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遠勝 |
廣東茂名市法輪功學員梁遠勝原是軍人,轉業後在人事部工作,已退休,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在老家農村養蜂。他是在去年開「十九大」之前,被茂名市610綁架的法輪功學員之一。
那是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點多,正在家裏的梁遠勝莫名其妙地被茂名市610、茂南區分局、國保、官渡派出所所長鄭英彪、刑警、特警、居委等幾十人綁架,家被抄,大量私有財產被掠搶,警察沒有給梁遠勝家屬任何抄家清單。茂名610人員最後以莫須有的罪名,把梁遠勝投入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關押至今。
梁遠勝被綁架後,新湖居委會梁主任等人員去小區了解梁遠勝的情況,群眾都說:「梁遠勝一家都是好人。」
聘請律師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梁遠勝家屬接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電話說,梁遠勝要請律師,五一後,法院將對梁遠勝開庭。
梁遠勝家屬於是聘請到北京謝燕益律師,謝燕益律師遭到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余華丹和茂南區法院主審法官江國偉和法官周文輝的拒絕。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梁遠勝家屬再次聘請了一位年輕律師為梁遠勝做無罪辯護。年輕律師接受梁遠勝家屬委託之後,在茂南區法院閱了卷,並會見了當事人梁遠勝。一週以後,年輕律師接到當地司法局的威脅電話。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茂南區法院的電話通知家屬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點,法院將對梁遠勝開庭,地點: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內茂南區法院法庭。梁遠勝的妻子於五月二十四日去茂南區法院辦理她和她兒子的兩張旁聽證。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梁遠勝家屬再次聘請了另一位北京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庭前公證會 意在施壓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過,兩位律師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梁遠勝。當天下午三點,茂南區法院召開了庭審前聽證會,這是在全國很少有的。年輕律師於五月二十八日,才收到法院通知的庭前會議傳票和開庭傳票。
聽證會從下午三點開始,茂南區檢察院公訴人余華丹和助手到場。梁遠勝被戴著腳鐐手銬由法警帶到場,梁遠勝的妻子看到此景,流下了心痛的眼淚。
茂南區法院開庭前會議的目的,就是播放在梁遠勝家裏抄出的有關法輪功資料等所謂「犯罪證據」,並在無形中給律師進行施壓,但這兩位律師毫不畏懼,梁遠勝正氣浩然。
聽證會一直開到晚上七點才結束。
非法庭審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門前,一輛警車和幾輛便車停在那裏,有便衣在走動。從外面看到,整個看守所顯得陰森森的。九點之前,梁遠勝的家屬陪同兩位律師順利進入看守所法庭。
法庭裏大約有二十個旁聽座位,除了兩位家屬,其餘的座位全部是茂名市610安排的610人員、居委、國保等佔據。法庭旁邊有一個空調房,有許多公檢法人員在裏面看現場庭審電視。名義上是公開庭審,可是沒有一個公民旁聽。
非法起訴梁遠勝的公訴人是茂南區檢察院余華丹和她的助手,非法庭審的審判長是茂南區法院江國偉;審判員是茂南區法院法官周文輝、吳碧潔;書記員鄧雅菲。
公訴人指控梁遠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年輕的律師辯護道:「法輪功資料中哪一句話違反了法律?哪一句話危害了社會?」審判長敲法錐叫道;「停止,這與案情無關。」年輕的律師說:「我抗議。我所說的,是你們提供的資料裏說的,與案情有關。」
公訴人指控所有的法輪功資料是梁遠勝家的,他的妻子陳蓮瓊已經簽名作證。因為梁遠勝被綁架後,在所有的審訊中,都沒有簽字,所有的問答,他都說:不知道。確實梁遠勝甚麼都不知道。他很少在家,剛從高州農村養蜂回家,第二天就被綁架。
年輕的律師說:「請把陳蓮瓊是怎麼簽字的讀出來。」余華丹讀,問陳蓮瓊:「資料是從哪裏來的?是誰的?」陳回答:「資料是從宇宙中來的,是屬於宇宙的。」余華丹不肯讀了。年輕的律師接著讀:警察問:「資料是從哪裏來的?」陳回答:「我說過了,是從宇宙中來的,是屬於宇宙的,不屬於個人的。」 審判長說:「那陳蓮瓊也不能在這裏旁聽了。」
這時,所有參加非法庭審人員的眼睛集中在一位平凡女士,陳蓮瓊,梁遠勝妻子的身上,她平靜、祥和的走出了法庭。因為,在非法庭審開始不久,年輕的律師就告訴審判長:「居委主任梁翠雲是證人,不能進法庭旁聽。」 居委主任很不情願的離開了法庭。
年輕的律師說:「陳蓮瓊說的很好,資料是從宇宙中來的,屬於宇宙的,屬於宇宙大法的,就是不屬於他們家的。」審判長問梁遠勝:「電腦是你的。」梁回答:「電腦不是我的,我又不會電腦」。北京律師說:「你們有甚麼證據證明電腦是梁遠勝的?」沒有人回答。公訴人指控梁遠勝,電腦裏有很多法輪功的東西。審判長問梁遠勝:「資料是你的嗎?電腦裏為甚麼有那麼多法輪功的東西?」梁遠勝說:「你們抓我時,把我控制在客廳,誰知道你們那麼多人在我屋裏幹甚麼?你們去年九月十九日抓我,抄家也沒有開清單,今年四月才鑑定電腦,相隔這麼長時間,是誰放進去的我怎麼知道?」
年輕的律師問茂南區公安局公共網絡安全大隊鄭文輝、楊光耀:「電腦裏那麼多東西,你們兩天就鑑定完了,你們看完了嗎?」 鄭文輝、楊光耀回答:「沒有看完」。律師問:「法輪功說的是甚麼?」鄭、楊回答說:「不知道。」審判長說:「法輪功罵共產黨。」年輕的律師說:「共產黨如果是為人民的,應該受到群眾的監督。法輪功學員罵共產黨,是因為法輪功學員揭露共產黨迫害他們近二十年的事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屬於犯罪。」
在無罪辯護的過程中,當審判長阻止律師做無罪辯護時,法庭兩次突然停電,審判長喊:「快拿手電來。」人們走出法庭,發現,看守所其它地方都沒有停電,唯獨法庭停電。
經過兩次突然停電後,也許人們的良知、善念在復甦、在覺醒,法庭突然停電,是上天不答應。之後,律師的無罪辯護才得以正常進行。
律師用法律揭露茂名市公檢法人員違法、構陷梁遠勝,年輕的律師精通法律,維護著法律的尊嚴。他用法律句句把公訴人和法官等人員駁斥的啞口無言,令來參加開庭的人員,幾乎全部人凝神聆聽。兩位律師也配合的很好,在質證階段,把公訴人構陷梁遠勝的所謂「證據」全部推翻。
從上午九點開始一直到下午二點,庭審才結束,歷時近四個小時。
非法庭審結束後,審判員周文輝走到身高一米八幾的梁遠勝兒子的面前說:「你媽媽是那麼善良,那麼平和,那麼寬容,好好照顧你媽媽。」
