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金印芳老人在控告書中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我女兒金敏外出去永吉縣雙河鎮,在馬路邊等車時被雙河鎮派出所警察綁架(和金敏在一起外出朋友親眼目睹的、家人後來聞知)。當時沒有通知家人,我是幾天之後才知道的,我與家人一直不知為何非法抓人,我女兒金敏違犯了哪條法律?金敏九月十一日被綁架,我是幾天之後才知道的,是聽外孫女打電話告訴的,派出所只是給家人打個電話,但全家人都沒有接到抓人通知書和任何抓人的憑證和證據,不知因由。
「我女兒是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被綁架的,到九月十四日才在看守所找到的,是十四日當天送進去的,這期間三天三宿是派出所濫用職權,超越權限超時扣押,是嚴重違法的,因此我們全家人都很擔心金敏身體被迫害情況,但無法知道音信。
「為了解女兒金敏的身體情況,我這個80歲的老人吃盡了苦頭,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因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修煉者公然非法抓人,打人、甚至致死、活摘器官是連家人都不讓知道的,這怎能讓人不擔心呢?後來想起到律師事務所,花了一千五百元錢請了一位律師,才讓律師和金敏通話,是在視屏會見的,只限十五分鐘的會見時間。我女兒告訴律師被抓後派出所警察刑訊逼供,她被嚴重毆打,後來可能有永吉縣國保人員也參與具體實施打人,因嚴格監控和時間限制律師只給我們捎回了這一點信息。才知在這三天三宿的扣押當中我女兒遭到了嚴重的迫害。派出所警察直言綁架迫害我女兒金敏是因宣傳法輪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九十三條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雙河鎮派出所所長劉俊鵬,副所長劉傑和參與迫害打人的永吉縣國保公安人員與派出所所有參與迫害金敏警察,公然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等,已經構成犯罪。
金印芳老人控告說,「我女兒金敏現已被非法批捕,冤案已到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可能還沒有庭審,因黑箱操作,我們很難掌握真實信息,如: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承辦人、法院開庭時間等。我和家人會繼續控告所有對金敏冤案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同時也願所有善念尚存的公檢法司官員分清正邪,明辨善惡,秉公守法,給自己選擇一個光明的未來。」
金敏今年五十四歲,在修煉法輪功之前,雖然愛幫助人,但脾氣不好,有胃病;自從修煉了法輪功,金敏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做好人,身體上的疾病都好了,甚麼都能吃了,也能寬容別人了。卻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在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多年裏,曾九次被綁架、關押、洗腦、拘留、勞教、判刑、遭受酷刑折磨,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殘,並被非法剝奪工作權利。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金敏在永吉縣雙河鎮遭綁架,九月十四日被劫持到吉林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十月二十三日被非法批捕。金敏被綁架後老父親就四處奔波尋找打聽女兒的消息,先是處處推托,後是探視無門。從十一月十八日開始老人共去了四、五次永吉縣公安局,十一月十九日老人獨自一人打車又去了永吉縣公安局,接待室警察問又有甚麼事來了,老人說你們抓人不給消息,人消失了怎麼辦?你們得給我個答覆,然後接待室警察去請示,回來告訴說,永吉縣國保大隊人員告訴案子已到船營區檢察院了。
因吉林市執行所謂上級命令,辯護不許請外地律師做無罪辯護,一律得請本地律師做有罪辯護。這樣法輪功學員一旦被綁架關押,家人就很難了解到消息,有的被非法判刑,有的已被送進監獄很長時間家人才知道消息。金敏老父親寫了法律意見書送給了船營區檢察院,要求退卷並無罪釋放,以後金敏冤案到哪了必須通知家屬。女兒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罪,做父親的有責任為女兒做無罪辯護。
關於金敏遭受的迫害,請見明慧網文章《吉林金敏被劫持兩月無音信 八旬老父親探視無門》、《屢遭迫害,吉林金敏女士又被綁架關看守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