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豔茹女士家住錦州市濱海新區杏山鄉安子山村,是遠近聞名的好人,在遠近鄰村提起她沒有不誇獎的。恩愛的丈夫離世七年多的時間裏,她一直與年近八十歲的公婆同住,她把家裏家外收拾的乾乾淨淨,孝敬公婆有口皆碑。她一邊打工掙錢供兒子讀書,還要協助公婆乾地裏的農活,孝敬自己年邁的父母。她的兒子在外地工作,已經定下婚期,回老家來舉辦婚禮,華豔茹正忙裏忙外的為兒子準備結婚用品、布置新房,卻突遭綁架,使得華豔茹沒能參加兒子的婚禮,給一家人造成了永遠的遺憾。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點鐘左右,錦州市濱海新區國保大隊警察開著警車到華豔茹的工作單位將其綁架,隨後國保大隊多個警察帶著華豔茹到其家非法抄家,筆記本電腦等私人物品被強行拿走。當晚華豔茹被非法關押到錦州市女子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國保大隊長李剛將構陷材料遞交給檢察院,華豔茹被檢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末,華豔茹被濱海新區檢察院構陷到濱海新區法庭。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三十分,濱海新區法庭非法庭審華豔茹。律師當庭充份表達了辯護意見。詳細論述了無論是從華豔茹個案的具體情況還是依照刑法犯罪構成理論剖析的結果,都得出華豔茹無罪的結論。
首先華豔茹不具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要件,通過控方的證據可以看出華豔茹根本不具備犯罪故意。
其次,華豔茹不具備本罪的客觀要件。因為依照刑法理論,如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有一部明確的,具體的,而非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已位處於或即將處於生效狀態。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上述法律實施的故意。她應當知道法律的內容,而且認為該「法律」的實施將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她故意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3、華豔茹必須採取了某種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在客觀上致使「法律」的實施秩序遭到了破壞,產生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法律後果。4、「破壞法律實施」不能等同於一般的「違反」法律規定,即「違反法律」不等於「破壞法律實施」。很明顯,華豔茹根本不具備上列四個要件中的任何一個,所以,華豔茹根本不具備本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認為,控方動用刑法第三百條對華豔茹追究刑事責任實屬適用法律錯誤。將華豔茹參與法輪功的行為認定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然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綜上,律師認為本案無論從「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還是「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都無法得出華豔茹有罪的結論。所以,律師希望法院能夠本著憲法至上,嚴保執法原則,當庭判決當事人無罪,以使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在本案得到充份體現。
華豔茹也陳述了自己煉法輪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沒有犯罪。
當庭,律師把鄉里鄉親證明華豔茹是好人的二百人簽名按手印的徵簽表呈給主審法官李玉夫,但法官拒絕接受,說庭下由家屬給。但當事後家屬去向法庭遞交時,李玉夫卻不收。後來家屬只好以快遞方式郵寄給他。
庭審下午近四時三十分結束。當天華豔茹的親屬進入法庭二十多位參加了旁聽,但因法庭小,還有很多親屬沒能進去。
華豔茹,是一位好母親、好女兒、好兒媳,她不僅相貌美麗,為人也非常善良。她雖五十歲的年紀,卻經歷了人生的很多苦澀。
在華豔茹被非法關押期間,雙方老人幾次拖著羸弱的身體,去找國保大隊、檢察院、法院,每次都是希望而去,失望而歸。有一次,華豔茹的公婆從國保大隊長李剛的辦公室哭著走出來、艱難的互相攙扶著下台階,慢慢走向車站候車,此時老人按捺不住內心巨大的悲傷,手捂著臉面向天空放聲大哭……此景讓看到的人無不動容。
在華豔茹被非法關押的半年時間裏,她的父母及公婆每日以淚洗面,夜夜難安;兒子日日惦記,悲苦牽腸。他們是多麼盼望自己的親人能快點回到家呀!
真誠希望還在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工作人員,為了自己和親人的未來,做出明智的選擇,不給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當替罪羊,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無條件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
責任人信息:(區號0416)
錦州市濱海新區法庭(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
主審法官:李玉夫18941601059、2872909辦
錦州市濱海新區檢察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
公訴科科長即本案公訴人:張俊敏 3575659
錦州市濱海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李剛13940655557、3571700辦、2931108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