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真正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是江澤民
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幫助人健康身體、提升道德水準,顯然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法輪功顯然是受憲法保護的。
江澤民卻要迫害法輪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手段、過程,就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所以真正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是江澤民。
二、 在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中,大量法律的實施遭到破壞
根據十八年來的實際情況,被破壞實施的法律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多項規定。例如:
(1)第二條(權力屬於人民)。無視全國人大代表的調查意見,違反憲法,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堵塞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上訪的渠道、使其不能將自己的意見反映到各級人大、國家權力機關,都屬於破壞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2)第五條(法制原則)。無視憲法和法制,設立610蓋世太保機構,指揮迫害法輪功的運動,破壞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3)第二十九條(國家武裝力量的任務)。利用軍隊、武警等從事活體器官摘取,破壞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4)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名譽上搞臭,以及迫害法輪功的所有行為,破壞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5)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強行禁止法輪功學員信仰,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6)第三十五條(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法輪功學員發資料、講真相就被判刑,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7)第三十七條(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拘捕、勞教、關押,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8)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法輪功污衊造謠,破壞了憲法此條款實施。
(9)第三十九條(住宅不受侵犯)。任意對法輪功學員抄家搜查、騷擾,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0)第四十條(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暗中檢查通訊、網絡監聽、電話竊聽,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1)第四十一條(公民享有對國家工作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權利)。法輪功學員上訪就給予判刑,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2)第四十二條(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強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工作,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3)第四十三條(公民享有休息的權利)。迫害中強迫法輪功學員勞役、超時勞動,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4)第四十四條(退休公民享有退休保障權利)。剝奪法輪功學員退休待遇,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5)第四十五條(年老等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剝奪法輪功學員老年待遇,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6)第四十六條(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利)。剝奪法輪功學員或者其子女上學的權利,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7)第四十七條(公民享有科研創作文化活動自由)。如果法輪功學員散發神韻光盤等就判刑,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8)第四十九條(對婚姻家庭婦女兒童老人的保護)。對婦女、兒童、老人施加殘酷迫害措施,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19)第五十條(對華僑、歸僑和僑眷的保護)。只要法輪功學員曾經是中國公民,哪怕現在已經是外國公民,也像對待中國公民法輪功學員一樣迫害,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20)第一百二十五條(法院公開審判,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秘密審判,禁止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刁難辯護律師,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21)第一百二十六條(法院獨立審判)。利用610、政法委等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22)第一百三十一條(檢察院獨立檢察)。利用610、政法委干擾檢察院的檢察工作,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23)第一百三十五條(公檢法機關相互制約)。利用610、政法委干擾法輪功案件的訴訟,對法輪功學員大面積使用勞教、規避公檢法的相互制約、防止錯案機制,都破壞了憲法此條款的實施。
