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長輝,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葫蘆島市渤海造船廠高級工程師。他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身心受益。在工作中,他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多次榮獲優秀獎;在單位備受上司的賞識、同事的尊敬。在家他是個孝順的兒子、慈愛的父親,深受親朋好友的讚譽。
因堅持法輪大法真善忍信仰,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點,欒長輝在單位上班被葫蘆島市龍港區邊防派出所帶走並抄家,家中三台筆記本電腦等私人物品被非法抄走。十一月二十四日,欒長輝被連山區法院在葫蘆島市看守所非法庭審,公訴人龍膽沒有對用作構陷的任何「證據材料」出示原物,只出示了扣押清單和幾張照片。家屬辯護人要求對所有構陷材料當庭出示、辨認、質證,公訴人和法官不敢直接答對、含糊其辭。就公訴人的非法指控,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當庭進行了全面有力的駁斥。隨後十一月三十日,欒長輝被非法判刑四年,罰金二萬元。欒長輝上訴。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在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枉法裁決:維持冤判。
目前欒長輝被劫持到遼寧省瀋陽第一監獄非法關押。
面對兒子已陷冤獄,欒長輝的母親仲淑蓮在萬般無奈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在網上分別向12337、12389、12388、12380等部門控告尹淼、韓玲、薛春來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誣告陷害等罪,要求有關機構追訴他們的刑事責任。
仲淑蓮向政法警察違紀違法平台、中紀委、公安部、組織部舉報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法官尹淼、韓玲、薛春來。
以下是欒長輝的母親仲淑蓮控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刑法》第三百條不適用於欒長輝;這一罪名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該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構成這兩個方面。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同時也從來沒有誰指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聯合推出【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14個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
三、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家出版總署第50號令文件中廢止了對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法律依據證明究竟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這就證明法輪功是合法的。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無論在欒長輝家中搜出多少法輪功宣傳品都不構成犯罪。不管製作、發放宣傳品也好、勸三退也好,所有這些做法無非是圍繞「堅守信仰」和「講清真相」,沒有任何違法性,更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刑法》第3 條)。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第399條、第243條、第251條之規定,被告人尹淼,韓玲、薛春來,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