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在《各地講法十》〈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中講:
「弟子:請問師尊,如何看待國內學員花錢請正義律師打官司的問題?很多案例是正義律師在法庭上義正辭嚴,但學員並沒有救出來。還有一些學員認為,如果不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就是承認了邪惡的迫害。
師:我是這麼看的。有能力或具備條件,律師我覺的還是應該請。為甚麼哪?學員不是最大限度符合常人修煉嗎?你中共邪黨不是標榜你「偉、光、正」、對全世界說你是講法律的嗎?好,那我就請律師。有一些為法輪功、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辯護中講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雖然他們的辯護起的作用大小不同,但對邪惡迫害的揭露就是在講真相救眾生。明慧網和其它網站媒體報導出來的對這些律師的迫害,就更說明邪黨的法律是假的,就更表露出在這場迫害中中共邪黨的真面目了嘛。所以這件事情還是應該做的。」[1]
在中共邪黨迫害大法的二十二年裏,大多數大法弟子在政治、經濟、身心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和迫害,甚至有的被迫害致死,很多大法弟子都堅修大法無怨無悔,還在省吃簡用拿錢做真相資料多救人。為大法弟子出錢請律師作無罪辯護是應當的,可是花很多錢不但被害人沒救出來,連輕判、判緩也沒有;那麼重判、重罰大法弟子的法官能得救嗎?我們拿錢買來的卻是重判、重罰。我們不成了冤大頭了嗎?更不知我們花錢請律師到底是幫了同修呢還是害了同修?很多同修心裏很不是滋味。
例如:有四位同修請律師花了二十多萬,最少的判了五年,最長的判七年多;還罰款二十多萬。還有兩個同修請律師花了四萬多,又罰款三萬多,兩人還都重判七年以上。還有外地一位同修,律師要一萬五的辯護費,可專門聯繫請律師的同修卻無條件多贈送給律師五千元。
師父說:「但是沒有條件的不要強為、不要走極端,不要師父這樣一說沒條件的也非做不可,一定要在理性中助師正法。」[1]
二零一七年有一位大法弟子被抓,他堅決不請律師,而是自己辯護。子女不知,在外邊通過朋友找到當地有名律師諮詢。律師(男)不敢接法輪功的案子,卻說可以幫忙聯繫一位在法院有熟人的律師。當其子女見到敢接案子的律師後,後者獅子大開口要五萬,辦下之後到底要多少錢還不一定,嚇的他們馬上放棄了請律師的想法。
其實真正像高智晟那樣的正義律師可能連萬分之一都沒有。沒背景的律師不敢接法輪功的案子;有背景的敢接法輪功案子的律師,多數是與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串通一氣,合夥敲詐大法弟子的錢。敲詐完了錢又怕「六一零」找他們的麻煩,所以他們就昧著良心重判、重罰大法弟子,創收入、積「業績」往上爬。(也叫積攢業力下地獄)。
公、檢、法人員在辦法輪功弟子的案件過程中,大法弟子或多或少都給他們講過真相,有的根本不聽、不信;有的明知道你沒違法犯罪,他們也要站在唯上、為私、為我的立場上重判重罰你;因為他們大多數中毒太深,也就成了毒藥本身的一部份,叫他們不毒害人是很難做到的。
一、首先論述請律師辯護與自我辯護的利與弊關係
1、請律師辯護的利是:
a、可以從法律角度詳細的向公檢法到庭人員講真相;
b、可以會見被關押的大法弟子,了解被關押的大法弟子被迫害情況;
c、其它有利的情況。(如有可能讓律師傳遞少量信息等)
2、請律師辯護的弊是:
a、讓邪惡知道你是有「組織」的,有同修在幫你請律師辯護;
b、檢、法辦案人一般不敢直接向被迫害人索要錢財,正好借律師之手要錢,又不擔風險。
c、他們對被迫害人罰款多、判的重,是為「證明他們無私」貢獻大,為了升遷快。
d、無意間我們成了邪惡升官發財的搖錢樹。
3、自我辯護的利是:
a、體現大法弟子對師對法的堅定正信、面對迫害還能正念正行;
b、體現大法弟子的大善大忍、大慈大悲,自己身陷監牢還在救要害他的人;
c、體現大法弟子的無私無我,先他(她)後我的境界,面對迫害還能用法律和事實啟悟公檢法人員的正念和良知,讓他們免受其害。
d、當你被批捕之後,就可以在監號裏借閱相關的《刑法》、《刑訴法》等書參看並抄錄法律條文作自我辯護的準備了。
4、自我辯護的弊是:
a、沒有那麼多的法律條文可以參照;如:哪部法律的第幾條第幾款等等。不可能像律師那樣搜集到那麼多詳細的法律和條文。
b、沒有任何人可以切磋和探討,只能獨立面對;(也是好事)(同監號的刑事犯多數不懂,少數懂的人也不敢說。)
c、沒有那麼多的時間、那麼多的紙張可以自由利用,寫的辯護詞條理性可能差一些。(只要能證實法,這無關緊要)
二、自我辯護的要點
其實只要抓住幾個要點,自我辯護並不難。
1、法輪功不是×教,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二零零零年,公安部曾經內部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大陸媒體紛紛刊登《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十四個邪教組織》,文中列舉的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以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或「法輪大法」。如果你們要按×教定我的罪,你就是違法辦案,如果你硬說「法輪功」是×教,請你出示法律依據;拿不出來,就是沒有。
