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澤 |
同一天被綁架、構陷的北京法輪功學員有十一人,他們是許娜、孟慶霞、劉強、李宗澤、李立鑫、鄭玉潔、鄧靜靜、鄭豔美、張任飛,焦夢嬌、李佳軒,現在都被非法關押在東城看守所。辯護律師的卷宗閱卷權遭到北京東城區法院無理限制。東城區法院提出苛刻條件:要求十一位當事人的律師須同時到場閱卷;不許對當事人卷宗拷貝、複印和拍照,也不向辯護律師提供光盤、優盤等電子案卷。
據律師說,這11位法輪功學員被起訴的主要原因「是往網上發疫情期間的照片和文章」。
拍攝幾張北京街頭的照片,就被扣上「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先拘留、後找所謂「證據」,立案程序違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先發現犯罪事實才可以立案。
善良優秀的小伙子
李宗澤,男,28歲,出生於一九九三年二月,14歲開始創作古典詩詞,已有四百多首作品,大學本科畢業,曾在北京多位互動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任項目經理,給公司獲得很多榮譽,多次帶科技金融、區塊鏈、家居等公關項目,曾獲二零一七年美通社品質內容獎。
優秀青年李宗澤獲得過許多榮譽證書 |
朋友說,李宗澤是非常真誠、善良的小伙子,都願意和他交朋友,聊天,和他相處非常祥和,舒服,他的知識面非常廣泛,由其傳統文化和詩詞方面修養很紮實。對新人培訓各種技能都說的言簡意賅,深入淺出,使人一聽就明白,知道怎麼去做。
李宗澤小時候,夏天父母在屋裏點的電子蚊香,兩個月後發現已導致哮喘,父母抱著各處醫院去醫治,也沒治好,一吃藥打針就輕,不吃藥就喘不上氣來,尤其晚上更是氣管痙攣不能呼吸。後來修煉了法輪大法,按真、善、忍標準去做,他的哮喘也逐漸變輕,最後痊癒。
李宗澤更以真、善、忍為標準要求自己,使自己德、智、體得到全面發展,在學校中也得到老師們和教授的表揚,並獲得許多榮譽證書。
後來,李宗澤就去了北京市。他第一份工作是當老師,老闆五個月沒有給他發工資。他想起師父的教導,他覺的老闆給過自己幾件舊衣服,人其實很善良,就一次也沒要過工資,認真教好孩子。他自己掏腰包給孩子買好吃的,而他自己住的是潮濕的小屋。因為他講的好,課後,孩子們經常圍到宗澤身旁,快樂地抱著他不願撒開。家長說:「這是我見過的最好的老師。」在離職後,老闆還是把工資給他了。
李宗澤被綁架迫害情況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李宗澤被強行帶走後,辦案單位也不給家屬通知。李宗澤的父母多方打聽最終確定在東城區看守所。八月三日,李宗澤父母找到東城區和平裏派出所,李宗澤父母要李宗澤在出租屋的家門鑰匙和無關物品,辦案警察武惟揚不給,導致兩個月後,出租屋在沒人住的情況下,冰箱開著,東西流了一地,熱水器開著,水電費用達到三百多元。
家屬問拘留為何不通知家屬,武惟揚說要通知我這就給你打印一份,然後在屋裏打印一份拿出來,還必須讓李宗澤的親屬在八月三日下午時,在拘留通知書上簽上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收到。八月中旬,李宗澤父母請律師要鑰匙等物品,武惟揚還恐嚇李宗澤父母要抓起來。
在李宗澤被拘留四十天左右,李宗澤父母多次打電話到東城區和平裏派出所詢問武惟揚,李宗澤現在被關哪裏,為何沒收到任何變更通知書,都未得到回答。到現在近十個月,至今家屬也沒收到逮捕通知書。
李宗澤父親為李宗澤做親友辯護,三次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第三十九條,遞交閱卷、會見申請,但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張莉說是法輪功性質的,拒絕讓辯護人閱卷、會見。辯護人給監察委,市檢察院,東城分局,郵寄法律文書。二零二一年一月初,東城分局電話告知家屬,李宗澤八月二十六日被捕,十月二十一日送檢察院。但是家屬還是沒有收到書面逮捕通知。
現在李宗澤的親友辯護人往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依照法律遞交閱卷、會見申請,以行使辯護人的權利,但依然遭到東城區助理法官張若楓的非法拒絕,沒有說出任何法律依據,剝奪了辯護人應有的法律權利。
李宗澤現在被非法關押在東城看守所。辯護人往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郵寄文學知識、控告信、法律知識、辯護詞等,李宗澤也有許多沒有收到。
李宗澤、許那等十一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相關細節,請見《北京法輪功學員許那等11人被構陷到東城區法院》。
北京公檢法人員的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十一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後,音訊皆無,他們的家人,心情十分焦急,四處尋找,在相當一段時間(約三十天)後,家屬們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及法律文書。家屬們只好請律師問明情況。整個綁架、關押過程不但違憲、違法操作,同時對這些法輪功學員進行秘密審訊,強制洗腦的迫害,誘騙寫悔過書、保證書等。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李宗澤、許娜、李立鑫、鄧靜靜、張任飛、李佳軒、焦夢嬌、鄭豔美、鄭玉潔、孟慶霞、劉強被非法以破壞法律實施(刑法第三百條)為由批捕。他們中,有多次被迫害的,更多的是90後年輕人。他們中很多是知名高等院校畢業的研究生、大學生,有畫家、藝術家等,是國家的棟樑之才。他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在生活和工作中,他們都是對家庭、對社會有益的好人。
而這些人沒有犯罪事實,警察先抓人,然後再搜家尋找所謂「證據」,捏造所謂「犯罪事實」。從11人家中搜查出來的私人物品,不能作為「犯罪證據」使用,而且也不是所謂「犯罪證據」。在沒有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公安人員非法到這些公民家中抄家,搶走的物品均是私人合法財產。先抓人,再查獲的所謂證據,不僅不能證明控告人有罪,反而證明了偵查部門存在有嚴重執法違法行為。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許娜,李宗澤、鄭豔美等11位法輪功學員無論是信仰,還是發表言論、發照片,集會、都是公民基本的自由人權,他們都無罪。
