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講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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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我從二零一三年開始用手機打電話講真相勸「三退」,效果不錯。二零一四年底由於工作的變動,失去了原來打電話的安全環境,被迫中斷一年多。二零一六年當我再次拿起手機講真相時發現遠不如以前了,經常是兩個小時下來也難勸退一人。由於修煉基礎不紮實,不知從心性上下功夫,沒向內找自己提高上來,又因為電話卡不好買,就放棄了這個救人項目。一晃這一年多過去了,看到自己這段時間幾乎沒有救多少人,心裏很是不踏實,我需要想辦法多救人。

在自家車上播放真相光盤效果好

師父說:「大家已經知道了,大法弟子走過了圓滿的那個過程,而歷史今天賦予大法弟子更大的責任,不是你個人的解脫和圓滿,而是救度更多的眾生,所以才配當大法弟子。」[1]

每當我看到師父這一段講法,心裏就在想,利用上班環境能救的人是非常有限的,八小時之外我還能有甚麼辦法儘量多救人呢?

兩年前我買了一部小轎車,並從新換上了一個大的顯示屏,所有坐過我的車的人都被這個清晰的顯示屏所吸引。有一次從地縣辦事回省城,順路拉了兩位大學生,路程大約兩個半小時,我抓緊這個寶貴時間給這兩位大學生講真相。我發現這個顯示屏起到了非常好的講真相的輔助作用。於是我試著利用每週兩天休息日開始拉人載客講真相。幾乎每次都能退一、二個人,即使沒有退的人,通過看真相視頻也聽到了真相,為以後「三退」打下了基礎,最多時一天竟能勸退十個人。這樣我有了長期做下去的信心。

由於線路不熟全憑估計,又怕多要錢別人不坐而錯過救人的機會,我一般都是少要錢。有一次拉了一位五十多歲的女乘客,開車後她就開始講她因為車禍剛做完大手術,現在身體恢復的情況。路程已經過半她還在精神十足的講,我感覺她已經很久沒有找到說話的對像了,心想,我可不是來聽你講的,你應該聽我講。我借她講治病,立即插入講醫院的腐敗,再講到政府的腐敗,她很認同,於是我就打開《藏字石》及《大法洪傳》的視頻讓她看。她非常震驚,因為這和電視講的完全不一樣,緊接著給她順利的做了「三退」,到了她家門口才發現這地方很偏僻,路也不平,說好車費是十五元,按實際路程計算是二十元也不夠,可她口袋裏只有十二元零錢,另有一張一百元的,看得出她不捨得破開,我就說:「算了,就十二元吧,一百元我也找不開。」她高興的說:「你們法輪功真好!」

開車講真相就像胸前掛著身份證講一樣,誰要想舉報,警察一抓一個準。所以開場白,即從哪裏開始講非常重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我發現先播放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較適宜,大多數人都不反感,而且比較安全,從對方對此事件的態度就可以基本判定對方是哪一類人,如果是正義感較強的人就可以直接講法輪功真相並勸「三退」了。如果是年輕人,他們大多都不知道這個歷史事件,我就從政府是如何封網的及為甚麼要封網開始講,從四九年開始的歷次政治運動一直講到八九年六四,再根據接受程度講到法輪功。

有一次上來一對情侶。當他們看到八九年六四學潮後很感興趣,並且問了許多問題,我一一解答後自然講到了歷次的政治運動,他們都很接受,講到三退時,女的順利退了,男生就不退。顯然是有干擾他的因素在。為了調節一下環境,我關閉了視頻換成播放歌曲,默默的發正念,中途我說了一句: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個店了哦,他不吭聲。等到下車時我笑著對小伙子說:帥哥退了吧,我還想預祝你們白頭偕老呢!他猶豫了一下笑了笑說:「好,我退!謝謝叔叔!」我用事先準備好的化名說就用這個名字行嗎,他說:「行,再見!」倆人高興的走了。

不能以貌取人

因為我們正法修煉,在做三件事中提高自己。任何一個未修去的人的觀念都會干擾救人。

例如有一天中午,有兩位化了濃妝,穿著刺眼的年輕女士攔車,剛上車坐穩後就問能不能吸煙,我猶豫著還沒回答,她倆已經就把煙點上了。從倆人交談中知道她們是在歌廳上班。我心裏很後悔拉上這麼倆個人,我不想說話就默默的開車。因為八九年「六四」視頻一直處在播放狀態,並沒有特意給她倆放,當出現坦克衝向人群的畫面時,其中一人類似自言自語的說:這是八九年「六四」事件吧!我回答說是,她說她父親講過八九年「六四」,說共產黨很壞,當時殺了很多大學生。一聽還是個有正義感的,我就趕緊接上她的話講了共產黨如何壞,迫害死八千萬中國人,現在還在殘酷迫害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倆人順利的退出了她們加入過的組織。

年輕人和大學教授

一天中午回家順路拉上一位小伙子。他上車後看著視頻一言不發。我與他答話也不理我。

快下車了他終於開口了,說:「我一直想看這個視頻找不到,沒想到在你這裏看到了。」我說,我這裏播放的都是政府不讓看的東西,你想看嗎?他說:「非常想看,因為新聞聯播裏面播的都是假的,沒法看。你能借給我嗎,我回去複製一份。你留個電話給我,回頭我還給你。」我說:「看你挺有正義感的,送你一張吧!不過你要珍惜哦!」他興奮的連聲說了幾遍「謝謝!」