(二)其它多項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憲法的各項規定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予以貫徹、落實。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與前述23個憲法條款有關的所有法律都無法正常實施。比較重要的包括:
(1)立法法。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等多個機關越權發布違法的司法解釋、規章命令,而全國人大等機關不能予以糾正,破壞立法法的實施。
(2)刑事訴訟法。在偵查、檢察、審判、執行程序中,都多方面破壞刑事訴訟法實施。
(3)刑法:故意錯用刑法第三百條,將不構成犯罪的無辜法輪功學員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破壞刑法的實施。
(4)勞動法:經濟上截斷,剝奪工作,勞動行政部門以及仲裁機關、法院卻不保護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破壞勞動法的實施。
(5)行政法、行政訴訟法:針對法輪功學員就自身所遭到的迫害提出的各項行政覆議、行政訴訟,覆議機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故意不做出公正、正確的處理結果,破壞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實施。
(6)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法輪功案件中,出現大量侵犯兒童、未成年人權益的情況,各部門、機關、單位視而不見,破壞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
(7)檢察院組織法:雖然在法輪功案件中大面積的出現了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有許多法輪功學員予以舉報,但是各級檢察院視而不見,不能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破壞了檢察院組織法的實施。
除此之外所涉及到的、被破壞實施的法律還很多。暫不繼續列舉。
三、 上述破壞法律實施情節、後果極其嚴重,江澤民應對其總負責
(一)上述破壞法律實施的情節、後果極其嚴重
以上破壞法律實施是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為了迫害法輪功而出現的。其情節十分嚴重:波及面遍及中國大陸所有省市自治區,甚至向國外延伸;持續時間至今已經十八年。
破壞法律實施的國家機關很多,列舉其主要的包括:(1)公安部;(2)最高法院;(3)最高檢察院;(4)民政部;(5)國家新聞出版署;(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7)地方各級政府;(8)地方各級公安局、檢察院、法院;(9)各地勞教所等。
破壞法律實施的企業事業及其它單位很多,列舉其主要的包括:(1)中央電視台;(2)《人民日報》;(3)其他電視台和報紙;(4)各用人單位;(5)各城市居民社區;(6)各農村村民委員會等。
破壞法律實施的其它機構還很多,例如:(1)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部門、醫院及管理機構;(2)武警部隊的政治部門、醫院及管理機構;(3)國家外交部門等。
由此導致被侵害的法輪功學員,其被關押、被酷刑、被致死、被剝奪工作、被搶劫財物、被冤枉判刑等的人數、時間等各方面數量統計尚未形成。就目前已經知道的而言,其數量是驚人的,迫害程度是驚人的。但是,還有很多尚未被發現,還在隱瞞之中。
十八年來,在破壞法律實施方面、即迫害法輪功方面的具體行為表現,尚待總結統計。
(二)江澤民發動了迫害法輪功,應對由此導致的破壞法律實施負責
十八年來針對法輪功的破壞法律實施,是江澤民為了迫害而使用的一種手段,江澤民應當對其負總責。
江澤民在1999年擔任所謂的國家主席、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時,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1999年4月25日,大約一萬名法輪功學員自發到中南海門外的國家信訪局請願。江澤民於當晚向中共中央其他政治局常委寫信,批評其他政治局常委缺乏政治敏感性,逼迫其他政治局常委同意迫害法輪功。該信件可以在《江澤民文選》中找到。該信件表明: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提出、並推行的。
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主持成立了「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610辦公室。該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國迫害法輪功的指揮、協調。
