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燕,現年六十八歲,原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級工程師,她曾被多次評為優秀工作者,已退休。張燕燕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在南京市玄武區半山園21號(海軍指揮學院)家屬區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後被玄武公安分局綁架、非法抄家,抄走了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真相幣、真相護身符、電腦、打印機等私人物品。次日,張燕燕被「取保候審」一年、並勒索二千元。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張燕燕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所謂 「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構陷到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二月二十二日,玄武區檢察院將她以所謂「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南京市玄武區法院起訴。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以所謂「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庭審張燕燕。開庭僅半小時,無結果,便草草收場。
十月二十四日,張燕燕接到玄武區法院電話通知:要她在核酸檢測連續三天三檢測後,於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到玄武區法院約談。之後,玄武區國保警察又給張燕燕打去電話,要求她每次核酸檢測後把結果上報,被張燕燕當即拒絕。
十月二十七日張燕燕按約到了玄武區法院,當即被等候在那裏的三名警察(兩男一女)控制,玄武區法院書記員許夢姣將一沓紙遞給張女士說:判刑一年半,罰款一萬五千元,十天內可以上訴。隨之,警察就非法為張燕燕戴上手銬,把她劫持到南京市看守所關押迫害。
由於疫情期間,押送市看守所人員須要有三天三檢的核酸檢測記錄,還要有胸部CT檢查報告。所以,張燕燕要在玄武區公安分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拘留24──48小時。當張燕燕被非法押送到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測量血壓時,高壓:250,低壓120。隨後到江蘇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做胸部、腦部CT檢查和心電圖、血檢等。醫生說:「除了血壓高,其它都沒有問題。」
十月二十九日,張燕燕被非法押送南京市看守所。因血壓太高,看守所拒收。隨後,又轉到玄武區法院辦理取保候審。這是張燕燕因同一事件第二次被非法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到上訴案審查結束止。
張燕燕不管是在被非法逮捕令、非法取保候審通知書等文書上都拒絕簽字。
張燕燕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提出四條上訴理由:
一、庭審走過場,不給上訴人答辯機會,庭審只是走過場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上午,上訴人被南京市玄武區法院非法開庭,開庭時間前後半個多小時,就草草結束了非法庭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發現審判長缺少詢問迴避環節,就提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中共黨員應當被視為本案當事人,是應當自行迴避的。因為共產黨是信奉無神論的,而上訴人是信仰法輪佛法的,是信神的。無神論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具有雙重身份。要求共產黨員迴避。被審判長強行打斷並無理拒絕。
在庭審中,上訴人發現公訴人缺失了應有的舉證和質證這一重要環節。公訴人當庭根本沒有出示任何應該進行質證的證據。只是宣讀了一下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物證鑑定書、「邪教」宣傳品認定書。上訴人當庭指出:應該出具所有證明上訴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凡是公布為證據的都應當進行質證,如果是書籍,就必須當庭宣讀,真相資料也是如此。所有不作為證據的私人物品應該歸還給當事人,例如電腦、打印機等。公訴人沒有給出回答。上訴人還詢問公訴人,鑑定意見有沒有人簽字?連問兩次,公訴人仍然沒有給出答案。當上訴人打算繼續詢問公訴人有關鑑定意見的合法性問題時,又被審判長強行打斷。正式的鑑定意見必須由兩個有資格的鑑定人簽字同時加蓋機構公章才有效。認定意見如果沒有任何人簽字,就是沒有任何人願意承擔責任的東西,上訴人就有理由懷疑是偽造的。所以公訴人不做出回答是不合法的。
庭審草草結束前,上訴人準備作最後陳述時。審判長突然提出無理要求:要求上訴人只能用簡單兩、三句話作為最後的陳述。這是剝奪上訴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是不合法的。
二、對上訴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1.公訴人指控上訴人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此罪名跟上訴人修煉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和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沒有一個公開通知禁止修煉法輪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國內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中明確的邪教組織中都沒有法輪功,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審判長、公訴人誰也拿不出修煉法輪功不合法的法律條款作為執法依據。
2.起訴書中指控上訴人:利用邪教組織。但是卻沒有明確指出上訴人利用了權威機構確定的哪個邪教組織,上訴人是怎樣利用邪教組織的?也就是說指控上訴人利用邪教組織沒有事實依據,是強加給上訴人的罪名。
