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下午,李俊偉在中東新生活商場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碰到進行聯合檢查的刑警警察,被綁架到船營區南京街派出所,並非法抄家。李俊偉被非法拘留十天,被非法關押在吉林市拘留所。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李俊偉在天津街講真相被吉林市昌邑區派出所與國保大隊警察綁架,在拘留所非法拘留七天後,又送入吉林市看守所關押迫害。
現得知,李俊偉被構陷,經歷兩次非法開庭,在庭上她運用相關法律有理有據地為自己辯護,講真相救度公檢法人員及世人,駁得檢察官法官啞口無言。儘管如此還是被冤判三年半。
吉林市豐滿區法輪功學員岳乃明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被警察入室綁架,非法關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近日家屬得知岳乃明已在中國傳統新年之前被吉林市豐滿區法院秘密所謂「庭審」,過程中就幾分鐘。岳乃明的家人得知情況後去豐滿區法院問明情況,辦案人趙亮推脫不接待。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請靜心思考,捫心自問:做好人遭受迫害、講真話遭受迫害的社會,可不可怕?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樣的社會嗎?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慘絕人寰的迫害中,那些曾經參與和正在參與迫害的人,從省、市到基層,他們也都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為了職務、為了飯碗、為了自保,昧著良心犯罪,其實他們才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犧牲品,因為善惡必報,人不治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