2002年,元凶江澤民卸任所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但是仍保留了所謂的軍委主席職務。2005年元凶江澤民卸任軍委主席。在此期間,元凶江澤民利用編撰《江澤民文選》之機,將1999年4月25日給政治局其他常委的信收錄在其中出版。江澤民還在卸任之際給繼任政治局留下要求:不能給法輪功平反。由於江澤民以上安排,迫害法輪功的運動在江澤民卸任國家領導人之後仍然持續進行,直到今日。
所以元凶江澤民應當對其為了迫害法輪功而發動和導致的、全國性的破壞法律實施負總責。
四、元凶江澤民在破壞法律實施時,利用了中共邪教組織
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破壞法律實施時,利用了610非法組織和中共邪黨組織。
(一)利用610邪教組織
610覆蓋全國,是自上而下的系統組織
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了辦公室,即「610辦公室」。610辦公室負責指揮、協調各個部門在迫害法輪功中具體如何採取行動。從中央到地方,每個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規模稍大的)都設立610辦公室;各下級610聽取上級610的命令,負責執行貫徹。所以610系統是一個自上而下、覆蓋全國的組織體系。
610在其不同時期、負責不同地域的具體組成人員尚待調查。
610為了迫害法輪功而存在,是邪教組織。
610為了迫害法輪功而產生、而存在。法輪功是修煉「真、善、忍」的民間信仰,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而且受憲法和法律保護。610組織為了迫害法輪功而存在,在十八年間通過指揮作用,破壞了中國多方面法律的實施,嚴重危害社會。因此,610是邪教組織。
(二)利用中共邪教組織
江澤民在破壞法律實施過程中,還利用了中共邪教組織,為610站台,並且輔助610的工作。
因為610不是公開的組織機構,所以其所下達的命令是否代表所謂的「黨中央」,作為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各個單位是不知道的,也是不會接受其命令的。所以中共邪教的各級黨委、政法委為610站台,表明:610就代表中共邪黨中央自上而下的意志。
五、 中共邪教組織在江澤民破壞法律實施中的作用
(一)如果沒有中共邪教組織起作用,江澤民無法大面積迫害法輪功
根據憲法,「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所以各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鄉村為了避免自身承擔責任,都會自覺、或者不自覺的以法律作為行動的準繩。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指導的氣功修煉,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所以,如果沒有其它因素的作用,單憑江澤民本人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其無法大面積的迫害法輪功。
(二)中共邪教組織在江澤民破壞法律實施中所起到的作用
中共邪教是江澤民能夠在全國範圍內發動大面積破壞法律實施的根本因素。其具體作用包括以下四方面:
(1) 以嚴密的組織、嚴酷的懲戒作為威脅。截至1999年,中共邪教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體系已經十分成熟。如果黨員、或者共產黨統治下的任何一個單位、個人誰不聽從,一定會遭到共產黨的嚴酷打擊。所以,江澤民身為所謂的共產黨總書記,能夠命令下級、指揮全黨、甚至帶動全社會,為了迫害法輪功而可以不講法律,可以破壞法律實施。各下級、各單位往往不敢違抗。
(2)已經導致執法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良知處於隨時休眠狀態。由於共產邪教的長期蹂躪,中共治下的執法人員、國家工作人員自認為是共產邪黨的奴僕。作為邪黨的奴僕,其不敢有鮮明、穩定的良知。如果誰一旦成為共產邪黨要鎮壓的對像,即使十分冤枉,也不敢出手相救、不敢同情。這些國家工作人員雖然有良知,也可能在某種情況下公正執法,但是其良知處於隨時可以休眠、邪黨讓休眠就休眠的狀態。所以,江澤民要求迫害法輪功、破壞法律實施的時候,這些人可以感覺不到內疚。
(3)通過禍亂法學理論,已經使執法人員不講法律。法律本來是公平正義的體現。法律之所以得到人們的公認,是因為法律之中蘊含著公平、公正的價值內核。但是共產邪黨發展出了所謂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提出法律的本質是打著法律名義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也就是貌似「公正的法律」、實質卻是「狹隘偏私的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在中共統治體系中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都是這種法學理論培養出來的。那麼,在共產邪黨以「統治階級」的名義迫害法輪功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打著法律名義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不講法律。
(4)已經取代人民成為統治階級的唯一代表。雖然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也就是如果套用統治階級的概念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權力屬於人民。但是共產邪黨已經為全社會穩定的樹立了「黨、國家、人民」的先後次序,已經站在人民之上、成為統治階級的唯一代表。所以,執法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都不自覺的把「共產黨的意志」當成了「統治階級的意志」,因而也就把「共產黨要迫害法輪功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
總而言之,共產邪黨導致中國的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在迫害法輪功中,故意違反憲法、法律,而且認為對待法輪功這種「共產黨認定的階級敵人」,可以不講法律。
