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在宣讀公訴詞時說,給鄭桂香定罪的證據是公安監控到的「錄像」,以刑法第三百條作為定罪的法律依據。鄭桂香講真相、發放真相資料怎麼能夠把國家法律破壞了呢?實屬荒謬。
鄭桂香在自辯中說:法輪功不是×教,我贈送給世人的真相台曆是讓人向善的,是救人的,我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也沒有危害任何人,所以不構成犯罪。
整個審庭近兩個小時。法官王柯丁沒有當庭宣判。
事件回顧: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鄭桂香在丹東珍珠泡華孚附近的大市場講法輪功真相,被丹東振安區太平派出所幾個警察強行綁架到派出所。第二天,警察打電話告訴在外地打工的兒子去派出所拿她的衣物,兒子問:「我能不能見到我媽。」警察說:「只有等鄭桂香開庭才能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下旬的一天,與鄭桂香相識的好心人替兒子到派出所拿鄭桂香衣物時,遭派出所辦案人陳龍的盤問。她告訴派出所的警察鄭桂香是個好人,沒有違法,應該釋放她,陳龍推脫說案子已不歸他們管了,送檢察院了。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鄭桂香的兒子從遼陽來到丹東太平派出所要求釋放媽媽,辦案人陳龍說:「你早幹甚麼了?案卷已到法院了。」他又來到振安區法院,案管科的人說還在檢察院。經打聽,構陷鄭桂香的所謂「案子」在振安區檢察院公訴科陶霞手裏。
親友打電話給陶霞問:「鄭桂香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你們立案的依據」是甚麼?」陶霞要親友說出姓名,否則不予答,親友沒說姓名,陶霞隨即掛斷電話。作為公訴人的陶霞,心知肚明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卻昧著良心,依據中共的迫害政策辦案。她曾多次非法指控法輪功學員,致使多位法輪功學員遭冤判。
二零二零年六月初,經家屬打電話向法院立案科詢問才得知,案子已到法院了,主管的是現任丹東振安區法院刑庭副庭長王柯丁(女,三十多歲),辦公電話:2277353。被告知何時開庭會通知家屬。
六月十一日晚上,兒子接到了振安區法院打來的電話,說:「明天十點鄭桂香開庭,只允許一個家屬到場旁聽。」兒子聽信了,就沒有通知任何家屬,整個庭審親友席上只有兒子一人旁聽 。
鄭桂香曾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傍晚,在打工時送給小商販真相幣,被丹東振興區站前派出所多名警察暴力綁架,被非法拘留十五天。詳見明慧網報導《花「真相幣」被綁架 鄭桂香遭「鐵椅子」酷刑》。
法輪大法福澤世界,使修煉者身體健康,道德提升,對社會有百益而無一害。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正告丹東振安區法院辦案人員,不要再追隨江澤民邪惡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成為迫害人權的工具。現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也斬斷了所有想逃避法律制裁的執法人員的後路。只有堅守善良,依法辦案,無條件釋放鄭桂香及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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