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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春福起訴雲南省社保局扣押養老金 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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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二零一五年九月,昆明市文春福因信仰法輪大法,被非法判刑四年,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今年九月四日期滿回家。期間,從二零一七年六月開始,文春福被雲南省社會保險局無理扣發了所有養老金。即使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已經判文春福勝訴,雲南省社會保險局仍無反應,並聲言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訴其。

近日,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起訴雲南省社會保險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長葉建梅。文春福要求雲南省社保局依法履行給付責任,審核、補發文春福在監獄被非法關押期間(二零一七年六月至刑滿二零一九年九月停發)的養老金待遇,並自補發完畢後,按月支付養老金待遇。

文春福在起訴狀中寫道:「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雲南省社會保險局扣發文春福養老金的所謂依據是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起訴狀還寫道:「69號文件僅屬於規範性文件,並非法律、法規。而根據中國《立法法》的精神,沒有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力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很明顯69號文的規定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根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違背。因此,雲南省社保局適用69號文而剝奪文春福養老金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目前,官渡區法院已經立案,並告知兩個月之內,會開庭審理此案。

文春福是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退休職工,一九六零年出生,今年五十九歲。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因信仰法輪大法,被昆明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

二零一八年七月,文春福仍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此時,昆明市官渡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的人員到雲南省第一監獄,要對他非法開庭,雲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還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後(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養老金75347.41元(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基本退休費的75%發生活費,二零一六年四月取消退休費)。

當時就要開庭前,文春福表示根本沒有事先通知,他沒有做任何準備,叫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該發傳票發傳票,他做應訴準備。

一個月後,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官渡區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委託的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宇超和申秋敏到一監開了庭,文春福也寫了答辯狀,從修煉法輪功合法、對他的抓捕判刑均是違法,以及養老金屬於個人合法財產,與是否被判刑根本無關等方面做了陳述,沒有退還養老金之說,而且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都應享受正常的養老金待遇。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書,要求文春福退還雲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費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審判長賀麗純,陪審員樊成明、田祖萍,書記員劉盛安寧,判決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春福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寫了上訴狀,市中院人員到雲南省第一監獄向文春福做了了解,沒有開庭。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2019)雲01民終341號裁定書,裁定:一、撤銷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云南省社會保險局的起訴,一審受理費1684元退回雲南省社會保險局,二審案件受理費1684元退回文春福。審判長褚曉雲,審判員金馨、李鋒,法官助理奚琳,書記員武雨。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實質宣布了文春福勝訴,雲南省社保局要求退還養老金無理,然而雲南省社保局卻在文春福本人還沒有接到二審裁定的前一個月,四月二十五日,就發了一個雲南省社會保險局雲社險函﹝2019﹞13號「責令退還養老金通知書」並送達到監獄叫文春福簽收,送達人是朱曉瀟、李繼明。

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從雲南省第一監獄刑滿回家後,去找到雲南省社會保險局要求發放養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應,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訴他們。二零一七年六月開始,文春福被雲南省社會保險局無理扣發了所有養老金。近日,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起訴雲南省社會保險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長葉建梅,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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