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夏光武、岳千里、馬建等人濫用手中權力迫害耿守田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晨,東營市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國保中隊長夏光武帶領七、八名便衣男子,以查燃氣為名騙開耿守田家門,強行闖入耿守田家中。進屋後不僅非法限制耿守田的人身自由,並且強行搜家,歷時數小時。期間並無人員出示任何的個人身份證明,相關證件及文件。非法搜查的物品不但沒有讓耿守田清點,應依法給予耿守田的「物品扣押清單」也沒有給。
隨後將耿守田帶到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辦案中心,夏光武夥同分局警察對耿守田非法審訊。期間審訊者行事畏畏縮縮,面對耿守田的詢問不但不回答,簽字時還故意遮擋住自己的名字。這次非法審訊整整持續到第二天凌晨,夏光武睏得受不了離開時,還命令看守之人:「看好他,不要讓他睡覺。」一名年已六旬的老者就這樣在審訊椅上坐了整整一夜。
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左右,三、四個警察把耿守田強行帶到勝利油田採油培訓中心的「勝採關愛中心」,被關了兩、三天,期間二十四小時有人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看管的人中有彭輝(原職:勝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西城服務協調中心,現職:東營區東旭居委會任副主任,男,45歲左右,18654607267),還有一名人員叫蓋愛風(男,56歲,職務同上,13705468321)。另外還有三人,一人40歲左右,可能也是該居委會的人員,另兩個不知哪兒找來的保安,都20到30歲左右的年紀。
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名基地分局的國保人員(其中一人35歲左右、身高一米八左右、方臉、中等身材,另兩個人記不太清了)又把耿守田帶到了分局的辦案中心。基地分局國保副大隊長岳千里和另外一個人(三、四十歲左右,一米七左右、略胖、倒梯形臉)再次對耿守田進行非法審訊。直到晚上九時,一個自稱國保大隊的男警(約50歲、不到一米七)拿著耿守田的銀行卡去銀行取了一萬元保證金,給耿守田做了所謂的取保候審。
五到六月份月份期間,耿守田又被非法審訊三次,由基地分局副局長馬建和岳千里非法執行。六月份,岳千里以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為名,把耿守田的一萬元保證金又重新轉了另一個賬戶。兩次辦理取保候審,都沒給取保候審決定書,耿守田多次索要均遭馬建、岳千里無理拒絕。
九月三十日,夏光武和岳千里又一次非法審訊耿守田。
這六、七次的審訊過程中,警察都未出示警察證、傳喚證,沒有告知耿守田的權利義務,面對耿守田的詢問都是含糊其辭,顧左右而言他。
事後據耿守田回憶,被搶走的物品有大法書籍三十多本,護身符和小標貼十幾個,煉功用的播放器三個、DVD播放器兩個、數年前節目光盤五六個、手機TF卡五六個;打印機十幾台,都是別人拿來維修的,大部份是壞的;準備開打印社的各種打印紙二十箱左右、墨水幾十瓶、三四個硒鼓、裁紙刀、訂書機、電腦4台(其中一台筆記本是耿守田兒子不用給的,有的是別人拿來維修的);U盤三個;四部手機(智能機三星、小米,天語,和一部不記得是甚麼牌子);五菱宏光麵包車(魯EC2920)一台。還扣押了耿守田的身份證、三張銀行卡。還有就是放在床頭櫃裏的一個棕皮錢包裏面一萬元不見了,還有一個白色無紡布包也不見了,裏面有五千元,這一萬五千元錢都是一百元面值的,是準備開打字社交房租的。耿守田到基地分局詢問馬建,得到的答覆是只拿了九千元,並且還拍照留證了。
耿守田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工作出色
耿守田,男,漢族,今年64歲,一九九六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在修煉之前耿守田身患多種疾病,胃潰瘍、痔瘡、神經性頭痛等,吃不好飯睡不好覺,全身無力,面黃肌瘦,醫生建議做手術切除胃部的三分之二,因害怕手術就一直拖著。後來又得了食管憩室,醫生說這個病容易發生癌變,最好早做手術。痔瘡每年都要犯,患病時坐立不安,頭痛使人痛不欲生,這些病令耿守田覺得人生痛苦,活在世上太難了;當他聽說法輪功對強身健體、淨化心靈的效果特別好,就開始修煉起法輪功,在短短不到兩個月時間, 耿守田身上所有的疾病全部消失,體重從一百二十斤增加到一百五十斤左右,工作起來有使不完的勁,心情特別舒暢。
在工作中,耿守田與領導和同事之間的關係很融洽,工作任勞任怨,一個人幹三個崗位的工作不覺很累,經常被評為先進工作者,還曾多次拒絕賄賂。比如有一次一個外地人來買舊輪鋸片,想給耿守田1000元錢多給10個舊鋸片,被耿守田嚴厲拒絕。過去耿守田所在的班組是出了名的難領導,勾心鬥角,為一點小利爭鬥。身為班組長,在耿守田的帶動下,改變了人們的不好印象,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讚許。修煉法輪功對身心健康有利,二十多年來耿守田沒吃過藥、沒去過醫院。
夏光武、岳千里、馬建等人公然違法犯罪,其行為已觸犯法律
這次警察的迫害,導致耿守田心臟病復發,不得不動了兩次手術,裝了五個心臟支架。
事先戒備謂之「警」,見微知著謂之「察」。警察本是偵察、緝拿之意,是守護正義,打擊邪惡的勇者。但是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夏光武、岳千里、馬建等人不但行事猥瑣鬼祟,還肆意濫用手中權力,迫害善良之人。其所作所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警察法第九條,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警察履行職務應當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搜查還應出示搜查證,扣押物品應經持有人清點、扣押清單應當給持有人一份;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發現已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應當立即返還;應當出具傳喚證給被傳喚人;不得連續訊問,要保證被訊問人的休息時間;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取保候審人。
刑法和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根據法律規定,夏光武、岳千里、馬建,違法隱瞞其訊問人、搜查人身份,不向耿守田送達多份傳喚證、扣押物品清單、取保候審決定書,破壞法律實施,嚴重損害耿守田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涉嫌玩忽職守罪;拿走一萬五千元現金未告知耿守田、也不給收據,有貪佔私分的嫌疑;扣押明知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拒絕歸還,涉嫌濫用職權。夏光武、岳千里、馬建、勝利油田採油培訓中心負責人、彭輝、蓋愛風等人,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非法限制耿守田人身自由長達兩天,構成共同非法拘禁罪,其中夏光武、岳千里、馬建和培訓中心負責人在犯罪中起策劃和主要責任,為主犯,送耿守田去該關愛中心的三四個警察、彭輝和蓋愛風起次要作用,為從犯。
目前,耿守田已依照法律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各個法律部門及相關的政府部門提交了法律文書,要求相關部門機關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懲治夏光武、岳千里、馬建、勝利油田採油培訓中心負責人、彭輝、蓋愛風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