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 |
李成武被迫害的現在牙齒已經脫落,現在身體依然消瘦。沒想到,國保隊隊長郭軍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打電話叫他去國保隊,說是取保候審到期辦一下手續。等待他的卻是檢察院起訴科的范穎,給了他一張「審查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李成武向雄縣法院控告國保大隊隊長郭軍學,要求非法抄家搶走的所有財、物;依法追究郭軍學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賠償給他和家庭造成的所有精神和經濟損失。下面是李成武的訴訟狀:
控告人:姓名:李成武 性別:男 年齡:55歲 民族:漢 職業:下崗工人
現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縣養路工區家屬院
身份證:232125196310116311
被告人:郭軍學 河北省保定市雄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訴訟要求:
1、要求無條件歸還非法抄家搶走的所有財、物。
2、要求賠償給我和家庭造成的所有精神和經濟損失。
3、依法追究郭軍學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我被河北雄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在雄縣看守所被非法關押四十四天,遭受了來自雄縣公安局國保隊、雄縣看守所人員指使監室犯人對我的非人折磨,致使我兩根肋骨被打斷,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以下是我被迫害的詳情:
我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早晨七點半左右,在集市給世人講法輪功真相,被雄縣國保大隊警察崔力學和另一警察兩個人,在沒穿警服,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綁架到公安局國保大隊,銬在宿舍的鐵床上,進行刑訊,毆打,將我的頭往鐵床上撞,逼迫我說出家庭住址。之後,三個警察用車把我拉出公安局找我家,路上我拒絕帶他們去,他們就在車上打我,撅我的手指頭,逼我找到我家。
當時家裏沒有人,他們搶我的鑰匙沒打開門,就在鄰居家找來大鐵鉗子,砸壞門鎖,強行入室非法搜查,搶走我師父的法像三張、法輪圖形四張、全部大法書籍兩套多、筆記本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還有我房東的舊打印機一台,人民幣二千四百元左右,當天返給家屬一千元,四個小播放器,一部老年手機等物品。
之後將我拉回國保大隊,逼問,編造迫害我的黑材料,我不配合,不簽字。他們就把我帶到雄縣醫院,打我、強迫我做體檢、化驗血等五項檢查。當天下午四、五點鐘,就非法把我送進雄縣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迫害。
在看守所期間,警察劉春利指使監室犯人對我進行非人的迫害。主要迫害手段:用手指彈眼球;經常用鞋底打我頭部,面部;衣服扒開打身體的其它部位,拳打腳踢;用拳頭擊打前胸、後背、兩肋等部位。沒幾天,我的左側肋骨被打斷兩根(有醫院的證明)、呼吸困難。他們知道我肋骨被打傷後,就經常打我的肋骨,把頭上打的到處是包,用手捏陰莖,睪丸,用打火機燒我手,打火機燒熱燙脖子等,還天天羞辱謾罵。
剛進去的前幾天,由於我不承認犯法犯罪,拒絕做奴工幹活,不穿囚服,看守所的人就讓小號內的人天天打我。接下來,國保隊和看守所聯合起來,操控小號內在押人員,對我加重迫害。晚上睡覺讓小號內值班人員看著我,不管我睡沒睡著,三五分鐘就扒拉我的腦袋,不讓我睡覺。沒辦法,我就起來煉功,只能坐在水泥地上煉,有時還往地上潑水,坐在水的地方,晝夜不叫閤眼,閤眼就用手指彈眼球,或打頭和其它部位。在水泥地上,連續折磨我四天四夜後,凌晨四點多才叫我睡兩個小時。中午別人都午睡時,我坐著休克兩次。下午國保大隊張寶忠和國會民又來到看守所,讓我承認犯罪在逮捕通知書上簽字,罪名是「對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 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我拒絕簽字。他們就繼續加重對我的迫害。
有一天晚上,獄警劉春利從小號觀察窗口遞給小號裏的「號長」一張紙,小聲的交代著甚麼,嚇得 「號長」臉色都變了,回頭看了一眼坐在地上的骨瘦如柴的我,沒接這張紙。劉春利走了以後,「號長」和兩個手下的人竊竊私語,不時的看看我,我感到他們又要加重迫害我了。之後的迫害中,「號長」把握著尺度,害怕骨瘦如柴的我死在他們手上。沒幾天,這個號長就被送走了。
