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五月份,趙樹霞請律師就南開區檢察院付鵬飛和南開區法院戴舒燕在審理此案當中的違法行為向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控告。但是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沒有給黃律師任何回覆。
在此期間,法輪功學員邢偉的辯護律師余文生,卻由於遭到中共當局打壓,律師證未獲年檢。迫於中共的壓力,也沒有哪個律師所敢接納他,不能再代理此案。於是南開法院、610人員、南開區國保警察趁機約談、恐嚇邢偉年近八十的老父與胞妹。邢父被迫簽了解聘律師及不再請律師的保證。這夥人拿著邢父的保證找到邢偉,許諾開庭那天讓他見他的母親。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天津南開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思榮、趙樹霞、邢偉再次非法開庭,這次開庭是繼二月七日被非法開庭休庭後,再一次開庭。黃漢中律師作為趙樹霞的代理律師為趙樹霞及法輪功學員做了無罪辯護。
開庭後,律師首先問責戴舒燕法官和公訴人付鵬飛有無收到申請迴避函。戴舒燕說:「沒收到。」隨即,黃律師出示了向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郵寄控告書的郵寄存根(即證據) 。法官戴舒燕對黃律師對她的控告很是不悅。隨後走出法庭,幾分鐘後返回。繼續開庭。黃律提出,申請迴避後需法院院長和檢察長批示方可不迴避。但戴舒燕置之不理仍繼續開庭。直到11:50庭審結束。
律師當庭指出:迄今為止,我國沒有任何一個現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規範和司法解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文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這一原則,早已經成為了法治文明的基礎和常識。
我國現行《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這一原則,經過長期艱苦卓絕的努力,也在一九九七年寫進了中國刑法。
隨意將與社會主流意識形態和信仰不相符合的信仰行為歸入邪教範圍,濫用刑罰處罰,都是對文明、法治的嚴重破壞。
邢偉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並以「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作為自辯結尾。
王思榮的辯護律師也表達了當事人一直是好人,且在單位表現優秀,請法庭酌情處理。
事件回顧:
二零一六年的大年初一,王思榮和刑偉等在天津王頂堤一帶掛了一個向民眾拜年並講述法輪功真相的橫幅,之後天津市南開區王頂堤派出所警察先後抓捕了王思榮、刑偉、趙樹霞等幾位法輪功學員並非法抄家,將他們關押在天津南開區看守所。
南開區檢察院將王思榮、刑偉、趙樹霞非法批捕,並就懸掛條幅一事對王思榮等幾位法輪功學員非法起訴,意欲冤判。
但是,一月二十五日,毫無立法權的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違法操作,聯手出台了所謂新「司法解釋」,並宣稱今年二月一日施行。那麼按照該「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王思榮、刑偉、趙樹霞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南開檢察院應立即撤訴,還三位法輪功學員自由。對此,審判長無法做出任何回應,只好宣布休庭。
四月十四日,趙樹霞的律師找到公訴人付鵬飛,付鵬飛的態度很強硬,稱該案因上面的壓力大,要把這個案子做下去,掛橫幅的數量不夠,就從在家裏搜的東西數量上來定罪。
一審宣布休庭後,邢偉的律師向檢察院遞交了撤訴律師意見,並向法院遞交了庭前辯護意見及取保候審律師意見。趙樹霞的律師向合議庭和公訴機關提交了《趙樹霞不構成犯罪,應當依法宣告無罪,予以釋放的律師意見》。也多次與主審法官戴舒燕、公訴人付鵬飛溝通,並向他們介紹近期各地出現的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案例。
南開區法院既沒有回覆申請人提交的《律師意見》,也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釋放或者變更被告人的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再次開庭審理依然遙遙無期。
鑑於此,趙樹霞請律師就南開區檢察院付鵬飛和南開區法院戴舒燕在審理此案當中的違法行為向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控告。律師在控告書中陳述:
天津市南開區檢察院、天津市南開區法院違反法律規定,超出法定期限辦案,導致本案三名被告人王思榮、趙樹霞、邢偉被超出法定期間羈押,嚴重侵害三人基本人權、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利,案件承辦人天津市南開區檢察院檢察員付鵬飛、天津市南開區法院審判員戴舒燕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