的代理人再次陳述一審中的弊端;再次指出二審中不負責任的裁定。
欒長輝的代理人指出,本案中,「邪教」不成立;「宗教」也沒有;「組織」查不到;「利用」更談不上。代理人指出,「破壞法律實施」和「違法犯罪」是不同的概念。「違法犯罪」是人人都有這種可能的,就連一個少年兒童都可能觸犯刑律。而「破壞法律實施」不是平民百姓能夠幹得了的。那得掌握權力的高官才能夠做得到的。權力越高,破壞力越大,比如「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平頭百姓是不可能觸犯的。
代理人指出,「邪教」一詞的來源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首惡)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隨口說出法輪功是「×教」,而公檢法就以此來定罪……(此處被打斷)代理人指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被世界控告……(此處被打斷)。
代理人當庭遞交了《偽火》「天安門自焚」騙局的U盤。由於法庭沒有視頻設備,法官在電腦上觀看一會,問:這是甚麼?答:這是中央電視台錄製的污衊法輪功的視頻錄像,經過慢鏡頭播放。法官問:是誰整理的?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大會上播放的,全世界的聯合國官員都看了錄像,包括中國官員。教科文組織指出:「天安門自焚」是中國政府一手導演的,意在嫁禍法輪功。而且還有錄像拷貝,大家都可以來拿。
法官在庭上觀看了「自焚」騙局視頻的一些片斷,並表示有時間會看完。
整個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於洋態度一直很平和。針對於本案關鍵的核心問題,欒長輝的代理人重複了多次,於洋法官表示,你們說的問題法庭都聽明白了,十四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欒長輝不構成犯罪。
在法庭上,只有針對江澤民在海外各國家被控告和文化大革命的一些話題,法官於洋沒有讓記錄員記錄,也不讓闡述,其它的問題,法官於洋都是靜靜地聽著代理人的講述。
在庭審結束後,欒長輝的代理人請於洋法官留步,講述了欒長輝是一個多麼好的人,這樣的一個好人,要關監獄,法律到底是為誰服務的,人間還有公平公正嗎?於洋法官笑著說,有,有公平公正。能聽到這樣的回應,欒長輝的代理人感到欣慰。
家屬控告一審、二審枉法人員 相關檢察官、法官易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欒長輝。辯護律師以刑法「四要素」理論,細緻、深刻、全面闡述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不能成立;家屬辯護人以《憲法》第35條、36條闡述修煉法輪功合法、傳播真相合法。辯護人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闡述:法輪功不是「邪教」。以國務院公報(2011)第28號中,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文件中廢止了對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為依據,闡述政府已經糾正了當年禁止法輪功出版物的錯誤,解除了對法輪功出版物的禁止令。指出對欒長輝抄家不但程序違法、行為違法,而且違反憲法和法律。
庭審中兩位辯護人多次依據法律,要求對所有非法抄家的書籍當庭宣讀,音頻、視頻當庭播放。可是法官李福山公然違反法庭程序,依仗權力,拒絕當庭質證,草草收場,匆忙冤判欒長輝四年,罰金二萬元。
欒長輝不服判決,上訴到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並要求公開開庭審理,希望葫蘆島市中級法院能夠糾正一審中的弊端,但公開開庭遭到無理拒絕。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面對家屬辯護人的有力度的辯護材料,面對一審判決書中明顯的錯誤,不去糾正,依然非法維持原判。家屬隨即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
在這過程中,母親仲淑蓮持續實名控告參與迫害兒子欒長輝的公檢法人員,包括龍港邊防派出所所長孫玉柱、龍港檢察院檢察官王福飆、連山檢察院檢察官龍膽、連山區法院法官李福山、市中級法院法官尹淼、韓玲、薛春來七人。
經過實名控告,連山區檢察院檢察官龍膽不再參與迫害法輪功案件,連山區法院法官李福山被調到連山法院執行局。
相關責任人:
葫蘆島市中法法官於洋 0429-8580550
合議庭成員:劉偉、薛麗(女),法官助理:趙辰,書記員:蔡曉博(女),庭審記錄員:梁穎(女)。
葫蘆島市龍港區邊防派出所
所長孫玉柱;電話15042952888 18304291111
副所長劉冰;電話13898783266
警察劉鵬宇;電話13624298667
葫蘆島市龍港區檢察院檢察官王福飆,電話:15942928876 0429─2298063
檢察長:關德權 139 9893 8668
連山區法院參與非法庭審人員:
審判長:李福山15642963172、0429-2164525、0429-2166146
陪審員:劉莉、寇宇
書記員:聶佳慧(女)
葫蘆島市連山區檢察院
檢察官:龍膽13942924343、0416-2659789
書記員:劉曉涵18624291110
葫蘆島中級法院
審判長:尹淼
法官助理:賈霄
審判員:韓玲(女)、薛春來
書記員:丁慧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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