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柱峰,電氣自動化專科畢業,畢業後受廠多次培訓,有五級電工證和助理工程師證,工作認真負責。按照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他是一個孝順兒子,是一個好父親,也是一個好丈夫。黃柱峰堅持修煉法輪大法,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被綁架、非法勞教,在三水勞教所遭受種種殘忍酷刑,被迫害致殘。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點左右,黃柱峰下班到租房樓下,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站前路派出所等警察突然綁架。便衣、警察、居委、610主任江志雄等十幾個人,非法抄家兩個多小時,抄走了幾十本法輪大法書籍和法輪功資料。只因黃柱峰不簽放棄法輪功信仰的「三書」,二零二一年四月初被茂名市茂南區610負責人周文操控公安局、檢察院人員構陷到茂南區法院。
家屬聘請律師為黃柱峰維權。四月六日上午,細心的律師在會見黃柱峰時,發現黃柱峰被迫害成殘疾沒有得到國家賠償。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律師再次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黃柱峰。之後,向曾經迫害黃柱峰的單位廣東省三水強制隔離戒毒所(原廣東省三水勞動教養所,簡稱三水勞教所)申請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文書中寫道:「目前,黃柱峰的左肩關節功能喪失50%,另一肢功能喪失35%。屬九級殘廢。受害人即原告有依據《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按照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2019年廣東省城鎮常住居民收入、支出計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共計應得到:1177771元人民幣的賠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廣東省三水強制隔離戒毒所給律師回執了《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書中寫道:行政機關認為,賠償申請人黃柱峰在監教期,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第一七條的違法情形,且賠償請求人黃柱峰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才向本行政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中「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黃柱峰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賠償。如不服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起訴訟。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家屬聘請的維權律師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黃柱峰,得知,茂南區法院決定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對黃柱峰的非法庭審延期,延期到何時?通知上沒有寫日期。
七月十四日當天,律師向廣東省佛山市法院遞交了《行政賠償起訴狀》,第二天,佛山市法院給律師發了已經立案受理。可是,第二天,佛山市法院給律師說,編號發錯了。到現在還沒有收到佛山市法院的任何信息。
黃柱峰此前遭受的迫害,請見《曾被迫害致殘 廣東茂名法輪功學員黃柱峰再被綁架》、《沉冤未雪 廣東茂名黃柱峰被構陷到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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