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洪娟不服一審判決,依法上訴到大慶市中級法院,而二審法院枉法維持冤判,把好人丁洪娟關進監獄。
丁洪娟女士在薩爾圖區二手手機店做保潔工作,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點鐘左右,在距手機店大約二百米處的軍供大樓下面講真相,被薩爾圖區會戰公安分局便衣刑警楊玉興綁架到會戰分局,丁洪娟不配合非法訊問,警察從她包裏翻出銀行卡,查出她的住址(租房住),隨後非法侵入她家,將法輪大法書籍、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彩噴打印機、一個小切刀等個人物品打劫拉走,丁洪娟被送進大慶市看守所非法拘禁。
會戰分局警察編造材料,把已廢止的「勞動教養制度」作為前科,濫用刑法三百條、莫須有的「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將丁洪娟構陷到薩爾圖區開發區檢察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丁洪娟被非法批捕,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左右,檢察院做所謂起訴前核實,卻玩忽職守,濫用莫須有罪名,將丁洪娟構陷到薩爾圖區開發區法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院草草非法開庭,家人因不知情而無一到場旁聽。
二零一八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院枉下判決,丁洪娟被誣判兩年冤刑。
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丁洪娟依法向大慶市中級法院上訴,希望中級法院法官能遵守道德底線,尊重生命,選擇良知最高的行為準則,真正依法行使二審權力,糾正一審法院違法違憲的枉法瀆職錯誤。
勞動教養制度是違法違憲的,在二零一三年已經被廢除,中共對法輪功學員所採取的勞教就是違反法律,而那些公檢法官員還糊塗的將非法勞教的罪惡當成所謂量刑的前科,致使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的明顯增多,非法審判都是違法犯罪,再用所謂的勞教前科達到加重迫害的目的,就是罪上加罪,這是嚴重違法與不懂法的表現,是打著法律的幌子,在執法犯法。
然而,中級法院不予採納丁洪娟女士的上訴事實,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依然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等合法權利,協同一審,枉法維持誣判,製造冤案,已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破壞和影響了司法公正。
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根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需要儘快糾正對法輪功學員以勞動教養當作前科的誣陷行為,恢復人身自由,維護法律尊嚴。
法輪功沒有錯,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信仰自由也是天賦人權,是應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學員印製、持有法輪大法書籍和法輪功資料,講述法輪功真相是合法的。丁洪娟女士修煉法輪功,堅持信仰,堅持正義,不僅完全合法,而且應該受到表彰和尊重,不應該被綁架、構陷、誣判。任何一切對法輪功不公正的對待與迫害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犯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丁洪娟女士,一九六八年六月四日出生。在修煉法輪功之前,是個藥簍子,年輕的她渾身是病,嚴重的胃病、胃炎、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導致吃啥吐啥,膽囊炎、偏頭疼、植物神經紊亂、失眠、雙腳站立時間長了就像針扎一樣的疼,走不了幾步路,身體虛弱無力,被病折磨得苦不堪言,她家人想治好她的病,不惜花錢給她尋醫問藥,家裏堆積的各種藥物像開藥鋪似的,中藥、西藥、針灸、輸液全都不見效,吃了飯就吐,瘦成了皮包骨,整天無精打采,甚麼也幹不了,在痛苦中艱難度日,母親背著她偷偷的流淚。
一九九九年一月,丁洪娟幸運地修煉了法輪功,一身的頑疾不藥而癒,身體神奇的康復,渾身輕鬆,能吃能喝,啥活都能幹了,所有的藥全扔了,這些年來再不用打針吃藥了。法輪大法的超常在她身上體現出來,她無法用語言表達對師父、對大法的感恩!
她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和更好的人,修心向善,提升道德品行,遇事為他人著想。她沒有住房,只有租房住,雖靠打工維持生活,但她心情舒暢,她看淡名利,不貪不沾別人的便宜,贏得單位老闆與眾人的好評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