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剝奪養老金提起行政訴訟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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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中國養老金日益虧空,中共為了減少養老金的支出,社保部門常以「不當得利」為由扣發服刑人員的退休養老金,社保部門有時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服刑人員已領取的養老金。

其實在迫害之初,610和國保人員就已經把非法扣發被迫害同修的養老金作為執行「經濟上截斷」政策的一部份,使被迫害同修家人的處境更加艱難。

實際上,無論是對一般服刑人員,還是對於陷冤獄的同修而言,扣發在監獄期間的養老金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針對社保部門的違法行為,實踐中,已經有同修請律師打贏了官司,只是到目前為止,很多同修因為對法律不了解而未能及時有效維護權益。這裏簡要敘述一下應予注意的相關事項,並附行政起訴狀的範本,供大家參考。

首先,從道理上明白幾點,會有助於樹立維護權益的信心:

1. 養老金是公民參加工作時由本人和單位按比例繳納形成的,不是政府的恩賜和施捨,政府只不過是代保管而已。即使「有虧空、需要國家額外補貼」那也是他們保管不善失職,國家補貼也是用納稅人的錢。有虧空也不能成為非法剝奪他人養老金的理由。

2.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公民只要符合退休條件,社保部門就應當按月支付養老金,直到去世。這期間,沒有例外情況。

3. 對於一個家庭而言,養老金不僅僅是被迫害同修一個人的財產,它起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還可能涉及贍養老人、撫育幼小、子女教育等,可能都需要養老金來支出。從這個意義上,剝奪養老金,是對整個家庭的迫害。

4. 被迫害同修陷冤獄,從法律形式上,是承擔的所謂「刑事責任」,而不是和社保部門相關的「行政責任」;其次,從處罰的主體上,是法院作出的非法的《刑事判決書》,而不是社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書,社保部門也沒有權力出具這種行政處罰書。法院的判決(非法的)裏沒有剝奪養老金,社保部門作為行政機關,有甚麼權力扣發養老金?

其次,關於起訴的準備。

我們針對社保中心提起的訴訟,叫行政訴訟,把行政起訴狀寫好後,一式兩份、簽字,帶身份證複印件(正反兩面)一份、社保中心扣發養老金的證據(銀行流水單、以前每月多少錢、從哪個月開始沒有了,或者社保中心的書面告知等,證明養老金被扣發的數額,交給法院複印件,自己留原件),一、二審非法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複印件各一份(可能需要)。

到社保中心所在區的法院立案庭──行政案件受理的地方,遞交上面的材料。有的城市去法院安檢比機場還嚴,要刷身份證,不要有顧慮,坦坦蕩蕩的。

有的地區把行政案件的審理進行異地交叉,就是所謂避嫌,把在A區的社保中心換到B區的法院管轄。窗口可能會告訴我們說起訴社保中心在另外一個區法院,我們就到那個法院去交起訴狀。

如同上面所說的,被迫害同修的配偶可以一併作為原告起訴社保中心的違法行為。

第三,關於請律師代理案件的問題。

在迫害案(即所謂刑事案件)中,儘管邪黨司法侷限制當地律師為同修做無罪辯護,但從目前情況看,當地律師代理養老金這樣的行政訴訟的案件,是沒有壓力的。

各個省的律師收費標準不太一樣,可以談。一般情況下,十萬元以下的訴訟請求額,按8%支付律師費就行,但起價一般是2000-3000元。十萬元以上的部份,按6%支付就行。這樣的話,如果我們的訴訟請求額是十五萬元,律師費就是十萬元的8%加上五萬元的6%,8000+3000=11000元。

但是這樣的案件最好和律師約定「打贏官司要回來錢再付費用」,這叫風險代理,那樣的話,收費比例會高一些。前期我們可以先給一點交通費,比如500元。打贏官司要回來錢後,按照要回錢數的比例,比如12%或者更多點,支付律師費。

