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是宋憲利,公訴人是曲學純和一位姓初的女性工作人員,來自天津市的劉連賀律師為劉國愛做了無罪辯護。
劉國愛、張林是煙台棲霞市人,樸實善良。修煉法輪功後,更是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劉國愛是出名的孝子,與八十多歲的老母親相依為命。張林是一名退休工人。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張林、劉國愛因向世人講述法輪功真相,被煙台市牟平區觀水鎮派出所綁架、抄家,關押到牟平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底,構陷劉國愛、張林的案卷被移送牟平檢察院,後被遞交到牟平法院。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牟平區法院對兩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審理。
庭審期間,公訴人以「傳播法輪功真相、持有法輪功真相資料」為藉口,構陷劉國愛、張林。
劉國愛和張林在庭上為自己做了辯護,明確表示自己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目的就是要把法輪大法的美好傳遞給更多的人,讓更多的人受益,自己張貼不乾膠、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並不是犯罪。劉國愛和張林強烈要求公訴人告訴自己犯了哪條罪?
劉國愛聘請的劉連賀律師依據法律和事實,為劉國愛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劉律師在辯護中說:
劉國愛在主觀方面並沒有危害社會的想法,只是想要還法輪功清白,讓人們自由修煉法輪功;僅僅因為劉國愛張貼法輪功標語,就認定破壞法律實施,是證據不足。
起訴書指控劉國愛利用××組織,但是公訴人所列舉的客觀證據,只能證實劉國愛有張貼法輪功標語的行為,卻沒有任何證據來證實劉國愛有利用××組織的行為,又談何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呢?(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澤民集團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歪曲法律迫害好人。)
起訴書指控劉國愛張貼法輪功標語就構成了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缺乏法律依據。因為起訴書將「製作或者傳播法輪功宣傳品」,說成是「利用××組織」,這是在明顯的偷換概念!因為製作或者傳播與利用組織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法輪功的標語、書刊、圖片、資料只是用文字表達人們的主觀思想罷了,說這些是××宣傳品是誰規定的?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起訴書又憑甚麼給定義成××宣傳品?更主要的是,這些內容怎麼破壞的法律實施?如果硬要說劉國愛就是「破壞了法律的實施」,那就請告訴劉國愛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破壞了哪條、哪款、哪項?
劉律師當庭要求公訴人提供法輪功書籍、圖片、資料「破壞法律實施」造成了社會危害的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劉國愛和張林當庭要求法庭宣讀法輪功資料裏內容,播放法輪功光盤,並要求公訴人指出這些內容是怎麼就成了犯罪的證據,結果被公訴人、審判長無理拒絕。劉律師當庭指出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更是荒唐之極!
庭審期間,法官和公訴人都在照本宣科,面對劉國愛、張林在自我辯護時的質問,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無言以對。面對天津劉連賀律師的正義辯護,更是讓所有在場人員陷入了沉思當中,沒有人能夠提出可以反駁的事實和理由,都在靜靜的聽。
最後,劉律師再次表明:我國憲法在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一個人即使有製作、傳播含有法輪功內容的宣傳品的行為,在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也不是犯罪。所以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劉國愛無罪!
非法庭審結束後,審判長當庭沒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