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李玉華女兒接到豐台檢察院對李玉華的變更起訴書, 內容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三時,被告人李玉華在北京市豐台區南苑五愛屯東街至警備東路機場北大門區間內,欲向過往行人散發法輪功宣傳品……」
李玉華當時被警察綁架、非法搜身。此案早應在二零一九年結束了,如今豐台檢察院又突然從新變更構陷李玉華,通知李玉華和她女兒要她們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到豐台法院去接受庭審。
八月二十八日在豐台法院非法庭審中,李玉華向法院遞交了辯護書,並打算當庭按事先整理好的辯護詞為自己辯護,剛念了不到三分之一,可法官卻說:你不用念了,沒事了,你把辯護書交給我吧,我拿回去一定會好好看的,並提示李玉華你也給負責起訴你的檢察長馬志坤一份吧,我讓他也回去好好看看。隨後說李玉華你沒事了回家去吧。
九月二十九日,李玉華接到了北京豐台法院非法判決李玉華有期徒刑的判決書,並非法罰款一千元人民幣。並限在十日內李玉華如不上訴就立即執行本次非法判決。
以下是李玉華2020年8月28日向法院遞交的辯護書內容:
辯護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謹供法庭參考。
公訴人指控我李玉華觸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符合法律對我行為事實的量刑標準:公訴人沒有對「邪教」概念提供合法的司法解釋,公訴人所提供的所謂司法解釋都是無效的。這不符合事實,更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定性標準:公訴人指控我2019年5月22日13時「欲向過往行人散發法輪功真相,指控我攜帶法輪功真相,和真相幣、光盤」構成犯罪,這是沒有事實證據的,所舉證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我的行為後果,給甚麼人、甚麼財產造成了甚麼樣的傷害與損壞,破壞了甚麼樣的法律實施。我的行為沒有損壞任何財產,沒有人指控我的行為給他的財產造成了甚麼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第1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則是構成該罪的兩個必要條件,而且應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該罪。而我李玉華並不具有構成該罪的兩個必要條件,因而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我李玉華不具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
雖然我李玉華修煉法輪功,但是法輪功並不是邪教。這是衡量他是否具有第一個必要條件:「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關鍵所在,也是本案無法迴避的焦點問題之一。
公訴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本人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宣傳法輪功的理念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因此,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與法律,法庭應當認定我無罪,判決執法機關賠償由於錯誤執法給我造成的一切精神與物質損失。
我李玉華要求公訴人依照法律條款解釋證據所能證明的所謂犯罪結果與所謂的涉嫌罪名的關係。
1、公訴人指控我所攜帶的法輪功「書籍」「刊物」「人民幣上的法輪功宣傳語」,我要求公訴人當庭全部念給聽眾、不得斷章取義,並解釋內容中所能證明的事實是否屬於導致犯罪的後果。公布證據是公訴人的法律責任!
2、不當庭公布的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不是案件證據的財物應該由辦案機關依法退回給我,拒不退回的,我會依照法律追究辦案人的個人法律責任。
一、為甚麼說法輪功不是邪教?
首先,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使人變得越來越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我認為:「真」就是說真話,辦真事,不欺騙。「善」就是慈悲善良,待人友善。「忍」就是忍讓,寬容大度。這怎麼能是邪的呢?難道「假、惡、鬥」成為正的了?我們應該表彰騙子?縱容惡人?鼓勵爭鬥?難道一個崇尚「暴力革命」、宣揚「鬥爭哲學」、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而「其樂無窮」的組織或民族能夠建立和諧文明的社會?
事實上,幾十年來我們中華民族吃盡了「假、惡、鬥」的苦頭。幾十年的「戰天鬥地,改造山河」已經摧毀了我們的生態環境。天不再藍,水不再清;水土污染,資源近枯。我們不得不在霧霾之下吃著有毒食品,被疾病包圍,淪為癌症大國。持續的「改造思想」、「文化革命」摧毀了中華民族五千年的傳統文化和傳統價值觀。文明古國不再文明,禮儀之邦不重禮儀。中國遊客已經為成全球最不文明禮貌的遊客,令各國民眾頭痛不已。排斥「真、善、忍」普世理念,灌輸「一切向錢看」、「不管黑貓白貓逮住老鼠就是好貓」、「悶聲發大財」等銅臭理念,導致人心道德急速下滑:坑矇拐騙、貪黃毒賭、背信棄義、假冒偽劣……比比皆是,已淪為「山寨」大國。誰正?誰邪?誰好?誰壞?從普世價值和理念上看是一清二楚的。
其次,迄今為止,在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既是在江氏挾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0月30日出台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只是對取締和懲治邪教活動作出了一個空泛的規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刑法》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者定罪的依據。至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於1999年10月9日、2001年6月4日聯合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一、之二)中也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2條都明確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出現「法輪功是邪教」字樣的唯一所謂文件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既不是「法律解釋」,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國家法律」。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被使用。所以依照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輪功也不是邪教,而法輪功教導真、善、忍普世價值。
事實上:迄今為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14種,但是其中並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份別於2000年、2005年兩次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公通字〈2005〉39號)。這兩個文件明確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而這14種「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全文)。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這兩個文件的全部內容,再次向社會公布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唯獨沒有法輪功。實際上就是再一次公開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
這是否定法輪功是「邪教」之說的極其重要的官方文件,表明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安部三方的立場和態度。特別是現當局以這種方式公開否定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誣蔑,明確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但至今被江氏之流極力掩蓋,導致基層民眾對此模糊不清。
