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確有關養老金的法律規定:
一、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
社保局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主要依據的是:《××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追償告知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然而這些通知和相關文件違反了《憲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從法律效力角度講,這些文件只是政府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均無效。
而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這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詳細闡述如下:
(一)「通知」文件違反了《憲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公民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公民在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此條規定明確:公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等文件因為與上位法(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等文件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因與《憲法》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是無效的。
(三)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社保部門無權要求公民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本質上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社保部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為國家法律並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不支出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支出不夠就多發養老金」的規定。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參考:
第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以上內容,按照行政訴訟文書的格式修改即可。
成功案例可以參考「公義論壇」──「請幫提供一份關於 城鄉居保養老金的 行政訴訟書」帖子,同時可以在公義論壇諮詢,獲得法律指導。(https://gongyiluntan.org/viewtopic.php?f=177&t=234883&p=1365211&hilit=%E5%85%BB%E8%80%81%E9%87%91#p1365211)
第三,發正念解體舊勢力利用養老金對大法弟子經濟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