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律師和法輪功學員、家屬提到的對法輪功的所謂定性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涼山州中院認為最高法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的一個違憲的「內部通知」是判定七名法輪功學員和家屬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法律依據」,完全違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則,違背憲法三十六條等諸多法律。
關於趙軍的律師提到的趙軍一審沒有為趙軍按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司發通(2017)106號文件的要求為其指定律師的問題,中院以趙軍稱自行辯護(一審法院根本就沒有問過趙軍是否接受按規定為其安排指定律師),一審、二審中都正常地表達了本人的辯護意見為由,迴避了一審法院沒按文件為趙軍指派律師的問題,按照司發通(2017)106號文件第十一條的明文規定,這種情況的案子應當發回重審。
三位律師提到的二審合議庭沒有聽取三位律師意見就下達裁定書的問題,中院立案庭對此避而不答。中院立案庭認為在申訴階段除非有影響案子公正處理的問題才可能啟動再審程序。難道完全不給律師辯護機會,甚至偽造律師辯護意見的嚴重侵犯當事人和律師辯護權的問題,還不叫嚴重的程序違法嗎?還不影響案子的公正處理嗎?最高法和司法部明文規定該發回從審的情形到涼山州中院就變成了「不影響案子公正處理了」。
羅明春律師在二審中提到的要求調取證據,二審審判長不回應的問題,還有證據明顯錯誤的問題,中院立案庭對此也不回應,卻只說當事人家屬和律師反映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是申訴程序審查範圍,可向紀檢部門反映。
對法輪功學員和家屬提到的原審中判定七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犯罪事實,既判決書中一直沒有指出破壞了哪條法律法規,讓哪條法律不能實施了的事實,中院立案庭無以應對。
關於羅明春、趙軍等七名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訴狀含「真善忍好」 羅明春上訴權被剝奪》《四川西昌市六法輪功學員及一家屬被非法判刑》《十年如一日照顧癱瘓病妻 四川黃彪善勸公檢法人員》等。
涼山州中級法院立案庭一會兒以內部文件作為法律依據判案,一會兒又不按內部文件啟動再審程序發回重審,種種自相矛盾,不專業的說法和做法,真的是相關法官不懂法律嗎?其實未必,人們不難看到其中表現出來的是:在中共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迫害政策和指令的威脅和逼迫下,公檢法人員明知它們明顯違憲、違法,違背起碼的道義和良知都不得不屈從的無奈和悲哀,為自己受到良心譴責的開脫和掙扎。
法輪功學員是以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他們不會因為被冤判和遭受殘酷折磨就怨恨相關人員,因為他們知道被中共綁架從而違心地迫害善良的公檢法及相關人員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是最可憐的,因為善惡必報,人不治天治。
違背法律和良知,屈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政策,所做的一切都是經不起時間、歷史的檢驗的,相關人員必將為自己所做的一切承擔責任。其實中共自己的法律中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都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許相關人員會說這是工作,是上級壓下來的,我要保飯碗沒辦法,這也開脫不了自己,因為中共江氏集團早已為其犯罪找好了替罪羊,所有跟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人從一開始就被中共及其江氏集團出賣了:不管是主動或被動的參與迫害,參與者必須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相關人員(區號:0834):
四川省涼山州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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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躍平 辦 3866589 移 1898028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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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經辦:中院立案庭 3866512
合議庭經辦法官:阿碩布格蘇日
吉曉紅(立案庭副庭長,估計是本案審判長) 1898028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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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關人員:立案庭庭長 潘瓊 辦 3866512 移 1898028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