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七日,長春市中院法官萬明元給張桂香家屬打電話,說案件到她手裏了,問家裏有沒有律師,家屬說有,她說律師得備案,並讓律師跟她溝通,讓第二天給她回電話。
第二天律師跟法官電話溝通,法官稱要律師提供雙備案。她說長春的律師需要本地備案,外地的律師,需要有所在地司法局備案,來長春還得備案。律師表明,之前來過長春司法局,司法局說了,你不是我們長春的,不歸我們管,沒法給你備案。法官說:那就沒辦法了,就是這麼要求的。
十二月二十九日,家屬去法院準備遞交親友辯護委託手續,申請親友辯護人,法官不接待,通過電話溝通。法官要求家屬做親友辯護人去司法局做無犯罪證明,派出所也行。家屬說那兩個地方都說了,沒有這項職能。家屬提出要判決書和提交法律意見書,家屬還申請調取法律文件,《公通字[2000]39號》和《新聞出版署》公布的50號令,都被法官反對否決,並說:我們有規定,這類型案件就要那些,家屬去司法局備案,不是我,不是市法院,是上面的規定,這個跟我就說不著了,而且我也不能跟你說。
家屬問她哪裏文件規定的,怎麼規定的。法官一直說不是她或者中院的要求,文件出自哪沒法說。法官還說這不是個案,不是我倆所能解決的。家屬說在您那看不是個案,可在我這裏,就是在剝奪我母親,我們家的權利,所以對我們而言,它就是個案。您願意選擇與我溝通,作為家屬,我申請您迴避此案。因為您也清楚,這就是在枉法,讓您一名法官執行枉法的命令,我們家是直接受害者,您也是一名受害人。我不會輕易放棄這件事,讓我放棄就等於是讓我放棄我的母親,我感受到您對我家的同情與善意,但是我會繼續控告,我不希望我的控告名單裏還有您的名字,所以申請您迴避。
張桂香現年58歲,原一汽經貿公司員工,家住吉林省長春市輕鐵湖西花園,修煉法輪功後,她按照真善忍做個好人,不知不覺間,病全都好了。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在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中,她曾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留三次、非法勞教兩次共三年,並被一汽經貿公司無理解除勞動合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晨間,長春市綠園區春城大街派出所十餘人,非法闖入張桂香家,不出示警察證、不穿制服,拿了一本派出所的規章文件,聲稱是「搜查證」,卻不准查看詢問。不法警察在她家非法搜查之後把張桂香綁架走。家屬沒有收到任何書面或者是電話方面的通知,心急如焚到處托人、求人詢問才知道張桂香當天被送到了葦子溝拘留所,非法拘留十天,警察說是為了應付上邊的「任務」,湊人數,關幾天就出來。
張桂香被非法關押構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被朝陽法院偷偷的所謂「開庭」,整個過程不足十分鐘。九月二十九日,家屬得知,張桂香被朝陽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從羈押之日算起。家屬詢問法官,開庭的時候證人是否到庭,法官回答:有證人證言,不需要證人到庭。還說張桂香本人要求自行辯護,不要求任何律師與辯護人。而事實上,開庭當天張桂香本人詢問:自己的律師在哪裏?法官回答的是:你如果認罪認罰就給你法律援助律師,否則就沒有律師。
家屬要求法院給判決書,被法官拒絕,理由是「沒有給家屬的程序」,並且言明「親生子女也沒有權替她上訴」。中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身為法官,在代表公正的法庭之上,直接破壞國家《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也只有在中共這樣畸形的體制中才會出現。
關於張桂香遭受迫害的更多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長春市法輪功學員張桂香被非法判刑三年》《長春市張桂香被偷偷開庭月餘 法院拒不告知家屬》《長春市張桂香被剝奪辯護權 家屬持續維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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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陽0431-8855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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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妍0431-88556093
調解室 閆明昕 0431-88558173、17643108500
其它號碼:0431-88558033、0431-88558094、0431-88558313、0431-8855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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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董 豔 17643109000
副院長 包曉勇 1764310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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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長 閆 欣 0431-88559341 ,17643109107
庭 長 王貴甫 0431-88559346 ,15904412675
庭 長 張 丹 0431-88559303 ,17643109078
副庭長 王亞南 0431-88559354
法 官 曲 棟 0431-88559231 ,13596166414 ,17643109105(主審法官)
法 官 姜 輝 0431-88559354 ,0431-8855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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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國:所長 15904415655
王毅洪:副所長15904403329
金宇虹:政委 159044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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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江:教導員 15904404633
韓兵 1834309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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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科長:159 0440 0917(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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