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經周折,九月十七日下午,律師帶著會見要求的相關手續按時到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看守所警察繼續刁難,質疑與律師簽定刑事辯護委託書的人是不是馬智武的妻子,警察說沒有證件能證明;律師說這有馬智武妻子的身份證並且她本人也在這,警察說那也不行,得有證件證明。又幾經周折,馬智武的女兒在銀川拍攝了父母的結婚證及戶口本發送到馬智武妻子的手機上,警察說電子版證件也不行,要打印件或複印件,當把打印的結婚證、戶口本交警察過目後,警察又要求會見人穿防護服。當警察看到複印證件和買來的防護服才允許律師會見馬智武。律師見到馬智武問起見沒見到給他寫的信,馬智武說看守所沒有人給他任何信件,律師說這是他們違法。律師向馬智武講述了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責任和當事人權利。
二零二零年六月初,馬智武回固原市老家找活幹。六月五日,在寧夏公安廳有關人員、固原市原州區國保大隊馮隊長、教導員楊富春的操控下,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涇源縣被綁架,使用的車輛被扣押(已要回)。
六月二十五日,馬智武被固原市原州區檢察院非法批捕。被非法批捕前馬智武在看守所絕食期間,國保楊富春電話要求馬智武妻子會見了兩次馬智武。
馬智武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固原市看守所至今。家人幾次找當地公安國保、看守所要人,無果,家人就為其聘請了銀川律師。
二零二零年七月初馬智武妻子和銀川律師前往固原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原洲區公安國保楊富春百般刁難。律師給寧夏公安廳國保總隊駱健打電話,駱健摸清被聘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後,就電話聯繫了該律師事務所主任,該律師事務所主任嚇的叫被聘律師馬上解除訴訟代理快回銀川。律師當時感到壓力太大即與馬智武家屬商量解除了訴訟合同並退還了律師代理費。無奈之下家屬又為馬智武聘請了北京律師。
七月十日,北京律師第一次到固原市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被辦案人楊富春拒絕。其後,律師曾和楊富春溝通過,說要會見馬智武,楊富春沒有異議。
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律師和馬智武家人到原州區公安分局找局長、主管國保的副局長、紀檢部門、國保楊富春等相關人員都不在單位,給楊富春打電話也不接。北京律師又到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看守所的毛姓警察說:辦案單位交代了,要見人,必須由他們出手續才行。北京律師再次到原州區公安局找局長曾新富、主管國保大隊的副局長馬生權、辦案負責人楊富春還是沒找到。
北京律師下午又到原州區檢察院,當場寫了《控告書》遞交給控審科人員。控告的理由是:1、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分局不具有本案偵查管轄權,當依法撤銷案件;2、請求原州區檢察院對辦案單位和看守所阻止律師會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律師再次到原州區公安分局找相關人員,要求會見當事人,楊富春拿出《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其內容為:因馬智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會見有礙於偵察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不准予申請人會見。北京律師要求再次被無理拒絕。
鑑於上述情況,律師給楊富春郵寄了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給馬智武辦理取保候審的申請,提出:馬智武「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本人是辯護律師,但七月十日、七月二十八日,本人兩次要求會見馬智武,均被你局拒絕。七月二十九日,再次要求會見當事人,你局聲稱「馬智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因而不批准律師會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38條、67條之規定,現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律師提出三點理由:
1、本案馬智武非邪教組織人員,也未實施邪教活動,更未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馬智武沒有犯罪行為,當撤銷案件,無罪釋放。
2、本案刑事立案偵查並報請批准逮捕,逮捕罪名並未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馬智武也並無私下或公開發表煽動或散布可能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或言行。馬智武個人持有、閱讀、學習、研讀相關文章、書籍或互聯網信息,並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3、馬智武遵守《憲法》、踐行公民權利、維護自己的宗教信仰,其沒有違法犯罪。
律師認為:原州區公安局作出的律師會見「有礙偵查或可以洩露國家機密」的決定不准律師會見,對這一決定沒有實施依據,原州公安分局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剝奪馬智武依法應該享有的律師會見權、辯護權。
律師依據法律,給馬智武寫了要求了解情況的書面信函,郵寄給看守所人員,要求轉交給馬智武。律師在信中告訴馬智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8條以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16─05條等規定,馬智武仍然有權與律師通信;與律師通信不需要經辦案機關或羈押場所批准。並告知馬智武「有需要諮詢的法律問題或者羈押偵查期間遭受侵害需要進行申訴控告,可以一併回信告知律師。」
律師表示:作為辯護律師,我將依法履行職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法不依枉法執法的看守所沒有將律師的信函轉交馬智武先生。
八月下旬,固原市原洲區公安分局將該迫害案件移送固原市原洲區檢察院,因誣陷罪名中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原洲區檢察院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將案件移送寧夏固原市檢察院檢察二部,辦案檢察官馬志剛。
九月十七日上午,北京律師從檢察院辦完相關手續後與馬智武妻子來到固原市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辦案人員說不允許會見馬智武。律師與他們講有關法律規定並且講到前兩次我來會見馬智武公安國保楊富春百般刁難,以增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不允許會見,現在案件已經到檢察院了,不屬於公安及楊富春管了,看守所警察還是不允許會見馬智武,要求律師到檢察院拿會見手續。律師接著講有關法律規定,警察說那你叫檢察院來個電話,律師找到看守所所長進一步說明並要求必須會見馬智武的法律規定和理由,最後看守所所長說你下午兩點半來了再說。
當日下午,律師與馬智武妻子帶著會見要求的相關手續按時到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遭看守所警察繼續刁難。在馬智武絕食期間公安曾經兩次叫馬智武妻子面見馬智武,兩個多月後就不承認是馬智武的妻子了。又幾經周折,律師終於得以會見馬智武。
一名當地律師聽說了馬智武妻子找地方打印證件的事情後說,看守所故意刁難外地律師,本地律師會見怎麼不這樣要求。
馬智武先生,原是寧夏銀川鐵路分局安全監察室的司機,今年50歲。一九九八年五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馬智武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絕食反迫害,卻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馬智武再次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半。
固原市檢察院檢二部辦案檢察官馬志剛辦公電話:0954/2930032
固原市政法委
李志達 書記 2088698 13995041525
馬學明 副書記、秘書長、綜治辦主任 2088066 1816919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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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明 副局長 2068088 13649575858
原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馮 偉 大隊長 2068078 18995444536
楊富春 教導員 2068159 19995419628
看守所駐檢人員:倪萬寶13309547111、馬克東1340954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