2、檢察院按《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逮捕我是錯誤的、違法的。首先你們拿不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就說明「法輪功」不是×教。其次說我破壞法律實施,請問我到底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的實施了?怎麼破壞的?破壞到甚麼程度?受害人是誰?請問你們是執法者,在既沒有是×教的法律依據,又沒具體受害人的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就隨便逮捕一個合法公民,是不是違背了《刑法》「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呢?是不是執法犯法、違法犯罪呢?
3、我只是在踐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和權利;何罪之有呢?《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本人信仰法輪功就有宣傳自己信仰的自由。本人散發宣傳品、講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做好人的行為,是一種宣傳自己信仰的行為,屬於人權自由的範疇。勸三退無非是教人遠離政治,在天災人禍來臨時能保命保平安,何罪之有呢?
我國政府簽署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而你們卻公然違背《公約》。奉勸公檢法司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要助紂為虐,要為自己的未來著想,為歷史負責。
4、講自己如何修心向善做好人及祛病健身的事例。
5、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我修煉法輪功及所有行為是無罪的。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定罪處罰,這是各國處罰刑事犯罪的通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請問你們抓我、捕我、審我是不是在執法犯法呢?
根據《立法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法律的立法權限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兩高」對《刑法》三百條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是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的準則的。所以不能作為對法輪功學員量刑定罪的依據)。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既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因此,我修煉法輪功及所有行為都不是犯罪。應立即無罪釋放,並賠償所有損失和道歉。
只要抓住這幾點去辯護,他們就沒有辦法。當年因我有漏被抓捕迫害時,我就是抓住這些要點,先後善意的給警察、檢察官、法官寫了三次辯護詞,(沒這麼詳細理性)進行自我辯護的。雖然我還是被冤判一年半,但我沒有花冤枉錢,也沒罰那麼多。更沒寫「三書」而出來。當然,我在被關押期間,邊背法、邊向內找到、並堵住自己的漏是起主要作用的。如果你平時大法和法律學的好,還可以結合違法抓捕、非法搜查、刑訊逼供、誘供等實際情況加以辯護。
另外,特別告誡政法人員:你們知道當前中央為甚麼下大力整頓政法隊伍嗎?因為整個公、檢、法、司人員心中只有上級規定,沒有《憲法》和法律準則;而這些規定很可能是周永康之流的餘毒。你們只唯上級,沒有人民;只講個人利益,不顧社會安危。你們已經成了社會上最大的不穩定因素啊!
例如:很多公檢法司高官,拿著人民的血汗錢,不幹好事、善事,卻為了私利,不顧人民的死活,甘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他們所制定的規定能符合律法嗎?你們卻不顧違法的執行著,將來追責時,你的上司都被抓了,還會有人為你開脫嗎?敬請三思。
由於自己修的不夠精進,更不想讓同修受騙而浪費大法資源,談點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在法上的地方,敬請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當前的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