原來這還是個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年輕人呢。很遺憾沒來得及勸他「三退」,他就急匆匆走了。

過程中經常遇到有文化、有正義感的人。給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年齡四十五歲左右、畢業於香港大學在大學講政治課的教授。因為他講課經常突破學校限制的框框而多次被停課檢查,不得不多次換地方教書。目前在廣東某個名牌大學教課。他說他不讓自己的孩子入黨,共產黨是魔鬼。他去過許多國家,對法輪功也比較了解,當我說起「三退」的意義時,他很高興的退了團、隊。

被綁架後的反思

就在我風風火火開車講真相感覺挺好的時期,去年冬季,片警及三名國保警察突然闖入家中,說有人舉報我開車播放法輪功宣傳品,把我綁架了。在對我非法審問期間,我不斷排斥頭腦中冒出來的各種怕心,不斷提醒自己是大法弟子,有師父的法身在身邊,不承認舊勢力的迫害,不回答他們提出的任何問題,整個過程中就是講真相。最後只是對我進行了行政拘留。

回到家根據警察說的舉報我的地點,我想起惡意舉報我的人是一對中年戀人,男的先上了車,女的是在一公里以外上的車,男的已接受我講的真相,我就忽視了那個女人的接受能力,繼續講著真相。從那個女人的面部表情看得出來,是我說話中不知觸動了她負面的甚麼東西。顯然她是受共產邪黨毒害較深的那種人。當然,這是從表面上看到的原因。實際上是我修煉中出了問題。

經過一段時間的查找確實發現自身有對錢、色的執著,長期以來沒有引起自己的重視,沒有認真對待。想到此總感覺還是沒有找到自己的根本問題。最近幾年身體明顯出現老化現象,牙齒一個個開始鬆動,牙齦出血幾年了也沒有好轉,晨煉不能堅持,是典型的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好像修煉到了瓶頸提高不上去了。我清楚的知道我是屬於那種需要往前追、不要被落下的修煉人,可是怎麼追趕?我想既然自己悟性有限,那就看看別人是怎麼向內找的吧。

於是我藉著公休假的時間,把最近幾個月《明慧週刊》中所有有關向內找的文章找出來,仔細對比自身,閱讀了幾遍,終於發現了自己的問題。其中有一篇文章好像寫的就是我本人,可是我很納悶,當時為甚麼就是沒有讀到呢?我可是期期不落的閱讀的。

我發現自身存在問題很多,總起來可歸納為一點:就是平時知道自己有一些不好的思想業力和各種不好的觀念及執著,但是每當出現時都沒有認真的進一步去排斥和清除,以至於越積越多,到後來它就干擾到我的學法、發正念,甚至影響到自己的一思一念、一言一行。

師父說:「有的人主意識不強,就隨著思想業幹壞事,這人就完了,掉下去了。但大多數人可以以很強的主觀思想(主意識強)排除它,反對它。這樣,就說明這個人可度,能分明好壞,也就是悟性好,我的法身就會幫助消去大部份這種思想業。這種情況比較多見。一旦出現,就是看自己能不能戰勝這壞思想。能堅定者,業可消。」[3]

尤其是我那個不能被別人說的執著,明明知道應該修掉,可就是不能重視起來。

師父講:「你堅定正念的時候,你能夠排斥它的時候,我就在一點一點的給你拿;你能夠做多少,我給你拿多少、就給你消下去多少」[4]。

師父在二零零四年講法中就再次強調了這個問題。十幾年過去了,就因為這個問題造成我和妻子之間的矛盾一直無法解決,自己還在心裏不時的埋怨妻子一點不會說話,開口就傷人。

當我加強清除這些不好的東西一段時間後,發現晨煉能堅持了,干擾我晨煉的思想因素很少了,牙齦也不出血了,障礙我提高的瓶頸終於有所突破。

繼續開車多救人

這次被綁架回來後,我也一直在懷疑開私家車拉人講真相這條路走的對不對、正不正?想起師父講的:「目前大陸大法弟子利用電視向人民講真相是在揭露邪惡的迫害,是在救度被邪惡欺騙所毒害的眾生,是慈悲偉大的舉動。」[5]「那麼大法弟子在這正法期間,只要世人能理解、從而得救,我們可以如意的運用任何方便救度眾生的辦法,但是我們也是在選擇的用、善用、正用。」[6]

學了師父講的這兩段法理,我認定這條路沒有走錯,是我長期放不下的執著造成被舊勢力迫害。

去年,每當我三退人數比較多的時候,心裏總是有美滋滋的感覺,今年我不再這麼想了,因為我發現坐我車的大多數人是接受真相的,換句話說是師父安排的有緣人來讓我救的。可是將坐我車的總人數與接受真相「三退」的人數的比例看看,我勸退的人數實在太少了。每次開車回到家總感覺有遺憾,總有那麼幾個該救的人沒能救下來。

我認識到,要完成好助師正法的使命,唯有在心性上下功夫,修好自己,才能穩健的走好這條路,才能多救人。作為一名修煉了二十年的老學員,到了今天,我覺的應該把自己當成一個木屑置身於大法的鋼水之中,達到我的一言一行、一思一念、我的一切都是同化於法的,徹底從舊宇宙為私的特性中走出來。

當我看清了自己的問題後,終於放下包袱,又可以開車講真相了。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三》〈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4]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四》〈二零零四年芝加哥法會講法〉
[5]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三》〈用正念看問題〉
[6]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五年曼哈頓國際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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