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九時,本是公開庭審,法官果健卻只允許五名家屬分兩次進去旁聽。於富豔身體出現高血壓狀況,看守所沒有允許她帶藥。開庭後,公訴人隋立偉構陷於富豔,揚言叫法院冤判於富豔有罪。
律師在辯護中指出:本案公訴方指控於富豔所提交的案件證據材料程序違法,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於富豔無罪;於富豔作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甚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因此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是適用法律錯誤,於富豔無罪;擁有法輪功書籍及宣傳資料無罪。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更不能因此追究刑事責任。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 基於一個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罰,這種純粹的信仰迫害的做法,與現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
最後律師強調,本案中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望法院從未來的錯案追責、注重社會影響、推動法制進步等角度來考慮,依法裁判於富豔無罪,並對其立即釋放。
好人被綁架 家人受傷害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於富豔在家中被河西區梅江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次日警察又非法抄家,後於富豔被河西檢察院非法批捕,十二月八日,不到兩個月的時間,構陷案卷已到了河西法院。
梅江派出所綁架她的原因是發現她工作單位小區有法輪功真相資料,因她是大法修煉者,推定是她發放。於富豔在被非法提訊時,否定了警察的有罪推定,辦案警察態度兇惡並恐嚇威脅:如態度不好,直接送看守所。
法輪功學員持有和散發真相材料,是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是維護民眾的知情權,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於是,家人為於富豔聘請律師,律師向辦案警察李松林(音)了解情況。律師對李講,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向辦案人溝通了解案件情況,不告知律師情況是違法。李松林這才不得不講是發現有法輪功宣傳資料所以抓人。
於富豔家人也多次來到梅江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放人。十一月十一日上午,見到了辦案警察李松林,李松林說:現在偵查期已過,案卷已交檢察院,後期就是法院判。於富豔家人說:如果檢察院退卷不屬於犯罪……李松林立即接著說:我繼續整理(編造)資料,我已經送進好幾個煉法輪功的了。
於富豔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第一次在河西法院被非法開庭,她堅稱信仰合法。辯護律師則表示公訴人對於富豔的指控證據不足;指證於富豔的所謂證人不到庭,以及公安人員遞交的材料只有一人簽字等等,都是違法。同時強調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公訴人意欲當庭播放小區監控視頻,結果法院試過多種播放器,最終也無法播放。無奈休庭,下次開庭再定。
於富豔曾患有嚴重的精神衰弱病失眠,腳後跟痛,愛發脾氣。修煉法輪功以後,這些病症都好了。她心地善良,婆母跟她一起生活二十多年,一直到老人百年。於富豔被迫害後,丈夫承受巨大打擊,吃不下飯,經常頭暈,甚至站立不住而跌倒,精神受到很大傷害。經濟上也受到迫害,她的兒子在航空公司飛機上做空中保安,從母親迫害後,被限制不讓上飛機工作,原因是當地派出所不給開父母無犯罪證明。現在一家人只靠丈夫三千元左右的工資養活兩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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