許娜、孟慶霞、劉強、李宗澤、李立鑫、鄭玉潔、鄧靜靜、鄭豔美、張任飛,焦夢嬌、李佳軒等11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違法,更不構成犯罪。公檢法人員對這11人的立案程序違法、刑事偵查違法、刑事強制措施違法。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檢法人員扣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作為所謂證據,而事實上所有被扣押物品均與本案指控的罪名毫不相關,辦案人員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嚴重違法。
檢察院審查起訴人員本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控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然而,檢察院審查起訴人員卻包庇、放縱公安偵查機關,違法起訴控告人,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許娜,李宗澤、鄭豔美等11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權。《憲法》第125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32條的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不是哪個法院哪個法官的恩賜,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高檢規則》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同時,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該項權利,使得被告人能在全國範圍內聘請到為自己進行有效辯護的辯護律師,《律師法》第10條第2款專門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東城區法官,按照《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的規定,本應忠於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律的權限審理案件,在許娜,李宗澤、鄭豔美等11人一案中卻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然剝奪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會見權。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的規定,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本應依法告知辯護人關於案件的相關情況,但是從本案移送到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截至今日已經過去30多天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均不告知親友辯護人,該親友辯護人在依法爭取中。
公檢法人員的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表明其涉嫌構成 「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檢法人員破壞了《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條款的實施,濫用《刑法》違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刑法》的實施,濫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強制措施,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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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法委書記 張延昆:010-63088463、010-63088501
北京市東城區公安分局局長
田靜,女,(2020年5月上任)
電話:010-84081016、18514801388
北京東城區法院:
地址:住址: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東大街1號
電話:010-84190716 ,010-84190716
涉案法官:白崇偉,男,回族,電話:01084190716
助理法官:張若楓, 女 電話:01084190276
助理法官:王欣, 男, 電話:01084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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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賀衛13601002688 1971年10月生
副檢察長 宋志虹 18911018836 1964年7月生
副檢察長 沈謙 13601259993 1968年12月生
副檢察長 許文輝 1969年1月生
副檢察長 郝潤棟 1978年8月生
副檢察長 劉星 1970年12月
紀檢組長 張東鋒 1961年9月
涉案檢察官張莉,女,1972年10月24日 電話:01059558899
手機:18911018593 住址:北京市朝陽區慈雲寺1號院東區國際公寓3號樓A座6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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