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偉華 |
更荒唐的是,二月七日,鐵東派出所、香坊區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又把搶劫的東西悉數拿回她家,然後擺拍、錄像後再次劫走。蔡偉華被非法關押在哈市第二看守所。
此後,香坊區公安局國保大隊王殿濱等人多次對蔡偉華非法審訊,企圖對蔡偉華羅織罪名、將她非法判刑。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蔡偉華被道外區法院非法庭審。
◎庭外設防 庭內家屬被阻旁聽
當天上午十點左右,道外區法院大門口設置了警戒線,五、六名警察走動巡邏,多輛警車停靠在法院周圍。
十點二十分左右,一輛警車鳴著響笛,停駛在法院的後門通道處。一位被蒙面、戴著黑頭套的女士被帶下車,她就是蔡偉華。此時狂風大作,切切急雨飄落而至。好人蒙冤,上蒼也為之動容。
蔡偉華丈夫和公公原本參加旁聽,但在庭審過程中,他們都被攆出來,法庭的理由他們是證人,不允許旁聽庭審情況,法庭內只有兩名家屬旁聽。
◎捏造不實證據 公安非法手段被曝光
在法庭上,律師問蔡偉華為甚麼煉法輪功,蔡偉華說出自己和他人修煉後身心受益的感受。隨後,在律師的詢問下,蔡偉華當庭證實,她並不是自願在公安國保人員的筆錄上簽字的,是因為國保警察拿她兒子威脅她。由於擔心國保警察會傷害孩子,無奈之下,她只好對國保警察提供的所謂證據違心承認,並在不法人員寫的筆錄上簽字。庭審中,蔡偉華確認以法庭上證詞為準。
公訴人列舉構陷蔡偉華的所謂證據時,提供了所謂「物證」照片。律師指出「物證」應當是原物,照片不屬於原物。
同時,律師質疑蔡偉華是過年前買票去親戚家,公安為甚麼要對她進行搜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由此取得的所謂證據是無效的。蔡偉華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公安對此立案完全是屬於濫用職權。
律師最後強調,蔡偉華的筆錄是公安威脅下簽字的,屬於非法證據。因此,律師申請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鑑於律師的合理申請,法官只得宣布休庭。
◎畏懼舉證被戳穿 法院推諉家屬作證
最初公安人員搶走蔡偉華個人財物時,逼迫她丈夫簽字,就這樣蔡偉華丈夫無端成了公安的證人,對此他毫不知情。
法庭上,公訴人在公安筆錄和物證均無法立足的情況下,又拋出蔡偉華丈夫的證詞,於是蔡偉華和律師都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蹊蹺的是,法官沒有接過公訴人的話題,反而當庭敷衍說這個問題等等再說。法官為甚麼會做如此反應呢?
自蔡偉華無辜入獄以來,蔡偉華的丈夫堅持為妻子奔走鳴冤,利用各種法律方式申訴,希望妻子能夠無罪釋放。公檢法各部門相關人員相繼收到他的申訴信。在信中,他發自肺腑的寫道:
我的妻子煉習法輪功的原因之一就是祛病強身。她在煉習法輪功前,身體一直不好,後背經常疼的夜不能寐,期間也曾去多家醫院進行就診,但病情一直也沒有好轉,自從煉習法輪功後,她的身體奇蹟般的康復了,這些都是我們家人有目共睹的事情,這也是我允許其煉習法輪功的原因,她病好的原因,從科學上我也無法解釋,但我只知道這是事實。我的妻子為人善良,從來沒有坑害過任何人,無論是同事之間,鄰里之間皆有好的口碑。說她善良,第一,她孝敬父母,她在我母親重病期間,對我母親照顧的無微不至,我母親大便乾燥,無法正常排泄,是我妻子一點一點用手摳的,這是一般兒媳可以做到的嗎?對此我感恩。第二,她拾金不昧,去年我們在杭州乘坐地鐵,在地鐵自動售票機前撿到一個錢包,裏面有各種卡及現金,還有身份證和開往江西的車票,當時,我們也著急乘地鐵去火車站,但是就是我妻子她堅持等候那個女孩回來,一直到把失物交到女孩手中,我們才離開。在物慾橫流的今天,對於這點我敬佩。第三,她見義勇為,做善事。一次我和妻子開車出去辦事,在我家附近的立交橋頭的路邊,有一個因中暑而昏倒老人,當時許多圍觀者無人上前救助,是我妻子主動下車,撥打110進行救助,在警察來現場後,又是我們協助警察,用我們的車,把這個大小便失禁滿身屎尿的老人送到了醫院。她不怕擔責任,不怕被碰瓷,只為能夠救人,她的這種品德難道不值得人們學習嗎?
這就是我的妻子,我善良的媳婦,她雖然老了,她雖然不漂亮,但我喜歡她,愛她,因為她具備如今很多人不具備的善良。
相信法官讀過蔡偉華丈夫的信後,應該心知肚明,蔡偉華的丈夫到底是誰的證人呢?他會證實甚麼呢?
答案是肯定的,他從妻子的變化中見證了法輪大法的神奇不虛,他會證實妻子無罪。
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1、哈爾濱市香坊區公安分局
局長 劉光宇
國保大隊長 鄧雪松13359510300,
王殿斌15104690118(辦案人),
於淼(辦案人);
李維興 13704801789
於亞英 13836109222
錢路平 13796678267
於喜春 13603645125
鄒金彥 0451-88780197
李立軍 13936666788
王國輝 13836186970
陳紅英 13945177428
袁兆祥 13604885769
李印 13304815098
張凱 13304511154
鄒軍 13946128650
2、哈爾濱市香坊區檢察院
偵察監督科 王潤娟(負責非法批捕);
3、哈爾濱市道外區檢察院
檢察長 劉華
道外區檢察院 原東明(負責非法起訴);
4、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
地址:南直路695號 郵編:150056
院長王葳;
主審法官:孔令紅0451-87073046
審判長:畢延祿0451-87073045
5、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副所長吳豔麗,
教導員王悅;
6、哈爾濱鐵路公安局
局長鄭寶明,
哈爾濱鐵路公安處香坊站派出所
7、鐵東派出所
地址:香坊區團結街10號(城東新居C區10號樓對面)
所長:程洪權0451-55131117(參與綁架)
教導員欒金明0451-55130922
副所長孫大光13339512388(參與綁架)
副所長朱峰13936662227
副所長樊偉15303602468
曹丹13074569390
劉本忠13694501839
韓勇15104605130
婁堂林13904806664
孫岩13766889909
呂勤祿13603602200
王旭東15104605129
高偉13936019333
封錫波13115551530
李長清15846345855
王鵬13258665188
孫長林13954688110
董鵬岩15945111181
范景鐸15104605297
牛永剛13796068111
單欣13796678873、55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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