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與尖山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警察,對雙鴨山市尖山區法輪功學員採取蹲坑、盯梢、電話竊聽等手段監控一年有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開始四天之內,綁架郭洪霞等十五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對十七人非法抄家,搶劫個人財產價值百萬。
法輪功學員郭洪霞、張麗豔、王玉芝、單金麗和她的兒子王東生一直被非法關押、構陷;楊玉范、祖紹海等三人被保外就醫,吳月霞被非法監視居住。
雙鴨山公檢法的所謂「上級」,為了製造所謂的「大案要案」,把綁架的這些人誣陷為所謂「團夥」,把她們自家的存款說成境外資金,製造輿論和影響,邀功請賞。可是,在辦案過程中,迫害者發現沒有他們想像的證據,就捏造證據,可是,公檢法畢竟還有很多不想與之為伍作惡的人,所以各部門互相推諉,遲遲拿不出證據,反覆打回公安三次也沒弄出甚麼。
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將構陷卷宗移送到尖山法院,在法院停留十七個月,補充偵查三次之多。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曾五次不遠數千里從外地趕到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閱卷,但每次刑庭庭長高志新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當家屬及律師詢問案件進展情況,高志新都說別問了,案子正在協調中。律師再繼續追問為甚麼不讓律師閱卷,高志新乾脆掛斷了電話或根本不接聽電話。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郭洪霞、張麗豔、王東生等五名法輪功學員接到起訴書,同年十月十八日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祖萬海因身體狀況被保外就醫,當天也被迫參加庭審。七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律師們當庭指出: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刑法三百條即「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不適用本案,與本案無關。律師們還指出,法院程序嚴重違法:法院超法定職權退補三次,程序違法;把不相干的一些人,捏在一起,打成「團夥」,為加重迫害;嚴重超期羈押十七個月;不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安排律師閱卷,不給律師送達開庭通知,也不在規定的閱卷十天之後開庭(七天就開庭);警察疲勞審訊,超審限違法。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下達判決,非法判法輪功學員張麗豔七年半、王東生七年、王玉芝四年、郭紅霞三年半、單金莉三年、祖萬海三年,其中單金莉和王東生是母子。十二月七日,尖山區刑庭庭長高志新親自出馬到看守所,威脅法輪功學員說上訴對他們不利,企圖阻止上訴。
郭洪霞被非法關押在雙鴨山市看守所兩年零一個月,當時身體已出現咳嗽等症狀,仍被冤判三年半,於二零一七年六月被投進哈爾濱女子監獄繼續迫害,獄中出現癌症病狀,二零一七年八月被保外就醫,經歷一年多的病痛折磨後,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離世。
郭洪霞曾被非法勞教,在佳木斯西格木勞教所被非法關押迫害十四個月。郭洪霞生前說:「我被家人從佳木斯勞教所接回家中,由於嚴酷的迫害導致精神上感到一片空虛,頭腦中是一片空白。最怕出門被人搜身,時時害怕。雖然走出了勞教所的大門,仍然一次次面對當地派出所警察彭澗秋時不時的到家中騷擾。」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因為修煉大法受益,在大法遭受栽贓陷害,大法弟子被迫承受不公正的對待時,我本著相信政府的善意,進京上訪。結果是被單位人事科長李偉東和一名同事領回單位。單位經理單寶山生怕自己的官職丟了,不管他人如何勸說,執意把我送進了看守所,私自將我開除公職,把他寫的白條子送到局裏裝入檔案。這樣積極配合邪惡的行為,使我被關押到佳木斯勞教所遭受了非人的身心摧殘:吃的是發霉的玉米摻著大連產的雞飼料,蘿蔔湯裏不見一滴油,住的是大板床,冬天冷的不能脫棉衣;每天被奴役挑小豆,要坐上十幾個小時,背部如針扎般的疼痛,手指裂的口子像刀割一樣。為了抗議非人的迫害,我絕食期間,家裏送來好多食品,裝滿了所有警察的櫃子,都被警察私吞了。警察把我弄到醫務室,四、五個人按著我,一次就扎了十幾針,肉都扎爛了……回想一件件慘痛往事還有很多,比如野蠻灌食、非法搜身等等,回憶起來心裏真的很難受,那種滋味如同再次揭開傷疤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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