3.公訴人指控的「破壞法律實施」也沒有明確的事實依據。沒有指出因上訴人修煉法輪功而造成了哪條法律不能實施?不能實施的後果又是甚麼?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只是籠統的稱:因上訴人煉法輪功,持有法輪功書籍,宣傳品,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就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故此,罪名不能成立。
三、持有法輪功書籍、宣傳品、宣傳法輪功不違法
1.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中國所有法律條款中沒有一條煉法輪功違法的法律規定。那麼煉法輪功就是合法的。《刑法》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把它作為強加法輪功修煉者罪名的法律依據,是本案適用法律不當。是讓公檢法參與者故意違法執法、辦錯案。
2.二零一一年三月,《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中廢止第5批規範性檔決定,廢止了161件規範性檔,其中第99項「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第100項「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廢除。此決定撤銷了禁止出版印刷法輪功書籍的禁令,也就是說:持有法輪功書籍、宣傳法輪功印刷品都是合法的。那麼上訴人散發法輪功資料就是合法的,是無罪的。上訴人家中存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等物品就是合法的。
四、法庭提到的鑑定物品是上訴人無罪的證據
本案中公訴人稱:經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從上訴人處查抄的書籍、傳單、光盤等物品中均含有宣揚、傳播法輪功內容。但是玄武區法院在庭審中沒有展示其中的法輪功內容具體是甚麼,這些內容跟強加給上訴人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的因果關係。
所以上訴人請求市中級法院把上訴人的所有物品中的內容全部展示出來,看看其中哪些內容是不合法的?哪些內容能起到破壞法律實施作用的?用國家現行的法律公開、公正的評判。
張燕燕在詳實的申訴理由之後寫道:我深知執法者都是懂法者,執法者對修煉真、善、忍、一心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毫無理性的非法抄家、綁架、關押、庭審、判刑等違憲、違法行為並非個人意願,而是在執行前黨魁江澤民與其政治流氓集團濫權、枉法迫害法輪功的罪惡決定。我希望法官們能通過眾多被枉判的修煉人無罪的事實中,明白法輪功真相,明白善惡必報的天理,金盆洗手,棄惡從善。否則,就會成為邪惡迫害正信的幫兇,淪為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的替罪羊、殉葬品而成千古罪人,並累及家人。所以,上訴人希望接觸本案的公檢法從業者能從中領悟法輪功學員的慈悲善念,理性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還修煉人清白!
迫害相關單位和責任人:
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徐錦輝
南京市公安局: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洪公祠1號,郵編:210005
局長:常和平
政委:孫建友
局長傳真 025-84420050
反邪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處長張凡84421839
原處長沈曉華13851991471
國保大隊隊長高洪華025-86015780、025-84420854
南京市「610」頭目王筱敏 電話:18913862884
南京市「610」頭目肖寧健(退二線)18913865780、13951647329
南京市中級法院:
地址:南京鼓樓區廣州路35號郵編:210008
電話:025-83782341423;
院長胡道才
審判長賴傳成
副院長:馮馳、姚志堅、朱絢凌、孫道林、史俊
院領導審判委員會委員:姚正陸、桂初民、陳言平、鍾愛莉
玄武區政法委:
地址:玄武區紅山路196號,郵編210028,電話:025-83682458
玄武區政法委書記:許愷
玄武區公安分局:
地址:紅山路196號,郵編:郵編210028電話:025-84421114,
公安分局局長:馮甦 18913839666,
公安分局政委:吳曉馬:
公安分局宋曉波:副局長18913860285,
公安分局副局長:王光明
公安分局副局長韓祺
公安分局監察室主任:袁修來 18913870000
玄武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025-84418110
玄武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隊長:徐恆,18061781898
李建華(原國保教導員、現處級警察):18913861900
邱振東:18136680615
後宰門派出所:
孫中洲:1732798182386
陳謙:18061783146407
玄武區610辦公室,電話:025-84482044
楊益民,玄武區610主任
楊長輪,玄武區610副主任
戴景倫,玄武區610辦公室成員 18913861227
李新莊,玄武區610綜合處
南京市玄武區法院:
地址:玄武區花園路6-16號,郵210042
服務導台:83185295
法院院長:沈湧
電話:025-57716606、025-83523011、025-83523013
法院副院長:張赟、高偉、吳小晗、時超
民執局負責人:楊曉峰
玄武區法院鎖金村法庭:
地址:南京市玄武區板倉街258號 郵編:210042
庭長邵小波025-85478329
法官:王萍、孫金鳳、徐海、安洪強、方田025-85478341
書記員:許夢姣
玄武區檢察院
地址:玄武區花園路6-18號
電話:025-52317668 83604426
地址:玄武區花園路6-18號,郵編:郵210042
電話:025-83614789
倪一斌:黨組書記、檢察長
王衛東: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塗彪: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檢察官:周金鳳 周劍超 馬忠文 陳麗芳(辦公室電話 025-83603556)
檢察官助理:劉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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