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綁架由黑龍江省公安廳操縱,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電工路派出所、向陽派出所、鐵西派出所等直接參與實施。
一、雞西市公安局指使派出所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十四點多鐘,法輪功學員王亞利從自家下樓時,被雞西市雞冠區電工路派出所兩個便衣警察綁架,被帶到樓下的一輛車裏。警察從王亞利身上搜出鑰匙,到王亞利家非法抄家。王亞利當時被限制在警車內。警察抄家後,將王亞利帶回家中,讓王亞利在三張搜查清單上簽字。王亞利只在其中一張上寫的有電腦和手機的搜查清單上簽了字。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下午,法輪功學員王淑桂,在家中,被電工路派出所綁架。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上午,法輪功學員孫金奎去王亞利家,被向陽派出所警察綁架,下午五點左右,被非法抄家。
二、密山市法院對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第一次非法開庭
雞西市公安局將三位女性法輪功學員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構陷到檢察院,密山市法院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對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非法開庭。
當天的庭審從十點五十分至十五點二十五分(中途休息一小時),兩位律師為孫金奎、王亞利在法庭上做了無罪辯護,王亞利也為自己修煉法輪功做無罪辯護。王淑桂家屬聘請的常人律師也到庭。
公訴人在法庭上舉證稱:孫金奎去王亞利家時,拿的八瓶墨水,是提供印刷法輪功宣傳品用的。律師辯護說:「當時孫金奎拿的墨水是受別人的委託,不知道拿的是甚麼,也沒有事實證明墨水就是做法輪功宣傳品用的。」
公訴人在法庭上舉證稱:王亞利是十一月九日被抓捕的,在王亞利家中,搜出有230本小冊子,在佛龕下面的櫃子裏有19捆書,在搜查物品清單上有王亞利本人簽字。
王亞利稱:自己是十一月八日被綁架的,不是十一月九日,以上搜查物品我家沒有這些東西,是不實的。而且在綁架過程中只有兩人,在舉證時,出現了七名見證人,也與實際不符。三張搜查清單只在寫有電腦和手機的清單上簽字,其它兩張沒有簽字,要求筆跡鑑定。
律師當庭指出諸多不實之處:
1、律師質疑卷宗裏寫的在佛龕下面的抽屜裏有19捆書。如果每捆書按十本計算,19捆就是190本,佛龕下的抽屜根本裝不下。還有230本小冊子,需要拿出物證。
2、現場搜查記錄上是兩個人,現場搜查證人是七個人,質問:「那幾個人是誰?」(沒人回答)。對卷宗寫有七個警察證人,律師要求七位證人都到庭作證。
3、現場搜查視頻顯示的時間是兩點四十分到三點二十五分。而卷宗上寫的時間是十五點三十分到十六點二十五分。
律師質疑:從這一點來看,警察在半夜二點半又到王亞利家抄家。警察到王亞利家抄家兩次。審判長張瑩說,不是半夜兩點,卷宗寫的時間是下午兩點。律師說我們是二十四小時制,下午兩點應該寫十四點。張瑩笑著說寫幾點都行,就是時間唄。
在律師的要求下,當庭播放搜查現場錄像。搜查視頻顯示佛龕下有兩個抽屜被拉開了,每個抽屜裏有幾本書,地上沒有19捆書和230本小冊子。也沒看到搜查現場有七個見證人。
4、律師提出,國家出版總署柳斌傑第50號令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十四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
5、律師當庭提交近幾年法院對法輪功人員釋放,不予宣判的案例。
律師指出公訴人的舉證諸多的虛假之處,公訴人無言以對,無奈地對審判長說:「這也無法繼續舉證了,不行就退卷吧。」最後,張瑩說:把卷宗退回雞西公安局(自語:折騰著玩唄)。
最後以王亞利要求偽造清單簽字筆跡鑑定,檢察院、法院提出退卷補充偵查,第一次非法開庭草草結束。
三、密山市法院對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第二次非法開庭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十點十五分至十一點十五分,密山法院對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三位法輪功學員第二次非法開庭。
基於第一次開庭律師指出的諸多問題,張瑩出示了雞西公安機關補充的所謂「證據」。
1.搜查清單上的簽字,通過對比就是同一個人簽的。
2.現場搜查視頻上傳到省廳,省廳下載後打不開。
3.現場搜查見證人不用到庭。
4.佛龕下抽屜裏的小冊子拿出來放在地上把封皮翻開拍照的,所以和原來的不一樣。
對公安機關補充的所謂證據,王亞利指出補充的證據不實,要求重新鑑定筆跡,密山市檢察院女公訴人柴華當庭發怒,在法庭上非常囂張,呵斥王亞利說:「雞西在補充證據上都寫了是你簽的字,那些資料也是在你家搜出來的」,阻止王亞利為自己辯護。律師當庭要求公訴人公開自己的身份,法官張瑩說:「他們是檢察院的。」律師問:「叫甚麼名?」檢察院那個男的說:「我是檢察院的。」律師說:「檢察院的也得有名有姓啊?第一次開庭檢察院來兩個女的,這次又換兩個人,需要核實你們的真實身份,你們四個人都叫甚麼名字?」在律師的追問下,那個男的無奈的說:「我叫張靜義」,指著柴華說她也是檢察院的。在法庭上,柴華始終沒有說出自己的名字。
