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新證據」,是廣州市白雲區黃石街道李連生提供的,證實了呂春夏從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被劫持在廣州市洗腦班非法關押七個月,也證實了呂春夏和她當時還不滿兩歲的女兒董芊妤被黃石街道非法關押了六天。
這是廣州市所謂的「法制教育學校」和黃石街道綁架、非法拘禁公民(其中包括不滿兩歲幼女)的明證。近日,呂春夏的代理律師控告了黃石街道和廣州市洗腦班的相關責任人。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律師到佛山市順德區看守所會見了呂春夏。呂春夏自述她被非法拘禁在廣州市洗腦班期間,受到洗腦班工作人員的毆打和侮辱。
呂春夏與當時還不滿兩歲的幼女董芊妤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永寧村公婆家中,被廣州白雲區黃石街綜治辦章光明、李連生等人勾結當地警察綁架。
母女二人首先被黃石街道非法關押在黃石東路,六天後,董芊妤被送到爺爺手中,呂春夏則被繼續非法拘禁於廣州市洗腦班。
在洗腦班參與迫害呂春夏的人員主要有:紀蓉蓉(音)、楊永成、馮靈萍、外號叫娃娃的東北女人,這些人經常對呂春夏進行謾罵,言辭不堪入耳。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是元宵節,這天下午,這些人又毆打和侮辱呂春夏,男的用腳踢她腿和腳的位置,外號叫娃娃的女人罵她,打她的頭,邊打邊罵。
呂春夏當時向檢察院提交了控告狀,但檢察院的人說她沒受傷而不受理。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呂春夏被無合法設立依據的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關押了七個月,期間還遭到法制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的毆打和侮辱。
直接參與綁架和拘禁呂春夏的人員有:白雲區黃石街道綜治科科長章光明、綜治科職員李連生、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校長曾彬。他們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呂春夏,期間還非法拘禁不到兩歲的幼女。
目前,律師已向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廣州市政府辦公廳申請了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設立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的法律法規依據;並向廣州市檢察院和廣東省檢察院對黃石街道、章光明、李連生、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及曾彬提起了起訴,要求立案,追究上訴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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