(三)610邪教組織在江澤民破壞法律實施中所起到的作用
610邪教組織在江澤民破壞中國法律實施中起到了嚴重而特殊的作用。概要而言有以下六方面:
(1)把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冒充為共產黨組織的意志。共產黨的根本指導思想、和根本特徵是唯物主義、無神論,與善惡有報的宇宙真相完全相悖,是不真實的、不科學的,所以其在道德培養方面的效果必然是失敗的,是導向邪惡的。所以共產黨必然是共產邪黨。但是共產黨組織是由人組成的,共產黨人本身包含有一定的善惡共存屬性。江澤民要迫害法輪功,這是其個人意志,不能得到共產邪黨組織其他成員的支持。在中共政治局常委層面上,江澤民逼迫其他常委對其迫害法輪功不敢表示反對之後,無法將其迫害措施轉化為共產黨組織的公開決議,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的政策的形式下發執行。為了達到其所謂的「鏟除法輪功」的目的,江澤民採取了邪惡的「經濟上截斷、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等手段,這些手段更不可能得到政治局常委的通過。所以,610起到了突破共產黨組織,而把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冒充為共產黨組織意志的作用。
(2)指揮各國家機關、各級黨委、帶動全社會迫害法輪功,將江澤民的個人意志變為現實。這就是610自上而下的犯罪組織體系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在各級黨委、政法委為610站台的基礎上達到的。
(3)隱瞞迫害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在共產黨內部搞隱瞞欺騙。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不僅其手段不能被中共整體所知,而且其後果包括死傷人數、關押人數、法輪功學員上訪情況、社會反饋等等都不敢向中共整體公開;至於其花費了多少資金等,也不敢公開。610體系單獨負責迫害法輪功的指揮,其它任何部門都不參與,極大的方便了江澤民隱瞞迫害的手段、後果、面臨的僵局等各種信息,方便了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方面欺騙整體共產黨。
(4)隱瞞江澤民的罪責。歷史上最殘酷的反人類犯罪是納粹殘害猶太人,當時殘害猶太人的法令是希特勒直接發布的,所以希特勒直接就是反人類罪犯,證據確鑿清楚。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卻採取了利用610間接指揮各級國家機關和全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形式,而指揮過程中各種信息都是單線傳遞,非常徹底的隱瞞了江澤民如何決策、指揮例如「經濟上截斷、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等反人類犯罪的證據。
(5)不妨礙江澤民家族繼續「悶聲發大財」,以及在國際準備逃生後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對於其個人來說,是其出於妒嫉心、展示權欲的邪惡之舉。江澤民升官到達中共邪黨總書記之後的真正人生追求,是名利財富,是其在2000年10月對香港記者訓斥之際所說的「悶聲發大財」。江澤民利用其掌握中共黨政軍最高權力之機,啟動了與其貪腐黨羽利用改革為名義共同瓜分中國經濟的歷程,源源不斷的積累、攫取巨額財富。這些財富不是都保存在中國。在中共大小官員不約而同的出於沉船心理而將妻子兒女送出國外、偷偷辦理綠卡的時候,江澤民作為腐敗總教練應當比這些徒子徒孫們更早洞徹先機。作為不可能終身任職、早晚終究必須退居二線的江澤民來說,如何服務於其「悶聲發大財」、「保管好積累的財富」,是一切舉動所圍繞的核心目標。在當代,保護人權成為公認的國際準則,如果哪個元首成為人權惡棍,那麼其個人、家族在國際上的財產的保障、流動都會遇到麻煩。江澤民所發動的迫害法輪功,顯然是當代國際最惡劣的人權罪惡,但是由於採取了通過610間接指揮、徹底隱瞞證據的方式,所以沒有妨礙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之際同時繼續「悶聲發大財」,以及轉移自己的財產。
六、 江澤民是該犯罪的主犯
(一)江澤民構成該犯罪,是故意犯罪
江澤民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通過設立610組織體系予以指揮作為關鍵環節,來實現的。江澤民明知法輪功完全合法、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但是還要迫害法輪功,為此才設立610組織體系,指揮各部門執法犯法、違反法律。所以江澤民構成該犯罪,是故意犯罪。
(二)江澤民構成該犯罪,是通過共同犯罪方式,且是主犯
江澤民構成該犯罪,是通過中共邪黨中央政法委等人員例如羅幹、周永康、610頭子劉京等,以及其主要謀士曾慶紅等人的配合,才設計、並且實際運行了610辦公室體制。所以,江澤民構成該犯罪,是通過共同犯罪的形式實現的。
在該共同犯罪中,江澤民是主犯、首犯、首要分子。
七、結論
(一)根本結論
法輪功是一種完全合法、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善良信仰。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採取了設立自上而下的610系統單線聯繫層層傳達,各級610又在各級黨委、政法委站台和支持下,指揮各級國家機關、各單位執法犯法、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方式,從而實行了對法輪功學員各項合法權利的侵犯、對法輪功的迫害。所以江澤民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該犯罪的主犯、首犯。
(二)需要提示的事項
在江澤民的狡猾安排下,由於採取了通過610層層單線聯繫予以指揮、完全隱蔽了江澤民構成犯罪的證據、和610指揮痕跡的方式,所以對法輪功的迫害在表面形式上完全表現為基層執法人員執法犯法,基層政權組織侵犯人權,基層用人單位違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