養老金的行政訴訟案如果請律師的話,建議請當地律師,這樣容易把講真相的面鋪開。我們把法律關係梳理清楚,會有很多律師願意代理。給更多當地律師得救的機會。

第四,別怕遇挫,堅持不懈。不執著結果,本著救人的心態去做。

立案後,我們等法院通知開庭就行了。由於體制內的高壓態勢,現在政府部門在法律上也很小心,當然只是表面上的。另外,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官素質往往比較高些,應該好溝通。

一審判決如果不公,我們就上訴到中級法院,上訴要在收到一審判決後十五天內提起。上訴狀還是交給作出一審判決的法官,由一審法院負責交上去。二審判決不公我們就到再上一級法院(高級法院)提起申請再審。高級法院如果駁回再審申請,我們就到中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可以一直申請到最高檢察院。

可以參考一下明慧的文章《解體中共扣發養老金的經濟迫害》《錦州魏秀英養老金案勝訴 社保分局拒不履行判決》


附:行政起訴狀樣本

行政起訴狀

原告:(寫清楚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婚姻法》規定,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迫害同修的配偶也可以作為原告,或者作為共同原告)

被告:(寫清楚被告名稱,往往是××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聯繫電話。這些信息在政府網站上可以查到)

訴訟請求:

1. 請求依法確認被告扣發原告冤獄期間養老金的行為違法。

2. 依法判令被告如數支付原告養老金×××元(這裏根據實際情況寫,也可能還存在其它情形,要一併否定)。

事實與理由:

因堅持信仰真、善、忍,原告於×年×月至×年×月被陷冤獄,時間共計×年×個月。目前正在申訴中。

原告於×年×月依法退休,應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但原告於×年×月得知:被告以原告服刑為由,扣發原告養老金共計××××元。其所謂的法律依據是××××,其中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原告認為,被告扣發原告養老金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一、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原告服刑期間應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被告無權扣發原告服刑期間養老金,也無權要求原告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

其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

其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綜合以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中國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即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該待遇就不能被剝奪。

二、養老金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原告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只不過該財產權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齡條件。養老金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的個人財產權範疇,凡屬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都要按法定比例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的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對於離退休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其已經完全履行了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所有義務,其在工作期間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範疇,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用人單位必須明確的是,其為個人繳納了部份養老保險金後,該保險金就屬於個人而不是單位了。而社保部門必須明確的是,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到了社保部門的賬上,並不意味著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就是社保部門保管的國家財產了,而是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因此,原告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非但如此,根據《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其它家庭關係相關法律規定,養老金對於家庭而言,它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可能兼具贍養老人和撫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不能因為個人服刑期間政府提供食宿為由剝奪公民養老金。

三、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

被告所謂法律依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顯然,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即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是無效的。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原告返還服刑期間養老金。

四、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看,被告沒有任何權力扣發或收繳原告的養老金。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任何民事法律關係糾紛,原告對於被告沒有任何債務,被告當然無權扣發原告養老金。在網上搜索「服刑人員養老金」會發現,個別地方的社保中心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服刑人員返回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這樣的案件能夠被立案本身就是對《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嘲弄。「不當得利」作為案由,只能是民事訴訟案由。國家行政機關以「不當得利」為由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從行政責任角度看,被告雖然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但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其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為個人徵收養老保險金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保險金佔有和處分的任何權力。被告無權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事實上也沒有可行政處罰的情形和法律文書。簡言之,原告陷入冤獄,從法律形式上說是刑事處罰,而非行政處罰,作出和實施處罰的主體更不是被告。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我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我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被告取消原告養老保險金的做法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法院判決書確定。而且,假設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判處罪犯罰金刑罰的同時,也不能同時判決取消其養老保險金,因為違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罰」的原則。另外,養老保險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綜上所述,原告冤獄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被告扣發原告養老金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效。請貴院公正裁判,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或返還原告養老金共計×××元。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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