律師指出庭審違法 要求無罪釋放
在法庭上,年輕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梁遠勝做無罪辯護,在他的辯護詞中指出:本案程序嚴重違法,其中,
1、本律師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才收到法院通知的庭前會議傳票和開庭傳票,嚴重違反《法院辦理刑案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八條,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人員和事項等通知參會人員。也違反了廣東六機關發布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實施辦法》(粵司(2017)293號)第三十四條和刑法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應當三日前書面通知辯護律師。
2、本案涉嫌刑訊逼供,在梁遠勝第一次和第二次筆錄訊問的時間分別是,九月十九日的二十三時三十四分至二十日零時三十九分和二十日一時十七分至一時二十六分。凌晨審訊被告人屬於剝奪被告人睡眠休息時間,屬於刑訊逼供之一,違反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 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梁遠勝的筆錄有嚴重造假嫌疑,明明是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是第三次訊問的筆錄,但是公安機關卻標記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筆錄是第三次。有如此等等的明顯造假之處。
4、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梁遠勝曾要求所有辦案人員迴避,但是官渡派出所的辦案人員,卻對梁遠勝的這個迴避請求,置若罔聞,嚴重違反刑訴法第三十條的迴避規定。
5、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有相關見證人見證,或者有錄音錄像證明的,不影響相關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的效力。
根據以上規定,在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時,必須要有見證人見證和錄音錄像證明,其訴訟文書和筆錄材料才能有效力。故所有沒有被告人簽字,且沒有見證人見證和錄音錄像證明的文書都不可以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包括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鑑定意見,訊問筆錄等。
6、根據刑法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四條和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意見,沒有鑑定機構的鑑定人的法定資質,沒有鑑定過程鑑定方法,沒有見證人和持有人的簽字,不符合對證據鑑定意見的要求,如何可以鑑定電子材料是法輪功資料?是嚴重違反鑑定程序的。
7、所謂扣押的法輪功物品,來源不明,動機不明、事實不清,應當按照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無罪釋放梁遠勝。
8、本案的證人梁翠雲、古環、陳蓮瓊都來到現場旁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另外,律師在關於此案定罪方面闡述道:
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內容和法律概念對法輪功進行抓捕、起訴、審判,是完全違反刑法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
在一九九九年之前,法輪功學員只是自己學法煉功。但是正由於在迫害和非法關押出現後,法輪功學員為澄清事實,告訴世人真相,開始了向社會散發傳播材料和講真相的事情。所謂的法輪功宣傳材料的製作和傳播,只是為了申冤、反迫害,告訴世人,他們不是邪教組織,自己遭遇許許多多的不公和打壓。這是法輪功宣傳資料開始製作和傳播的原因。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理念、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範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也明確對信仰自由予以保護。信仰自由涵蓋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個維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則,即作為公民信仰的對像,宗教本身有生存、發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與不信,信何種宗教,以何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第三,政教分離原則,任何團體、黨派、組織、個人、包括宗教團體都不得採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發展自由,也不得採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
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侵害的實例比比皆是。尤其是處理法輪功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
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裏藏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料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的現象極為普遍。這些做法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嚴重抵觸。
每一宗教都是一種思想意識,包含一套價值體系和超驗主張,它一旦產生,便如同人之生命一樣,是一種事實,並不以法律承認為前提。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法輪功生存、發展的自由及公民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綜上,本案屬於典型侵犯信仰自由的冤案錯案, 請依法立即無罪釋放梁遠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