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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潘文傑和陳再華被冤判 家屬控告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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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錦州法輪功學員潘文傑和陳再華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末和十二月初,被錦州市太和區法院分別冤判五年,十二月中旬其代理律師和家屬控告了相關責任人。

一、法官徇私枉法,夥同警察、檢察院構陷好人

潘文傑女士現年五十七歲,原錦州女兒河紡織廠職工,在沒錢看病的痛苦中開始修煉法輪功,腰椎疾病、婦科疾病在很短的時間內就不治自癒,而且她按照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一改往日的暴躁脾氣,家裏氣氛變得溫馨、祥和。熟悉她的人都知道潘文傑是個大好人。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凌晨零點多,潘文傑下班回家,就被兩個不明身份的男子按倒在地,綁架,又強行入室,搶奪私人物品,後得知那倆人是錦州市太和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和刑警大隊的警察。當日潘文傑被非法關押到錦州市女子看守所。

潘文傑的家人隨後聘請了律師維權,律師向相關部門交涉並遞交了相應的法律文件,在檢察院兩次退捲到太和國保大隊的情況下,國保大隊長李蕾仍進一步構陷。

八月八日,錦州市太和區檢察院將潘文傑非法起訴到太和區法院。十月初,李蕾為達到構陷潘文傑的目的,補充偵查湊迫害材料,十月十一日太和區檢察院「補充起訴」到太和區法院。

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錦州市太和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潘文傑,律師作無罪辯護。當庭沒有宣布結果。一週後,太和區法官李立輝、張德存枉法裁定潘文傑五年刑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中旬,潘文傑的代理律師及家屬就一審法官違反審限規定超期羈押;違反公開開庭原則;拒絕依法調取相關證據;並以「潘文傑進入法庭時高呼法輪功口號」和「多次藉機向法庭頌揚法輪功」為由判潘文傑五年刑期等徇私枉法行為向相關部門提出了控告。

目前,潘文傑已上訴到錦州市中級法院。

二、陳再華家屬控告作案警察、檢察官與法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中旬,陳再華家屬和代理律師分別向相關部門控告國保大隊長李蕾、檢察官王曉仿、法官李立輝和張德存涉嫌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瀆職罪等。

陳再華,男,現年六十七歲,原錦州女兒河造紙廠職工,在修煉法輪功之前,他體質很差,胃病、腰腿疼、低血壓等,經常發低燒,渾身沒好受的地方,是醫院的常客,連院長都知道他是個老病號。一九九五年他嘗試著煉起了法輪功,很快他就精神起來了,所有病症全部消失。街坊鄰居都知道他心地善良,人緣好,樂於助人,幾乎有求必應。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晚上九點多鐘,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國保大隊長李蕾等國保警察,在太和分局刑偵大隊、巡特警大隊以及錦州女兒河派出所、社區的協同下,出動二十多警察、多輛警車,採用萬能鑰匙或撬門別鎖的手段,強行闖入太和區法輪功學員陳再華、馮書東(夫妻)家,不僅把夫妻二人及不煉法輪功的兒子一起抓捕,當時在其家的兩位法輪功學員郭麗光和陳國文也一起被抓。當晚警察大肆抄家。這些警察沒穿警服,沒出示搜查證,也沒有給家屬物品扣押清單。而且過程中,由於陳再華的兒子據理力爭,被幾個警察壓在身下,將雙手背銬達十個小時,致胳膊扭傷、抬不起來、胸部疼痛,因其無辜被抓,造成當天無法上班,被單位罰款。

六月二十一日凌晨近兩點鐘,五人被非法拘禁到女兒河派出所,遭到李蕾等人的非法提審,直至下午四點鐘左右。當日傍晚,陳再華的兒子和陳國文回到家中;馮書東和郭麗光被非法拘留十天;陳再華被非法關押到錦州市看守所。

八月末,陳再華被太和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王曉仿非法起訴到太和區法院。

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多鐘,錦州市太和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陳再華案,庭審持續一個多小時,在辯護律師的堅持下,當場播放了執法記錄儀,把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執法犯法的過程暴露無遺。

律師指出了本案程序嚴重違法之處:1、搜查程序違法,被搜查人和家屬不在場,見證人身份信息不明;2、扣押程序違法,與案件無關的物品進行了扣押,應當在三日內返還;3、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當開庭三日前將被告人的傳票送達,而本案並沒有進行送達。

律師問證人為甚麼不出庭作證?法官以證人身體不適為由開脫,律師問道,是臥床不起嗎?有醫院的診斷書嗎?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其證言無效。

陳再華在最後陳述中說到,我的東西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我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的實施,請問公訴人我破壞了哪個法律的實施?而且我煉功後家庭和諧,鄰里和睦,修真善忍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陳再華想進一步講真相,被法官制止。

庭審結束後,陳再華因堅持不在庭審筆錄上簽字而被滯留法院四十多分鐘。一週後,太和區法官李立輝、張德存等枉法裁定陳再華五年刑期。

陳再華的家人在自身承受著很大的壓力和痛苦的情況下,仍然為這些執法人員的將來著想,在控告書中寫到:不久的將來,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執法犯法者就一定會面臨承擔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等罪行的刑事責任問題。控告人不希望看到悲劇在任何一位身上重演,一家子上上下下那是怎樣的心境?!這種無理智的打壓必須停止,不能再繼續製造冤案!

也正是鑑於此,控告人抱著巨大的期待,希望執法人員能夠及時警醒,掂一掂人民賦予的權利、把握的尺度,珍惜老百姓的期盼,用巨大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去愛自己的國家和人民,真正的為人民有身心健康、自由幸福的權利服務!明察事實真相,實踐法律的精神,把好司法的各個關口。如是,對自己、對所在單位的聲譽,對國家民族的長治久安都是幸事!生活在一個「司法人員」踐踏法律的社會,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

也正是緣於這個初衷,控告人聲明,如果被控告人在以後的工作中,主動或者在有關部門的督導下,能夠認清其行為的危害性及災難性,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控告人將不再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目前,陳再華已上訴到錦州市中級法院。


相關責任人信息:
1、潘文傑案:
錦州市太和區法院:
審判長 張德存18941601911,04162872811辦公;
審判員 李立輝18940673111;
陪審員 李姣;
書記員 王芳芳
錦州市太和區檢察院:
檢察官 王曉仿13941618138,04165081518辦公;
代理檢察官 張宏達15641646717
2、陳再華案:
錦州市太和區法院:
審判長 張德存18941601911,04162872811辦公;
審判員 李立輝18940673111;
陪審員 蔡廣森;
書記員:王芳芳
錦州市太和區檢察院:
檢察官 王曉仿13941618138,04165081518辦公;
助理檢察官 王遷喬1514268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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