王亞利再次稱:「我是八號被綁架的,我記得那天下點小雪,卷宗上寫的是九號,日期不對。」審判長張瑩大聲威脅說:「不就差個日期嗎?八號、九號能怎麼地?」 王亞利說:因為公安超時關押是違法的。
王亞利再次要求播放抄家時的錄像,法官張瑩答:「沒有。」
律師詢問王亞利說:從搜查筆錄和照片上看,那230本小冊子應該放在你家南屋的床上。王亞利說:我家住的是腰屋,沒有南屋。我家沒有230本小冊子。
律師對法院提出的上傳到省公安廳的錄像打不開,不能證實王亞利家有230本小冊子和19捆書。
在法庭,王淑桂向法庭提出:我的案子和她們不是一個案子,應該把我的案子和她們分開,我要求早日回家。庭長張瑩說:「你本來和她們不是一個案子,是雞西公安把你們的案子合到一起了,分不開了。你著急回家也不行,你的同修(指王亞利)不認罪,非要鑑定,那就等著吧。」
王亞利再次要求鑑定抄家物品清單的簽字筆跡,張瑩庭長宣布休庭,等做完筆跡鑑定後再開庭。
四、密山市法院對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第三次非法開庭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點十五分至十點三十五分,密山市法院對孫金奎、王亞利、王淑桂進行第三次非法開庭。
審判長張瑩出具公安部門補充的書面證據,宣讀了到家搜查的七位證人的姓名,並稱七位證人不能到庭;經雞西市公安局對搜查清單上的簽字,是王亞利本人的簽字。
王亞利為自己的辯護指出,所謂的證據及簽字都是公安部門偽造的。自己的三千元錢及手機不見了,審判長張瑩卻讓王亞利拿出證據。
律師指出:「辦案單位提出的搜查出有230本小冊子、19捆書是不實的,聲稱有搜查錄像為證,但是上傳到省公安廳的錄像打不開,無法證明存有以上物品的真實性。」
辦案人員把當事人控制在樓下的警車內,不出示搜查證就到王亞利家搜查,到王亞利家搜查的只有兩個人,在卷宗裏出現了七人,且搜查見證人身份不明確,在要求到庭對證時,公安部門只提供人員名單,沒有原由只說不能到場。公安部門先抓人後找證據及偽造證據行為,實屬違法辦案。
公安部門出具的筆跡鑑定材料,是本單位出具的鑑定材料,即辦案的電工派出所的上級雞西市公安局技術部門鑑定的書面證明,不是第三方或獨立鑑定機構的證明材料,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律師在最後提出諸多的法律條文,及證據不足,應當釋放當事人。
對律師提出諸多的公安辦案人員偽造證據及執法違規行為,密山市檢察院置之不理,當庭宣布建議法院給法輪功學員孫金奎判三年徒刑並處罰金、王亞利判四年徒刑並處罰金、王淑桂判一年七個月徒刑並處罰金。審判長張瑩宣布合議後再判決而休庭。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王淑桂被密山法院取保候審已回到家中。
密山市法院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下達了(2019)黑382刑初122號判決,誣判王亞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誣判孫金奎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誣判王淑桂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公、檢、法一意孤行、助紂為虐,執意迫害
三位法輪功學員家屬及法輪功學員,多次找雞西市雞冠區電工派出所辦案人韓承國講真相,,韓承國說,只要密山檢察院、法院退卷,我們就放人。後多次找韓承國,韓承國都是用表面的偽善欺騙家屬及法輪功學員,暗地裏做假材料。
在三位法輪功學員被起訴期間,家屬及法輪功學員多次到密山檢察院,給主管副檢察長魏豔玲、公訴科科長張靜義、科員曲麗麗等講真相、遞交書面材料。家屬與法輪功學員也多次找法院審判長張瑩講真相、發信息,打電話,郵寄真相材料,郵寄新年賀卡等。密山檢察院、法院對家屬與法輪功學員大量的勸善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枉判法輪功學員。
法輪大法是佛家修煉大法,法輪大法洪傳世界各地,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必將受到天譴,奉勸雞西市還在迫害法輪功的各級官員認清中共的邪惡本質,停止迫害,給自己留下美好的未來。
直接責任人:
雞西市公安分局副局長:左永志0467-2722299宅 、13846057778
電工路派出所辦案人:韓承國15645861861
密山市檢察院
副檢察長 魏豔玲0467-5298628、13836546696
公訴科科長:張靜義0467-5298631辦、18714496767
公訴科員:柴華0467-5298629辦、18246766454
公訴科員:曲麗麗15946692661
密山市法院
刑庭庭長:張瑩0467-5266708辦、0467-5228757宅、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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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邵楓0467-5207003辦
陪審員:王桂芝
陪審員:賀鳳賢
政法委:30多歲女性
附某些責任人:下載(21.2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