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德,二十八歲,畢業於哈爾濱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二零一四年被遼寧省大連市土木建築設計院,外派到盤錦市高科技開發公司工作。他按照真、善、忍的法理做人、工作,是一位誠實、可信的好青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張樹德因去派出所辦理暫住證順延手續,戶籍警察超越職權範圍非法問及張樹德的信仰問題,張實話實說信仰法輪功,結果被停止正常辦理手續;繼而對張樹德連續追問、抄家、造假,直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盤錦市興隆台區法院非法判他七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經過多位律師和家屬的辯護和本人據理說明真相,二審法院不去糾錯而繼續違法辦案,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做出與法律抗衡的刑事裁定。
據此,被枉法判決的張樹德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不服遼寧省盤錦市中級法院( 2018)遼刑58號刑事裁定,不服(2017)遼1103刑初338號刑事判決;依法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依法再審。
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一)、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和依據:
1、有三份新證據應當再審審理出示質證,即《執法記錄視頻初始原件》、《手機通話時間記錄鑑定結論》、《手機通話內容鑑定結論》。這三份新證據可以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直接影響非法定罪。
2、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具體如下:
首先,2017 年 6月29日和2017 年 6月30日三份訊問筆錄,即《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其次,《搜查證》興公(刑)字( 2017) 19號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第三,《扣押清單》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以上具體詳細的排除事實和理由另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3 頁手寫字書面材料。
綜上所述,申請人提出的再審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原審判決和終審裁定存在著錯誤,導致對申請人定罪不公正,希望能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還申請人公道。
目前,張樹德的申訴和再審申請已於二零一八 年九月一日寄往遼寧省高級法院和盤錦市中級法院。
關於張樹德被迫害的詳細情況,請見明慧網報導《遼寧盤錦法院對好青年張樹德誣判七年》、《優秀青年辦居住證延期被枉判七年 家人繼續申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