一天上午九點多鐘,剛到室外活動的時候,獄警劉春利帶著一名普警拿著厚厚的一沓資料遞給鐵欄內的在押人員,讓我在上面簽字,我不簽,普警就讓在押人員打我,他們說這是看守所的規定,必須得簽字。我一看第一張是看守所的,第二張以下全都是國保隊構陷我的資料。我大聲的揭露他們的陰謀。事情敗露後,獄警劉春利走過來說:「不簽就不簽吧」,帶著普警拿著資料走了。晚上,小號內在押人員議論說:「咱們把他按在床上,把住他手按上手印。不簽字,把筆放在他手上,替他簽上就完事了。」有人說:「不行,筆跡變不了,只有自己親自寫才是真的」。
在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月後的一天,檢察院來了一男一女兩個人,拿著國保大隊構陷我的厚厚一沓材料,讓我承認構陷的內容,並讓我在批捕證上簽字。對我非法批捕的罪名是國保大隊構陷的「對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 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我拒絕回答問題、拒絕簽字,並指出我不知道甚麼是「會道門」,這跟法輪功沒關係,是對法輪功的污衊,是對我的強加迫害。他們就走了。
因為我不在構陷材料上簽字,每天都在遭受輕重不同的毆打、謾罵,我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出氣惡臭。在押人員說我形如骷髏,隨時都有生命危險。十月四日,萬般無奈之下,我絕食反迫害。
到七天七夜後,就是十月十一日上午,把我調到五號監室,讓這裏的一個身體健壯的殺人犯對我毆打,威脅,用打火機燒我的手,讓我放棄絕食。遭到拒絕後,看守所的所長韓俊青、副所長、警察,決定給我灌食。一張專用的大鐵床放到五號屋內,把我四肢銬在鐵床上。從外面找來一男(約四十歲)一女(約三十歲),二人穿著便裝給我灌食。在押人員腳踩、手按不讓我動。女的動手灌,其他人員在旁邊看著。插了四、五次管子到胃裏,可食物灌不進去。
我一次次被折磨的呼吸窒息,最後一次我幾乎停止呼吸,發出極度痛苦的叫聲。這個女的才把管子拔出來說:「不行,灌不進去,不能灌了」,又用管子量了幾次說:「下到胃裏了,灌不進去,不能灌了,」他們才停手。接著這個女的強行給我輸液,一天一夜也不知道輸了多少瓶,也不知道輸的是甚麼藥。殺人犯用襪子堵在我嘴裏,用火機燒我手,打我,和號長們一起讓我放棄絕食,讓我自己提出換屋。此時我身體發出的惡臭味,讓他們難以忍受。
十二日下午四、五點鐘,所長、警察、值班大夫和給我灌食的一男一女進來停止輸液,打開手銬、腳鐐,讓我出小號。這時的我目光呆滯,視力模糊。到了前面的辦公室,國保隊警察國會民、張保忠已在那裏。看守所警察讓我在兩張紙上簽字,我模糊看到是看守所釋放通知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他們威脅說不簽字就不放你出去。我仍然不簽字,他們就說不簽不簽吧。然後用車把我拉到看守所門外,家人租三輪車把我接回家。
後來才知道,家人打聽到我在裏面絕食,已有生命危險。十二日下午四點多趕到看守所要人,國會民讓家屬在取保候審通知書上簽字。遭到拒絕後,國會民威脅說,不簽字裏邊不放人。家屬擔心我的生命安全,情急之下被迫簽字。
我經歷了四十四天地獄般的迫害,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回家後我不能工作了,妻子一人替我幹保潔工作,還要照顧我的生活。我被迫害的現在牙齒已經脫落,身體依然消瘦,但精神好多了。
在家人剛看到點希望的時候,萬萬沒想到,國保隊隊長郭軍學於二零一八年的三月九日打電話叫我去國保隊,說是取保候審到期辦一下手續。我到國保隊沒有看見郭軍學,警察國會民出來說,郭隊長不在,檢察院起訴科的范穎找你,然後把我領到檢察院。范穎拿出國保隊構陷我的資料,並給了我一張「審查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罪名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並讓我簽字。我拒絕簽字。范穎讓我拿著告知書回家了。
雄縣國保隊隊長郭軍學對我迫害的行為已違反《憲法》: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已觸犯了《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所以我請求河北省雄縣法院徹查事實真相,為我討回公道。
此致!
控告人:李成武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