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福,男,雲南省元謀縣人,是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退休職工,一九六零年出生。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在昆明市倘甸產業園區紅土地鎮花溝村向當地村民贈送全球起訴江澤民的真相資料以及《九評共產黨》、《風雨天地行》等真相資料,被花溝村村委會副主任王正四打電話舉報,記下了文春福的車牌號。當文春福的車雲AC9K28開到東川區烏龍鎮時,被堵下來,文春福被綁架,同時被綁架的還有車上的羅白秀。
羅白秀,女,一九六八年出生,雲南省江川縣人,家住玉溪市江川縣龍街村委會龍街村二社183號。羅白秀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二日因攜帶法輪功真相資料,被江川縣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被江川縣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刑滿釋放;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江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此次被綁架的前一個月)羅白秀、文春福講法輪功真相,被巍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九月四日當晚,倆人被非法關押在烏龍鎮派出所,第二天文春福被送到尋甸縣看守所非法關押,羅白秀被送到昆明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他倆的辦案警察都是昆明市公安局倘甸產業園區分局,具體名字不詳。
文春福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警察到他所租住的昆明市經開區阿拉街道辦事處小新村耀興丹楓白露花園19幢2505室非法抄家,並沒有帶文春福本人去。從他家中非法抄走李洪志師父著作、真相資料、光盤,還有在文春福車上的真相資料、光盤,一元真相幣七十七張。
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十七天後,倆人被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檢察院非法逮捕,在宣布逮捕之前,尋甸縣檢察院的人去了看守所一次,就問了文春福兩個問題:車子是不是他的,車是不是他開的。
三個多月後的二零一六年一月,文春福收到了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檢察院,尋檢公訴刑訴﹝2016﹞5號起訴書,檢察員是彭明柱,對他和羅白秀非法起訴。
三月十六日,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法院對文春福和羅白秀非法開庭,倆人的律師均為他們做了無罪辯護,倆人也從各個角度講了自己行為的合法,要求無罪釋放,尋甸檢察院的公訴人最後稱倆人認罪態度差,要法院從重處罰。
五月份,文春福拿到了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2016)雲0129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文春福被非法判刑四年,罰金五千元;羅白秀三年六個月,罰金三千元,判決書上還寫明沒收非法抄去的法輪功真相資料。審判長舒應亮,審判員張彥、王瓊芬,書記員何薇,判決書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倆人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同年八月,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院(2016)雲01刑終字第339號刑事判決書,維持邪惡的原判。審判長楊國暉,代理審判員高雁海、張衝開,書記員熊燦,裁定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拿到裁定書後,八月二十五日,文春福被送到雲南省第一監獄,羅白秀被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文春福被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的七監區,後這個監區改為四監區。前三個月屬於隔離,第一個月就是安排一個包夾看著,在監房裏,不讓與任何人接觸。第二、三個月到車間去,走隊列,也有專門的包夾犯人看著。開始的主管警察是馬能,改造隊長馬軍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搬了新車間,要求全員參加勞動,文春福對馬軍勇說他沒有犯罪,不應該接受勞動改造,因此被弄到集訓組在車間操正步三天。之後就安排文春福打掃衛生,警察雷浩然說他悠哉悠哉的,挑他毛病。之後文春福還折電暖器片,也沒有定額,到後來就讓他在車間負責給犯人打水,每天六次,早上三次,下午三次。
文春福在一監的二零一八年七月,雲南省社保局,地址在昆明市國貿路85號政通大廈,法定代表人:葉健梅(局長)。昆明市官渡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的人員到一監要對他開庭,雲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還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後(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養老金75347.41元(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基本退休費的75%發生活費,二零一六年四月取消退休費)。當時就要開庭,文春福表示根本沒有事先通知,他沒有做任何準備,叫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該發傳票發傳票,他做應訴準備。
一個月後八月一日,官渡區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委託的律師付宇超、申秋敏(倆人均是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一監開了庭,文春福也寫了答辯狀,從修煉法輪功合法、對他的抓捕判刑均是違法以及養老金屬於個人合法財產,與是否被判刑根本無關等方面做了陳述,沒有退還養老金之說,而且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都應享受正常的養老金待遇。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書,要求文春福退還雲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費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審判長賀麗純,人民陪審員樊成明、田祖萍,書記員劉盛安寧,判決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文春福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寫了上訴狀,市中院到一監向文春福做了了解,沒有開庭,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2019)雲01民終341號裁定書,裁定:一,撤銷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云南省社會保險局的起訴,一審受理費1684元退回雲南省社會保險局,二審案件受理費1684元退回文春福。審判長褚曉雲,審判員金馨、李鋒,法官助理奚琳,書記員武雨。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實質宣布了文春福勝訴,雲南省社保局要求退還養老金無理,然而雲南省社保局卻在文春福本人還沒有接到二審裁定的前一個月,四月二十五日,就發了一個雲南省社會保險局雲社險函﹝2019﹞13號「責令退還養老金通知書」並送達到監獄叫文春福簽收。送達人是朱曉瀟、李繼明。
文春福今年九月四日從監獄刑滿回家後,去找到雲南省社會保險局要求發放養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應,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訴他們。
二零一七年六月開始文春福被雲南省社會保險局無理扣發了所有養老金。文春福從監獄回來後,當天是由官渡區610、太和派出所、太和街道辦事處、和平村居委會人員及他的女兒親自接回來的,開始文春福一直住在旅館,屢屢被上述人員騷擾,並騷擾他的女兒問他的住處,之後官渡區610及太和派出所人員在太和派出所附近給他開了間旅館,讓他住在那,方便監控。等十一過後又不斷催促他的女兒給他租房,租好房子後,派出所兩個警察親自到他租住的房子拍下地址和門牌號,確定他住在那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