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華,今年71歲,退休前曾是南昌市華僑友誼公司經理辦公室主任。修煉法輪大法前,她年輕時是單位的老病號,患有胃病、氣管炎、頭暈症、心臟病、風濕性關節炎等疾病,全身關節腫痛,十指關節腫大、彎曲。發病時,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時,中西醫結合治療仍無效。家人到處求醫並自費在私人醫院扎針灸,按摩服草藥。
在生命垂危之際,她有幸修煉法輪大法,那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僅一個星期的時間,疼痛消失,一個月後,她的身體康復,停了所有的藥物與治療。自那以後,她就沒到醫院看過病,也沒到單位報銷過一分錢藥費。而且修煉大法後,她身心健康,道德昇華,家庭美好,鄰里和睦。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大法後,梁美華因堅持自己的信仰被迫害多年,更多情況請參見明慧網的相關報導。
二零一六年四月,在南昌市「610」指使下,廣潤門派出所警察陳宏浩惡意誣陷梁美華,她又被西湖區法院冤判三年六個月。後來於二零一九年出獄。出獄後,梁美華又被非法停發了養老金。
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其次,省市地方政府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按照基本法律常識與《立法法》有關規定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是無效的。
養老金是個人的合法財產,即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是交給社保機構代管的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是否當月領取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此任何機關、個人剝奪、停發、少發公民養老金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行為。
因此,梁美華的養老金是應當歸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社保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