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身體已被迫害的非常虛弱的杜賀先被鎖在一個鐵籠子裏推進法庭所謂「庭審」,「庭審」剛剛開始不久,杜賀先突然口吐鮮血,他們把杜賀先推出法庭幾分鐘後,又把她推進法庭繼續開庭……2018年6月15日,雄縣法院在保定看守所內向杜賀先宣布了枉判七年的非法判決。
杜賀先當庭提出上訴,並於2018年6月20日通過保定看守所遞交了上訴狀。2018年7月20日,保定中級法院來核實情況,法官崔曙光說沒有收到她的上訴狀。杜賀先只得把自己手上留有的一份底稿交給了崔法官。2018年7月22日看守所王晶隊長當班,杜賀先向她詢問我的上訴狀為甚麼沒有遞交到中院,王晶隊長查詢後說:大廳記錄表明2018年6月22日上訴狀已交接,雄縣法院直接過來人取,可她聯繫雄縣法院,他們卻說沒有看到。
前幾天,律師到保定看守所看望杜賀先,杜賀先要求控告雄縣法院相關人員,並高級法院請採納、受理她的上訴意見,認真核實她所提供的新的證據,秉公辦案,還她自由之身。
關於杜賀先遭受迫害的事實,請看明慧網報導《奄奄一息的杜賀先被鎖鐵籠子推進法院「庭審」》、《河北雄縣杜賀先被非法判刑七年》等。下面是已經遞交保定中院的控告狀:
控告人:杜賀先
被控告人:雄縣法院
控告請求:控告雄縣法院玩忽職守,製造冤假錯案,不但錯用法律判我7年,還把我用心手寫的一式三份上訴狀遺失,如此瀆職,玩忽職守,可見其對案件的草率態度,此種態度如何能秉公辦案,如何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如何不製造出冤假錯案?在此我請求高級法院接受我的控告請求,嚴查雄縣法院當事人。同時請採納、受理我的上訴意見,認真核實我所提供的新的證據,秉公辦案,還我自由之身。
控告事實與理由:
我叫杜賀先,我沒有殺人、沒有放火、沒有偷、沒有搶、沒有坑、沒有騙,只因我修真、善、忍做好人,於2018年6月15日被雄縣法院冤判7年。為此我在2018年6月20日通過保定看守所遞交了上訴狀。此上訴狀一式三份全部手寫,為了表示對看狀人的尊重,我是用心在寫,寫得比較工整,因為寫的慢,用了兩天兩夜的時間,於2018年6月20日早上9點,按手印後交於看守所的王晶隊長遞交。2018年7月20日,保定中院來保看核實情況,拿給我的只有律師遞交的材料,而沒有我通過看守所遞交的上訴狀。我問起時,中院的崔曙光法官說沒有收到,情急之下,我只得把我自己手上留有的一份底稿交給了崔法官。
2018年7月22日,正值看守所王晶隊長當班。我向她詢問我的上訴狀為甚麼沒有遞交到中院,是不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王隊長當時就說,她當天已經在上訴狀上簽了字,應該早已遞交,這些看守所都有記錄,她會到大廳查證一下,再告訴我情況。下午王晶隊長告訴我,大廳記錄表明2018年6月22日上訴狀已交接,雄縣法院直接過來人取,可她聯繫雄縣法院,他們卻說沒有看到,讓我再和雄縣法院交涉。由此可見我的上訴狀被雄縣法院相關人員遺失了。
這讓我想起在大概2018年5月末6月初,具體時間記不太清楚了,我曾通過保看駐所檢察官向雄縣法院遞交了一封信。可在2018年6月15日所謂開庭結判時,我曾問雄縣法院陳春華法官是否收到,他說沒有看到,我也只好把我留有的底稿給了他。目前還不清楚,那封帶有駐所檢察官簽字的信件去了哪裏。
雄縣法院辦事人員如此瀆職、玩忽職守,草率辦案,可見他們對待此類案件的態度。開庭也只是走過場,辯護律師辯護的再有理有據,當事人再冤,他們一句不予理睬便可黑箱操作。我遞交的材料、上訴狀他們都會遺失,又何談認真審理。可以想像,即使沒有遺失,想必也會擱置一邊,看都不看,又何談認真負責。如此態度又怎麼能不製造出冤假錯案。基層法院如此辦案,百姓怎麼會不怨聲載道。《陽光法庭》難道真的僅僅是一部虛構的電視劇嗎?法律的公平正義難道真的僅僅是一句口號嗎?依法制國、有案必理難道也只是老百姓無法實現的一個夢嗎?如果真是這樣,作為一個中國公民來講,我也無話可說。如果我這封控告信遞交之後,如果如石沉大海,高院領導和基層法院一樣對待態度……
在此,我懇請高級法院接受我的控告請求,嚴查雄縣法院相關責任人,同時受理、採納我的上訴請求和意見,認真調查、審理,還我自由之身。
控告人:杜賀先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