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苦難的生命為法來
從小我就沒見過父親的面,我是在父親去世五十七天才出生的。我還有兩個姐姐。由於家裏生活非常困難,父親去世不長時間,經別人介紹,媽媽帶著我們三姐妹來到繼父家。不幸,媽媽又病了,腿走路不方便。生活的艱難與逼迫,媽媽決定把我送人,是繼父家前院的,他們結婚好幾年沒生小孩,跟他們說好了,人家就來抱我,我姐姐哭著、喊著不讓抱,他們說,等我姐姐睡著了再來抱我。這時繼父的哥哥知道了,就來問繼父:怎麼把孩子給人了?她們母女來時,咱們不是同意嗎?這麼幾天怎麼讓母女分開呢?孩子這麼小,不能給。就這樣沒給成,後來又有了妹妹。我從小很乖,很討繼父喜歡。由於生活困難,好不容易念了小學。
長大成家,丈夫是農村的,兄弟姐妹十個,生活太困難了。我就和丈夫商量,當兵去吧,這是走出農村的唯一出路。他還真當了三年兵,退役後分配到大興安嶺工作,我們就在那安了家。那時我已是兩個孩子的媽媽了,我身體不好,生活困難,我又托人把丈夫調回老家的一家大型企業工作。那時工資低,我又生了老三,一家五口人。我就學了裁剪,參加了丈夫單位辦的大集體工作。雖然艱辛,生活上有了轉機。
一九九五年末,外地來了姐倆是學法輪功的,到我家洪法,我聽同修介紹法輪功的簡介,又看到同修的精神面貌,我心裏特別高興,我跟丈夫說:咱倆都去。到了晚上我倆拿著板凳就去了。我聽師父講法錄像三天,師父就給我淨化身體了。
後來一天一個樣,變化很大。不長時間,我的腰椎盤突出、腦供血不足好多種病都好了,完全好了,走路一身輕,身體從來沒有這麼舒服過,太高興了。我說從小吃了那麼多的苦,好像在人中是多餘的人。我今天得法了,我是為法而來呀!我是最幸運的生命!
自得法後,我把所有的空餘時間都投入到大法中,組織大家學法、煉功,四處奔波,洪揚大法,在大法中開智、開慧。所有的大法書我都能通讀下來。在師尊的點悟下,我能理解書中的表面文字內容,也能領悟法理的內涵,境界與身心不斷在法中提高、昇華。師尊看我有一顆真正想修煉的心,以後又給我安排幾個不同的修煉環境,我從中得到了錘煉,開拓了智慧。
二、為救眾生奔忙
九九年七月邪惡開始打壓迫害法輪功,像天塌下來似的。我一次次的被非法拘留,在拘留所過了三個大年。回來後我被迫流離失所,和省城的同修聯繫上,得到同修的幫助,並肩做好三件事,形成整體,學法,做真相資料救人,幫助同修建資料點。後來我又搬城裏陪讀一年,和那裏同修溶為一體。
二零一八年,我又去了一個直轄市,一座大城市,我兒子在那裏工作,孫女七歲了,該上學了,學校離家很遠,讓我接、送上學。我真的不太願意去。師尊說:「哪裏都可以修煉,只看你怎麼樣去對待。」[1]到那後很快和當地同修聯繫上,同修給我送來一大包真相資料、粘貼、《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在照顧好小孫女的同時,我把路線、車次弄清楚,記在腦子裏,上午大量學法,然後利用早上送孩子和上菜市場買菜的機會,手拉著買菜小車,裏邊裝著真相資料。手裏拿一本真相資料上面蓋著一張廣告紙,遇見人就給。又上居民樓,共發了六個單元。發完回家,看到兒子在屋呢,我說:「你不出差嗎?怎麼回來了?」兒子就問:「你幹啥去了?」這時,他往樓下一瞅,看到有兩三個警察,手拿著真相資料本,打著電話,查找呢。兒子看到這情景嚇壞了,問我:「是不是你幹的?」我說:「別怕,甚麼也別怕。」兒子又怕又吃驚,我說:「它啥也不是,查不著,你快走吧,到點了。」兒子很不放心的走了。我正念十足,在師父的加持下,又平安無事了。兒子出差回來後,給他爸打電話說這事,他爸讓我趕快回來。
回來後,丈夫說:「你膽子也太大了。」我面帶微笑的說:「我是大法弟子,我的智慧和膽量來源於大法。」救人的腳步依舊匆匆。轉眼到了秋季,政府人員到處貼、掛不讓村民燒秸稈大標語,巡邏車夜以繼日在公路上、鄉間路上巡視,這給我們發真相資料帶來困難。我觀念一轉,白天發,近處走著去,遠處坐車去,我們走了十幾個自然屯,效果非常好,邊走邊發,還講真相、還給護身符、車掛墜。
在這一年裏,我還去了一次大連,在哈爾濱換車安檢時,我過去還沒等上車呢,在找車廂時,就從我身邊跑過兩個警察,我一上車,看見那兩個警察正在我車廂座號等著。等我走到座位時,警察就問,你是八號嗎?我說:「是。」他說:「你是煉法輪功的,還煉不煉了?」我沒吱聲,沒搭理他,又問一句,我還是沒吱聲。這時車要開了,問我包裏有啥,我說沒啥,這個警察就走了;另一個警察拿著我的身份證和車票也要走,我說你給我身份證啊,他就給我了,他倆就下車了。我也順利到達大連,在車上我還幫兩個人三退了,有一人是上南韓工作的。
這些年修煉的歷程,經過了多少難熬的日日夜夜,經過了多少驚心動魄的考驗,經濟的困擾等等,大法弟子在大法中、在師尊的保護下,都走過來了。今日回首,這一切不都是在成就大法徒嗎?在救度眾生中,不斷歸正自己,不斷成熟。弟子的修煉離不開師父的慈悲保護,弟子的正念來自大法。感謝師尊洪傳大法,感謝師尊給弟子鋪就回歸的路。
個人修煉中的一些體會,不妥之處,請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