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張月紅從油漆廠路外出時,被跟蹤監視的柳林橋派出所警察綁架。當日晚上九點,柳林橋派出所警察到張月紅家非法搜查抄家。他們的搜查證上沒有負責人的簽字,只是填了張月紅的名字。之後,張月紅被劫持到邯鄲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在非法關押期間,公安警察恐嚇張月紅說,找到五十本左右的真相大冊子,就可作為判刑「證據」,還說張玉紅是「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說七天後,就送檢察院立案。
張月紅的家人給警察講真相,要求放人。警察卻說:派出所裏當不了家,這是叢台區公安分局壓下來,叫這樣幹的。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家人為張月紅聘請的律師到叢台區檢察院閱卷。因證據不足,叢台區檢察院將張月紅的案卷退回。經叢台區公安局再次構陷後,再次將構陷張月紅的案卷送叢台區檢察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律師到市第三看守所,欲會見張月紅,看守所人員說疫情還沒有解除,不能讓會見。所以律師未能見到張月紅。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叢台區法院對張月紅非法開庭。律師為張月紅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指出小冊子只是派出所人拿去的;在柳林橋附近發放的真相資料,沒有證人出庭作證,沒有錄像,沒有照片,作為量刑證據,不能成立。
然而就是這樣,叢台區法院人員還是把那些小冊子當作了非法量刑的「證據」,枉判張月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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