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波家住晉寧縣昆陽街道辦事處古城村。二零一八年一月,李文波因所在的月山社區居委會展出不符合事實的展板致信給晉寧區公、檢、法工作人員、月山社區工作人員,澄清事實,並要求撤銷展板。同年二月,古城二組因他修煉法輪功而被村委會扣發一萬塊錢。
李文波針對此事寫信給村委會領導,指出此種做法不合理,要求退還扣發的錢。李文波依法將兩封信遞交給負責的相關部門及人員,希望所反映的問題得到解決。這本是作為一個公民的合法信訪行為,但不知甚麼緣故,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接到昆陽派出所打來的電話,叫他第二天去派出所核對一個案子。
五月十七日,李文波及他的母親一同來到昆陽派出所,李文波便被帶到審訊室,警察訊問他是否寫過這兩封信,以及送過給哪些人員。之後帶他到他的兩個住處,晉寧區昆陽街道辦事處田心村152號以及昆陽街道辦事處古城村7號抄家,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將搜查物品清單給他,當晚將他送到昆明市晉寧區看守所關押。
五個多月後的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因李文波消化道出血、空腔臟器穿孔、腸梗阻、重度貧血等不適合繼續關押,變為取保候審。
二零一九年四月,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曠莒丹(公訴人)對李文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五月二十三日西山區法院(審判長鄧睿,人民陪審員陽喬玉、張愛華,書記員唐紫碧)開庭審理,開庭前打電話給李文波的律師只許帶五個家屬進入法庭旁聽。
在庭上,法官鄧睿要求公訴人當庭宣讀李文波的兩封公開信,然而曠莒丹只讀了其中一封信的一半,就不讀了,法官再次要求,曠莒丹仍然無理拒絕。最終判決上所羅織的「證據」對李文波兩封信的內容隻字不提,竟將李文波分別將這兩封信遞交了哪些部門的哪些負責人員的經過羅列其上。
七月上旬,李文波接到了判決書,對他非法判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還要銷毀從他家中搜走的私人書籍及材料。
李文波在上訴中指出:判決書所列證據經不起質證,不但不能作為判案證據,恰恰是我依法行使公民的信訪權利,向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合理反映自己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卻成為了昆陽鎮派出所、晉寧縣國保大隊、晉寧縣公安分局、晉寧縣看守所、西山區檢察院、西山區法院對我的迫害理由。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修煉法輪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剝奪了我反映問題、表達意見的權利,在我認為自己所在社區居委會展出與事實不符的展板情況下,向居委會及相關人員講明事實,並提出訴求,這是任何一個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同時,我所在的古城二組因我修煉法輪功而被扣發一萬元錢,我為了二組所有村民的利益,公開要求退還無故扣發的錢,更是大義之舉,在不公的情況下,依法向有關部門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兩個行為與指控我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相反公訴機關所出示的所有「證據」證明我的行為是合法的。」
李文波將自己兩封信的原文附在上訴狀中,希望昆明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夠仔細看看這兩封被當作「罪證」卻在判決書中不敢提及一點內容的信,到底寫了些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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