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美英 |
熊美英,出生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南昌市新建區生米鎮醫院的退休護士。熊美英於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她兩次被非法抓捕、四次被非法關押、一次被非法勞教(一年),共被勒索現金九千元,丈夫在被迫害中含冤離世。二零一六年九月,熊美英再次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在省女子監獄遭受了各種摧殘。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兩名工作人員當面向熊美英送達了「追回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告知熊美英:按照《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她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返還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一九年十月服刑期間已經領取的養老金131946.14元,否則將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如她不服,可向南昌市紅谷灘區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或向南昌市鐵路運輸法院(南昌市老福山老火車站旁)提起行政訴訟。
為了維護自己養老金的合法權益,熊美英老人隨後向南昌市紅谷灘區政府申請了行政覆議。在行政覆議申請書中,熊美英闡述說:本人於一九六五年正式參加工作,工作三十三年後,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正式在生米鎮中心衛生院辦理了退休手續。退休後,已按正常程序領取了二十多年的退休金。這些都是有據可查的客觀事實。公民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因違憲、違法而無效。以返還「不當得利」、「涉嫌違規 」為由民事起訴本人,並追回養老金是錯誤的。
熊美英所遭受的牢獄迫害及被追回、停發養老金所遭受的經濟迫害,詳見明慧網文章《南昌市熊美英在江西省女子監獄遭受的迫害》、《養老金被「追回」、停發 南昌退休護士依法維權》。
一、「聽證會」申訴 追回養老金是違憲、違法的錯誤行為
二零二一年十月中旬,熊美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聘請當地國商律師事務所的易律師,前往南昌市紅谷灘區司法局申請召開庭前「聽證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南昌市紅谷灘區司法局召開聽證會,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負責人及代理律師、熊美英及代理律師、熊美英所在單位的財務會計等出席了聽證會。熊美英本人及聘請的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作了有力的辯護:
(一)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
1、《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違反了《憲法》第四十四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及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即按月、足額領取養老金沒有「除外」的規定。
2、《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因為與上位法(地方性法規及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即《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因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是無效的。
3、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人社部門無權要求退休人員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二)以返還「不當得利」、「涉嫌違規」為由民事起訴本人,並追繳養老金是錯誤的,是極為不公正的行為
1、申請人(熊美英)年事已高,養老保險待遇是經合法程序獲得,來源正當,因此有權利退休之後享受養老金,且不存在不當得利違規行為。
2、申請人(熊美英)服刑期間於二零一六年,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主張的追回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顯然不論是從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的時效,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的請求不受法律保護。
3、申請人(熊美英)服刑期間社保部門正常發放養老保險待遇,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作為社會保險職能部門,在發放社會保險待遇事項上存在錯誤。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自身失職、存在嚴重過錯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熊美英)的合法權益,遂提起行政覆議,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的《追回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
二、「行政覆議決定書」決定:適用依據錯誤、撤銷「告知書」
聽證會結束後,南昌市紅谷灘區政府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決定書」(紅谷府復字﹝2021﹞25號)。「決定書」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申請人(熊美英)在服刑期間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是否應當予以退回社會保險機構。「決定書」的最後決定如下:
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向申請人(熊美英)發出的《追回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依據的是《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而《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是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根據《江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規範性文件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第三款規定:「載明有效期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布。」在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向申請人(熊美英)作出《追回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的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並未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布。
綜上,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要求申請人(熊美英)退回服刑期間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向申請人(熊美英)作出的《追回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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