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華在上訴狀中指出: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19)1215號 訴訟庭審中和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20)16號訴訟庭審中從牛波、宋東明、尚衛、馬志坤的證詞足以說明2019年5月22日13時綁架我李玉華和劉忠敏。牛波、宋東明當時未穿警服、未出示任何有效合法執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跟蹤、綁架並蓄意構陷我李玉華、劉忠敏,侵犯了我的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當時正好一位退休的武警老幹部從身邊路過,看到牛波、宋東明沒出示執法證件、沒穿警服綁架我李玉華和劉忠敏,你們是甚麼人趕緊將兩位老人放了,對牛波、宋東明說我是一位退休的武警老幹部,並拿出他的證件給牛波宋東明看,牛波、宋東明說自己是警察,根本不理會那老幹部的勸告,執意非法將我李玉華和劉忠敏綁架帶走,誣告我李玉華和劉敏忠的理由是「欲向過往行人散發法輪功真相」!
李玉華表示: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本人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宣傳法輪功的理念,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因此,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與法律,法庭應當認定我無罪,判決執法機關賠償由於錯誤執法給我造成的一切精神與物質損失。
李玉華在上訴狀中指出:
牛波、宋東明、尚衛、馬志坤這種對我李玉華、劉敏忠執法犯法的行為構成了蓄意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侮辱誹謗罪等。
1、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19)1215號 訴訟庭審中和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20)16號訴訟庭審中,庭審過程中兩個審判長都曾阻止我李玉華當庭宣讀我準備的辯護書,將其沒收,並未當庭核實、質證、依照法律條款解釋證據所能證明的所謂犯罪結果與所謂的涉嫌罪名的關係。法院指定民博錄師事務所尚衛做我的辯護律師,並未經我李玉華同意,實際尚衛律師是為對李玉華、劉敏忠做有罪辯護而指定的。表面是我李玉華的正義辯護律師實為掩人耳目。曾在2019年10月15日下午3點,我李玉華被北京豐台法院通知到法院大廳院報到,是尚衛律師接見的我李玉華,尚衛知道我李玉華不懂法律,見面坦白的說自己是北京豐台民博律師事務所的,為了混口飯吃,說法院指定我做你李玉華的律師為!尚衛隨手遞給我李玉華一份授權書,強迫我李玉華在上面簽「認可」兩字。意思是讓我認可尚衛做我李玉華的辯護律師。我說我眼睛花了甚麼都看不清,你這是啥呀,就讓我簽「認可」?我又沒請你做我的律師為甚麼簽字認可?尚衛說你簽字就是了,我會在你的「認可」前面加一個「不」字。順手又拿出一張白紙,逼迫我李玉華簽名欺騙李玉華,說為了節約時間你就簽字吧,我會在你簽字的白紙上把法院給你的告知書內容抄下來。還矇騙我李玉華說這是法院必須走的程序,你必須簽字!由於尚衛律師的欺騙誘導、逼迫下我李玉華在尚衛要求的那張白紙和辯護人授權書上簽了字!尚衛蓄意陷害得逞後,便囂張的說對我李玉華說我做法輪功學員的指定辯護律師15年了,我接觸的大部份煉法輪功的剛開始都跟你一樣不認可,但都成功的讓我給定罪關進去了。這就是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20)16號 訴訟庭審中尚衛、牛波、宋東明捏造證證據、構陷我李玉華和劉忠敏蓄意陷害、瀆職、玩忽職守等實際犯罪行為。
2、牛波、宋東明出示光盤為「證據」,這光盤不知他們從哪找來的,根本不是我的,並未在當庭播放,屬於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我不能認可其為有效證據,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3、牛波、證人宋東明出示資料為證據,應該當庭念給聽眾、不得斷章取義,並解釋內容中所能證明的事實是否屬於導致犯罪的後果。公布證據是公訴人的法律責任,法官沒主持公道。 當時只問了「這些東西是你的吧?」沒具體說明是甚麼,其他人沒聽到、也沒看到,因此說明沒履行當庭公布的責任,更不能說明「證據」的有效性,所以最後法庭筆錄上我沒簽字。
4、牛波、宋東明、尚衛、馬志坤所提供的這些證據既不能無法說明其有效性、更沒有任何成犯罪後果。
5、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19)1215號訴訟庭審中和在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20)16號訴訟案庭審法庭的筆錄,依照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則,法庭有義務為我提供筆錄的副本,但法庭在庭審過程中拒絕我為自己辯護,未提供筆錄副本所以我未在法庭筆錄上簽字。簽字的時效是在法庭上,法庭筆錄必須在庭上經過雙方質證無誤的才能視為合法, 所以我認為被告人牛波、宋東明、尚衛、馬志坤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19)1215號訴訟庭審中和在在京豐檢一部刑變訴(2020)16號訴訟案庭審提供的證據不合法。
牛波、宋東明、尚衛、馬志坤對我李玉華的迫害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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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北京市二中院:審判長:王洪波,女
審判員:叢卓義,男
審判員:李凱
法官助理:張慧芳
書記員: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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