實際上,「邪教」之說來源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採訪談話,而江澤民的個人談話不是法律。江澤民由於極端妒嫉法輪功而不顧其他政治局常委們的一致反對於1999年7月20日開始迫害法輪功。但是,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出台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同日公安部針對法輪功「六禁止」的《通告》,也只限於「取締」和「禁止」法輪功,並沒有法輪功是甚麼「邪教」之說。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突然誣蔑法輪功是甚麼「邪教」,第三天(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是邪教」,之後國內媒體才開始出現了法輪功是「邪教」之說。而在1999年10月27日之前,國內媒體從未有過法輪功是甚麼「邪教」之說。但是,江澤民的個人談話不是法律,評論員的文章更不是法律,輿論宣傳文章再多也不是法律。
綜上所述:法輪功不是邪教。
二、法輪功不是迷信
甚麼叫迷信?從字義上講,迷信是指醉心於某種事物,發生特殊的愛好,或者說著迷的相信了甚麼就是迷信了,本來沒有貶義。但是,自「文化大革命」以後,人們對神佛的信仰就被扣上了「迷信」的大帽子,成為打人的棍子。可是在世界上普遍流行的幾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猶太教等宗教不都是對各自神的信仰嗎?這些宗教在中國不也是合法的嗎?也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嗎?《憲法》第36條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條也規定了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也就是說,按照中國現行的《憲法》和《刑法》,公民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甚麼宗教?公民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最起碼公民不會因為對神佛的信仰而獲罪。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個氣功界及北京高層,很快通過了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及中國人體科學研究會的各項測試與考評。當年法輪功就被接納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直屬功派。在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被授予「明星功派」。在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李洪志先生獲大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1998年11月24日上海電視台新聞節目播放了上海體育中心近萬名法輪功修煉者集體煉功以及推廣表演的採訪錄像,並報導說,全世界約有一億人學煉法輪大法。
1998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專家,對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1998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前人大部份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同年底,喬石委員長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結束了在中國的辦班傳功活動,自1995年初開始應國外邀請赴法國、瑞典等歐、美、亞、澳、太等地區傳功傳法至今。
自1999年7月20日之後,雖然法輪功在中國遭到打壓,但是隨著「天安門自焚」偽案、「1400例」、」萬人圍攻中南海」等內幕真相在全球不斷被曝光,江氏對法輪功的污衊宣傳也以失敗而告終。 法輪功迅速弘傳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在全球發行,並可免費在互聯網下載。在印度,僅班加羅爾市就有80多所學校的師生集體修煉法輪功,並將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中的《論語》列為英文教材的卷首。僅印度德裏警察大學就有三千名學生集體修煉法輪功。美國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艾肯分校將法輪大法列為本校一門正式課程教授學生。
在台灣有上百萬人修煉法輪功。台灣各監獄陸續將學煉法輪功納入監獄的教化課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幾年來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員由煩躁不安變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難題」,成為台灣監獄管理的「絕招」。
鑑於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為人類心靈健康和身體健康作出的傑出貢獻,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迄今已獲得各國政府褒獎1899項,獲各國議會支持決議案391項,獲各國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其中,李洪志先生榮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華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獲亞太人權基金會頒發的「傑出精神領袖獎」,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世界各國許多城市紛紛宣布將世界法輪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為本城市的法輪大法日和李洪志日。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輪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類歷史上可謂空前絕後,絕無僅有!也為中華民族贏得了極高的聲譽。
這樣一個受到世界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不是迷信。
因此,我李玉華不具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他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三、我李玉華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更不能構成該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國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而國務院各部委等直屬機構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的規章並不屬於行政法規。
不論我李玉華是否製作或擁有法輪功宣傳品,也不論我是否宣傳了法輪功,並沒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請問公訴人:我李玉華到底破壞了哪一個「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了?這個「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名稱叫甚麼?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被我李玉華破壞了?被破壞到甚麼程度了?在哪個區域內不能實施了?在哪個時間段內不能實施了?對於本案這個基本的事實問題,公訴人必須逐一說明並逐一舉證。然而公訴人卻無法說清,更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那麼,缺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我李玉華就更不能構成該罪了。 如:公訴人指控某人犯有「殺人罪」,可是他殺害誰了?誰被他殺了?是被殺死亡了呢?還是被殺傷致殘?……公訴人卻無法說清並逐-舉證。那麼,法庭能以「殺人罪」對某人處以刑罰嗎?又比如:公訴人指控某人犯有「搶劫罪」,可是他搶劫誰了?誰被他搶劫了?被搶劫了甚麼東西?……公訴人也無法說清並逐一舉證。那麼,法庭能以「搶劫罪」對某人處以刑罰嗎?假如,在這種缺乏「殺人」的客觀事實和「被殺」後果的情況下,法官執意以「殺人罪」對某人處以刑罰,或者在這種缺乏「搶劫」的客觀事實和「被搶」後果的情況下,法官執意以「搶劫罪」對某人處以刑罰。那麼,該案所有經辦人員是否均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我李玉華既不具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又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所以,我李玉華不構成《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換句話說,《刑法》第300條規定的構成該罪的兩個必要條件應當同時齊備,缺-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該罪。而對我李玉華來說,這兩個必要條件都不具備。因此,我李玉華不構成《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四、對我李玉華進行刑事追究,已經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和《刑法》的多項規定以及國際法的規定,並嚴重背離了當前「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重要國策以及「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7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因此,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法輪功或者不信仰法輪功,否則將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罪行,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國也加入了《世界人權宣言》和《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思想不受法律追究原則」、「政教分離原則」、「罪行法定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尊重並遵守這些原則也是中國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義務。
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自由:一個是宗教信仰自身存在、傳播、發展的自由,另一個是公民信與不信或者信仰甚麼宗教的自由。所以,公民有用任何載體包括書刊、光碟、標語、條幅、通訊、影視等傳播法輪功及其真相的自由。
法輪功修煉者講清法輪功真相包括被迫害的真相或者宣傳法輪功「真、善、忍」的普世價值和理念是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製作法輪功真相資料或法輪功書籍是公民享有的出版自由;與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集體學法、煉功、交流切磋等集體活動是公民享有的集會自由;自己或幫助其他公民收聽、收看任何媒體的資訊和信息完全是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文化活動的自由和通信自由。這些自由都是受中國《憲法》和《刑法》以及國際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怎麼能把這些公民的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行為」進行刑罰呢?當今世界上哪一個組織哪一個團體如此懼怕並如此仇視「真、善、忍」的普世價值和理念呢?甚麼是反社會?甚麼是反人類?值得人們深思。
2012年以來,政府突出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重要國策以及「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就是警告所有執法人員:任何人對自己的執法行為都要終身負責,任何人沒有保護傘,也休想得到任何「上級」的保護。俗話叫作:自作自受,好自為之。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表明現當局不僅不會為前任的罪責背黑鍋,當替罪羊,而且將對違法違憲者終身追究責任。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這個《規定》既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又給了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拒絕幕後操縱的一把尚方寶劍,使其不能逍遙法外。
新修訂的於2016年3月1日生效執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27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取消了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造成錯案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
習近平在2016年4月下旬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特別強調了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政策。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報》連續刊發三篇解讀習近平關於中國宗教政策講話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並強調:「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選擇,就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16年8月30日,全國各地傳達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鎮壓法輪功十七年來造成了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其親屬、子女在任職、就業、入伍、升學等許多方面的不公正對待,今後各地要逐步給予解脫,……。
2016年9月7日,國務院公布了《宗教事務條例》徵求意見稿,特別規定了依法保護信教群眾合法權益等條款。
諸如上列新政為依法糾正江氏所推行的「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的迫害政策,釋放出了強有力的信號。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執法人員遵守這個原則,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力的保護了自己。離開了這個原則,不顧「事實」和「法律」,以「內部通知」、「指示精神」為依據辦理案件,必將成為江氏之流的替罪羊,斷送了自己的未來。
其實,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公務員法》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已經堵死了公務員執行違法決定或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究制」、「責任倒查制」等新政共同斬斷了執行違法決定或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務人員的任何希望。
追隨江氏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民眾的主要幫兇周永康、李東生、周本順、奚曉明、馬建、王力軍、朱明國、張越、武長順、趙黎平等大批高官相繼被繩之以法,更大的元凶也即將落馬。指望這些「內部通知」、「指示精神」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猶如痴人說夢。
水落石出終有日,違法必究是根本。隨著習近平主席「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等重要國策的貫徹執行,以及反腐風暴的深入開展,江氏之流己成土崩瓦解之勢。歷史巨變在即,法律必將回歸正義。隨著國內近21萬民眾向「兩高」實名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以及全球近200萬人連署簽名向「兩高」舉報江澤民犯下的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等系列罪行,世紀大審判已經拉開了序幕。每一位司法人員對自己的執法行為需要慎重思量,再思量!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作出自己正確的選擇。
幾十年來,歷次政治運動都是「發動群眾鬥群眾」,而每次運動之後,先拿那些「被發動起來的群眾」也就是那些忠實執行上級「路線」、「方針」、「政策」的積極分子們〔群眾〕開刀,作為替罪羊,為「被迫害的群眾」平反昭雪,以彰顯其「偉、光、正」。把戲須看透,勿作戲中人!作繭必自縛,向善即自救,有史以來屢試不爽。
特此提出我的辯護意見,謹供法庭參考。請依法判決我李玉華無罪。相信你們能夠為「實事」負責,為「法律」負責,為當事人負責。更相信你們有智慧為你們自己負責,為你們的將來負責。真心希望你們能夠有一個美好的未來!謝謝!
辯護人:李玉華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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